《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研讨会成功举办
距2010年《著作权法》上一次修订已有十年。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文化市场繁荣多元,《著作权法》的修改迫在眉睫。2020年4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谓十年磨一剑。
针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产业界有哪些看法建议?为了进一步了解企业和权利人的意见,2020年5月30日晚,《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研讨会举行。本次活动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主办,网舆勘策院协办。
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陈绍玲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杨勇主持。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游闽键在致辞中感谢学术界、实务界各位嘉宾对研讨会的支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诸多新看点,也有一定的争议,期待大家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对著作权法修订贡献出有用的方案。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对草案初解发表了主旨演讲,王迁教授从“改变现状的条款、没有改变的条款、难以适用的条款”三个角度作了深入浅出的解读。
在权利人、律师及企业代表发言环节,近二十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结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享。
就草案第52条版权行政执法的规定,美国环球影业资深法律顾问张宏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杨勇分别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对著作权行政介入、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的并惩、损害公共利益认定等问题作了发言。
远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孙远钊先生远程接入会议系统,他对草案第3条规定的“独创性”这一著作权基础性问题发表了“独创性认定应从宽、邻接权的范围不应任意扩张”观点,并对美国的相关规定作了简要介绍。
就草案第3、10、15、21、46、47、51、56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朱婷婷分别分享了观点,包括视听作品的定义、摄制权的摄制行为、合理使用的限缩、惩罚性赔偿中“故意”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视觉中国副总裁张宏麟、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田小军、东方头条法务总监马宁就草案第4条、第50条规定的权利滥用分享了各自的观点,结合相关案例对“权利滥用”条款的酝酿动因,“权利滥用”条款设计的难点、法定赔偿制度设计等提出建议。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傅钢律师、快技(深圳)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法务欧婷就草案第10条规定的“专有权利”作了分享。傅钢律师深入分析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行为的区别。欧婷女士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区分了复制权与改编权、复制权与发行权的区别,并对相关难点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周晓莉分别就草案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条款作了分享。张主任回顾了从合理使用到许可使用的发展历程,对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关键提出了个人建议。周晓莉顾问对草案中权利限制的修订作了评论,并期望在修正草案中或著作权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是否有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自由裁量”的空间。
就草案第43条规定的录音制品获酬权,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发表了意见,针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获酬权的三大“扩权理由”予以一一分析,并建议删除草案中第43条的规定。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云雯就草案第45条规定的广播组织权作了分享,对广播组织权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条款影响、条款建议等方面进行解读。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叶晓、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勇就草案第53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作了分享,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应坚持的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待明确的问题、与裁量性赔偿的关系等内容。
在提问和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在群里踊跃提问,王迁教授、陈绍玲副教授、严波副主任、姚岚秋副主任等嘉宾分别回应了网友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