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主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协办的“近期知识产权相关司法文件线上研讨会”于线上成功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知识产权学术界、实务界十多位专家代表,就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文件”展开研讨,积极建言献策。同时,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共计一百五十余名在线参加了研讨会。开场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致辞。
按照研讨会议程,主题一《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部分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尹腊梅主持。尹腊梅副教授作了《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困境与出路》的主题发言。她首先结合《电子商务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静默期”作了概括介绍,然后回顾了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政策,最后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2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上海律协知产委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沙海涛律师就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若干探讨。首先,沙律师梳理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通知人在发出通知时是否具有恶意的考量因素、平台内经营者发出声明等。然后,沙律师结合“京东诉阿里”“格兰仕诉天猫二选一”等具体案例归纳了征求意见稿的两大亮点。最后,沙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电子商务法》的条文规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困惑。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杰律师就该征求意见稿展开讨论。首先,郭律师介绍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然后,从征求意见稿的涉案范围和主体认定分享了观点,并结合《民法典》第123条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类型对征求意见稿作了比对分析,最后,郭律师从法律渊源和适用角度对“通知-删除”机制中静默期的时间冲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主题二《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部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元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高级合伙人孙彦律师主持。孙律师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作了简要梳理和介绍。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信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吴子芳律师作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再思考》的主题发言。吴律师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条文规定为载体,阐述了不同条文规定各自的要点,全面梳理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演变脉络。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信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勇律师作了《侵权通知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探讨》的主题发言。唐律师介绍了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匿名性的特征、网络实名认证的缘起及积极意义、网络实名认证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所需信息、网络用户侵权传播作品的状态变迁、信息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的冲突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及痛点等六个方面,并对网络信息披露规则提出了个人建议。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丛立先就该征求意见稿作了简评。丛立先教授从主体的设定、保全措施的审查裁定、必要措施的明确、错误通知的认定、等待期的规定、恶意声明的责任六个方面作了分享。
丛立先教授认为,此文件中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并列还需要商榷,保全措施的审查裁定中有关“下架”的界定和理解,以及“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中的“等”如何理解,均应予以明确。而有关错误通知的认定中,主观过错如何证明,可能要关注权利人与平台之间权利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失衡。丛教授同时提出,等待期的期限规定需要统一化,避免实践中出现混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政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负责人王迁结合具体案例对“通知-删除规则”作了系统阐释。王迁教授认为,此批复需要对“通知-删除规则”作进一步细化解释,以便指导司法实践。
主题三《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永红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就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不足进行了主题发言。邓教授结合条文内容,提出该文件有四大两点:亮点一是加大保护,防止二次伤害;亮点二是降低举证难度,破解知识产权举证难;亮点三是诚信举证;亮点四是促进诉讼便捷与效率。同时,邓教授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涉及专门知识的人员问题、电子证据问题、举证妨碍问题以及有关自认的问题。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晶律师作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思考》的主题发言。首先,王律师对合法来源抗辩作了概述和法源梳理,对专利、商标、版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区别作了详细区分,然后,王律师结合司法案例分享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不知道”由谁证明的问题、如何证明的问题,最后,王律师提出了举证建议,在抗辩要件中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分享了心得,并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条文提出了个人修改建议。最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届东方大律师游闽键作了会议总结发言。游律师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感谢,主办方将认真总结和梳理专家建议并进行提交。本次线上研讨会持续三个半小时,发言律师和学者嘉宾就研讨议题集思广益,贡献了真知灼见,得到了参会者的一致肯定,本次活动圆满成功。近期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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