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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开启】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评选 • 候选案例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倒计时


投票截止时间:4月9日 24:00


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

案例评选通知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影视剧、文学作品、动漫等泛娱乐行业迎来新一轮的繁荣,成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技术的加速迭代促使泛娱乐产业高度活跃,相关法律适用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创新性裁判案件。这些案件是中国泛娱乐发展的历史坐标,蕴含的司法智慧指引着中国泛娱乐产业健康繁荣发展。


为进一步把握泛娱乐司法动态,推动泛娱乐行业创新发展,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特筹办“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有研究价值案例评选”活动。


本次活动得到了知识产权各界的大力支持,各地法院、律所、学者推荐了很多高质量的案例。


经过社会推荐和自行搜集,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选出了20个候选案例,现向社会公布。最终的十大案例评选结果,将结合网络投票和专家评选两部分产生。其中,网络投票通道于今日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正式开启!


本文后附判决书,欢迎关注本活动并踊跃参与投票!


查看二十个候选案例判决书,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也可点击阅读原文



(或者搜索如下网址进行查阅https://share.weiyun.com/i35gtrsO)


(以下案件类型排名不分先后)



1

儿童文学作品《雪山巨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427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赵庆丽、张燕生、霍艳平

【案例简介】

2009年原告创作《孤守冰峰的“雪人”》并出版发行。2016年3月被告浙江少儿社出版了署名为“雷欧幻想”的“查理九世”的系列图书,包括涉案图书《雪山巨魔》。原告认为,《雪山巨魔》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与原告《孤守冰峰的“雪人”》存在相同或相似,提起诉讼。


被告均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涉案作品与原告作品的场景并不一致、相似,细节上并不相似,在人物关系设计上未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表明,两部作品的写作手法、具体情节的展开方式、故事结局设计、故事主线内容、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并不相同相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品的故事题材和主题均属于思想范畴,虽然原被告作品均是以“雪山”等背景下冒险题材的儿童读物,但是这一题材的设置属于思想层面,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为儿童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在审理中采用了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鉴定的方法,并正确适用了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对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加以区分,拒绝了原告就其作品中的思想主张著作权保护的不合理请求,维护了创作者自由利用思想从事创作的权利。本案明确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为“碰瓷”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树立了标杆,同时也有利于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著作权碰瓷”行为起到打击和警示作用,让著作权法回归其鼓励创作的根本目的。



2

《十万个冷笑话 福禄•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98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黄洋、王婷钰、吴奎丽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何渊、邵勋、范静波

案例简介


1986年至1987年期间,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创作完成动画片《葫芦兄弟》第一集至第十三集的内容,并通过电视台、电影院播映。七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造型一致,其共同的特征为四方脸型、赤足、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个葫芦娃的服饰分为七种颜色。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将漫画《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系列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深受年轻网络用户的欢迎,在相关视频网站具有极高的播放量。《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4、5、6集为被控侵权作品《福禄篇》,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上线。《福禄篇》以搞笑的方式演绎了福禄娃救爷爷的故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且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侵犯了其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禄娃与葫芦娃的服饰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动画片《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在人物及人物关系、主角人物技能、故事脉络、桥段等方面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的改编权。最终判赔150万元。

点 评

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迅猛发展,外来文化大量涌入,文创热潮高潮迭起,尤其是影视剧产业,影视剧改编、翻拍屡见不鲜,为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系国内首例以无脚本影视剧为权利基础,以恶搞、趣搞方式创作的影视剧为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并无在先判例可供参考。本案判决对于确定有故事内容的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以及划分恶搞、趣搞型创作与“讽刺性模仿”的界限具有借鉴价值,必将助力网络文化氛围下的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3

B站诉D站侵犯《碧蓝之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韩磊、刘燕萍、吴奎丽

案例简介

涉案日本动漫影视作品《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授权代表Avex公司授权Bilibili Inc.,对涉案作品享有互联网权利及分许可权,并有权亲自或委托第三方向侵权者维护权利。Bilibili Inc.出具《授权与确认函》,授权原告宽娱公司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及全部的必要法律行动。原告认为,三被告共同经营dilidili等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提供涉案作品百度网盘的下载链接和密码,三被告共同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的取得及部分许可关系等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于日本创作并引入我国的动漫影视作品,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作品的署名方式、转让、授权链条的确定等事项因各国地域文化、法律规定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原告未提交涉案作品的制作协议等有关权属约定的直接证据,但其提交的片头片尾署名、《原产国证明》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在三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属归于《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成员具有高度的盖然性。Avex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共有人之一,涉诉后Avex公司向《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发送邮件告知本案诉讼维权情况而未收到异议回复的事实,可认定Avex公司有权单独对外授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三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 评

本案涉及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新问题。近年来,随着境外影视作品交易量的递增,在权利人确认和版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本案的判决在正视域外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制度和作品署名、授权规则的差异的基础上,确定了权利人及授权关系,有力保护了国内外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就日本影视制作行业是否存在“制作委员会”“窗口公司”的商业惯例,首次根据上海高院与相关高校之间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对外国行业惯例进行了查明,并援引查明报告对权属及授权的事实认定作了辅助说明,具有创新性。



4

《王者荣耀》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1092-1102、1121-112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邓丹云、周扬、张艳

【案例简介】

《王者荣耀》由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研发推出,经授权,腾讯公司负责对该游戏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并享有游戏整体及其游戏元素所含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其视频平台。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某网络公司提供被诉视频平台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涉嫌构成共同侵权。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通过对《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特点的深入分析,认为虽然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但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玩家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应当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点评】

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连续画面为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法院对《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特点的深入分析,认为虽然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但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玩家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应当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5

深圳腾讯公司与运城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1756号

【一审合议庭】周扬、陈艳玫、张艳

案例简介

原告深圳腾讯提出,被告运城阳光、被告字节跳动在“西瓜视频”APP内设立“英雄联盟”游戏专区传播《英雄联盟》游戏视频,并通过“今日头条”APP、“西瓜视频”APP以及365yg.com网站发布、传播的《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侵害了其享有的《英雄联盟》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运城阳光和字节跳动认为原告不享有《英雄联盟》游戏及涉案视频中连续游戏画面相关权利,涉案用户制作、传播游戏视频不构成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原告腾讯深圳有权主张《英雄联盟》及包含在游戏中的“云顶之弈”的著作财产权。游戏用户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被告运城阳光从游戏用户制作并在其平台上传播的《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并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未删除相关视频,因此被告运城阳光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字节跳动与运城阳光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共同承担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同时,被告运城阳光与字节跳动抢占《英雄联盟》游戏短视频市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已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所以对原告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的要求不予支持。


由于游戏类短视频属于重要商业利用方式,且两被告通过在短视频周围设置广告位的形式获得大量广告收益及利用《英雄联盟》获得了引流的收益,妨碍了原告开拓其《英雄联盟》短视频市场,因此认可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但由于两被告在行为保全阶段积极下架相关视频,且原告的微博宣传对游戏用户存在一定误导,原告也承担一部分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

本案亮点在于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英雄联盟》游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逻辑上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的多种带有伴音的连续活动影像两画面,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的表达,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虽然《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没有包含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中,但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以及《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类电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英雄联盟》整体画面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予以呈现,因此认定其为类电作品,权利人有权主张《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



6

NBA体育赛事直播系列纠纷案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谢甄珂、苏志甫、俞惠斌

【案例简介】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BA产物公司)享有NBA篮球赛事节目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赛事节目)的著作权。NBA产物公司认为,上海众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X公司)、北京爱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XX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客户端直播涉案赛事节目,侵害了其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620万元。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赛事节目连续画面不符合认定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直播视频亦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因此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但应属于录像制品。众X公司、爱XX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转播了涉案赛事节目,侵害了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一中院据此判决众X公司、爱XX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60万元。


NBA产物公司、众X公司及爱XX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且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及类电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构成类电作品。众X公司通过互联网直播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侵害了NBA产物公司对该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由爱XX公司与上海众X公司共同实施。北京高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众X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80万元。

【点评】

著作权是科技之子。体育赛事直播的著作权属性之争不仅涉及赛事本身,还是在技术飞速革新的背景之下著作权制度不可回避的挑战。本案是推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认定为类电作品的最重要的几个案件之一,是《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里程碑,备受全球体育产业和司法界的关注。本案中,法院明确作品构成要件中,独创性判断的标准应为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并探索了对类电作品“固定”要求的解释路径。



7

5G云游戏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2020)浙0192民初1329、1330号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沙丽、张翀、金广栋

【案例简介】

腾讯平台经授权取得游戏《英雄联盟》《QQ飞车》(1329号案件)《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逆战》(1330号案件)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及竞争权益,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点云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游戏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网页版、移动端以及PC端使用云游戏平台获得涉案游戏,涉案游戏提示画质选择、有偿和无偿服务、限制游戏外部链接跳转功能。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维权合理支出的经济损失共960万元。广州点云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出于安全性考虑而屏蔽在云主机上打开浏览器的行为,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五款游戏应当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流量、引流宣传行为、“秒进卡”“加时卡”有偿增值服务及限制涉案游戏画质,能够为著作权项权利的损害后果所涵盖,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号助手”无偿服务不损害其知情权及限制用户应有权益,用户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利益并不当然属于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两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限制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一审判决广州点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58万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判决尚未生效。

【点评】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5G云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尽管对于游戏整体作为类电影保护这一认定并未跳脱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整体进行保护的裁判思路,但是判决书中对于5G云游戏的技术原理的梳理以及对于5G云游戏语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对于今后行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法院的核心观点在于,由于5G云游戏自身的技术特点,游戏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此种技术上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用户流量的迁移,若此种流量的流失能够纳入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范畴进行评价,则不应当对相应的行为再进行反法上的评价。同时,对于破坏其他经营主体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的行为,又充分论证了其不正当性。



8

网易雷火公司诉吕某某、林某、杭州某科技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王江桥、叶胜男、郭彤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4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

【案例简介】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游戏《率土之滨》是一款策略类游戏。原告认为,被告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率土模拟器”为策略类游戏常用的“角色”+“技能”组合产生结果的计算机逻辑系统,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适用,该系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系统本身没有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154副卡牌角色图片可认定为美术作品。“率土模拟器”对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和武将卡牌角色形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50万元。2021年3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该案系全国首例涉游戏模拟器知识产权侵权案。该案判决在如何界定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游戏功能及其商业模式的保护边界,以及如何认定游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充分保障游戏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业态发展,维护竞争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对研究游戏辅助类工具的合法性、游戏要素的保护路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目的等,提供了许多研究空间。



9

腾讯公司与上海飞智公司、南京衡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保全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合议庭】金滢、王婷钰、吴奎丽

【案例简介】

申请人腾讯科技公司系网络游戏《和平精英》的开发者,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涉案游戏的代理运营权。两原告在游戏进行伊始即以用户协议形式明确禁止用户在游戏中使用各种可以让游戏效率或收益数据表现异常的硬件设备,并通过对使用外接设备的检测匹配隔离等技术手段,大力维护游戏公平竞技的生态环境。


被申请人飞智公司制作、销售、推广的 “蜂刺手游按键”(左右手)系一款利用预设高频脉冲信号,模拟人手触摸手机屏所产生的信号,以达到快速触屏点击效果的游戏外设。游戏运营商较难在事先通过技术手段予以隔离检测,且该外设能做到的“8次/秒”连点功能人体手速绝对难以达到。


法院认为,两申请人通过向用户提供公平的竞技环境来吸引留存游戏用户,而游戏用户所看重的也正是在游戏全过程中的体验感和竞技刺激所带来的享受度,这就构成了涉案游戏所提供的完整的产品及服务。在这整个游戏产品及服务的体系中,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负有保障用户对于游戏公平竞技环境期待的责任。而对于其他同业经营者,亦不得有违诚信和商业道德,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游戏正常运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点评】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次针对知名网络游戏“物理外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诉中行为保全的案件,也是首次从禁止生产、销售到禁止宣传作出了全链条覆盖的诉中禁令。在网游产业中,以游戏外挂为带包的黑灰产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的用户体验,给游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以往游戏外挂多采用软件嵌入方式,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采取“物理外挂”的方式,通过硬件设备帮助玩家在《和平精英》游戏里实现“一键连点”“瞬变全自动”的作弊效果。该游戏设备涉及游戏运营是否属于技术中立范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可责性等问题,案件新颖,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本案诉中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物理外挂”领域知识产权禁令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判断网络游戏“物理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理念,受到业内和社会积极评价。



10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张晓丽、宁勃、司品华

【案例简介】

《微微一笑很倾城》((简称《微》)小说为顾漫所著长篇小说,2008年8月起于晋江文学城连载。2015年10月21日,《微》小说作者授权大神圈公司将该作品独家改编为网络游戏。大神圈公司基于该授权改编完成《微》游戏并上线运营。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出品了《新倩女幽魂》端游(简称《新倩》端游)及《倩》手游,其中大量使用了《微》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情节、场景描述等。另外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在《新倩》端游官网中发布了资料片《一笑倾城CG》《全新婚礼一条龙》《落霞峰美景》,在多个视频网站上传《落霞云归》,其中亦使用了《微》小说中的内容。大神圈公司认为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微》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还实施了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选取与《微》小说相关的关键词宣传推广《新倩》端游;制作《新倩》端游的宣传视频《落霞云归》,发布在爱奇艺、PPS、优酷、凤凰网等各大网站,该视频亦根据《微》小说改编,并引用该小说中的经典对白“如果我知道有一天我会这么爱你,我一定会对你一见钟情”;在《新倩》端游官网中宣传时,大量使用《微》小说内容。


大神圈公司主张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已确认上述涉案行为停止的情况下,请求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的责任。

【点评】

本案对于游戏与影视剧交叉联动过程中的著作权授权问题进行了非常经典的探究。对于知名IP来说,著作权人通常不会进行打包式的授权,而会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拆分后进行授权。因此,即使在实践中已经签署了授权合同,也应该对于授权范围进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文化产业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11

梦之城公司诉秀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999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赵长新、王恒、楼三丹

【案例简介】

梦之城公司发现,“配音秀”APP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严重损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配音秀”运营主体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配音秀”里来源于“阿狸”动画的14段配音素材中,秀秀公司提供了其中10个素材的上传者详细信息,但未能提供其余4个素材的详细信息,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并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此外,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涉案软件中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对于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用户通常也不会取得权利人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其主观上亦能够预见到涉案软件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被告未能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应知,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点评】

“配音秀”服务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同时,客观上也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本案中,法院对用户上传行为的定性、配音APP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片段之短”未必推出“损害之微”,“百姓趋之”并不可以“无忌为之”。判决对于“配音秀”重新审视自身服务,加强内容审核,主动与更多的内容生产方、版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努力构建良性、健康、正当的经营模式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11

《地下城与勇士》与《阿拉德之怒》著作权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陈小珍、邓国红、徐康

【案例简介】

原告深圳腾讯公司拥有知名网游《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发行权,原告诉称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手游《阿拉德之怒》大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人物名称、职业设置、职业技能等核心元素,同时在技能与特定职业匹配设定、游戏装备属性设定等方面也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一致,另外在游戏场景、技能图标、技能描述、音乐特效、怪物形象等方面进行大量抄袭,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公众,恶意窃取本属于原告的竞争优势。据此,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之诉,索赔500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拉德之怒》游戏在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设备名称、图标、属性描述,游戏怪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地图等基本元素及其组合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存在近似。《阿拉德之怒》游戏,利用玩家对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喜爱,采取与申请人游戏相同的或者极为近似的要素及组合,利用申请人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时间差,吸引玩家,具有攀附申请人游戏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亦使相关媒体、部分玩家误以为该游戏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额支持索赔金额5000万元,二审湖南高院将损害赔偿金及合理支出改判为3000万元。

点 评

本案系网络游戏行业高判赔金额的代表性案例。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润公司(持有《阿拉德之怒》研发商藤木网络55%股权)发布的《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以及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答复中所披露的游戏营收数额、分成数额,结合该游戏下载量以及实际运营时间,诉讼及行为保全是否已发生,已判令《阿拉德之怒》停止开发运营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侵权获利的方法值得借鉴。



13

吴雪岚诉金极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789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李莉莎、王栖鸾、陈晓

【案例简介】

吴雪岚系小说《后宫•甄嬛传》第一部至第六部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小说的著作权。吴雪岚主张,金极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一说”APP手机安卓版、苹果IOS版向用户提供涉案小说的在线听书及下载服务,侵害了吴雪岚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要求金极点公司赔偿吴雪岚经济损失184000元及合理开支16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有声读物系通过朗读涉案小说录制而成的录音制品,系以声音的形式完整展现涉案小说内容,传播涉案有声读物亦是对涉案小说内容的传播,吴雪岚作为涉案小说的著作权人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未经许可传播涉案小说有声读物的行为进行维权。现有证据无法支持金极点公司主张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之辩称,故法院认定金极点公司未经吴雪岚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APP手机安卓版、苹果IOS版中提供了涉案有声读物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侵害了吴雪岚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决金极点公司赔偿吴雪岚经济损失16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点评】

在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原作品作者、有声读物音频制作方、传播方等多个主体,所产生的版权问题也较为复杂。本案中,法院认为有声读物以声音的形式完整展现原作品内容,传播有声读物亦是对原作品内容的传播,故原作品的作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本案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信息存储空间,亦未证明传播涉案有声读物之权利来源,故被认定为侵权。该判决综合考虑了涉案小说的知名度、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体现了对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重视,亦对有声读物产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充分发挥司法助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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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童公司诉斗鱼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颜君、孙磊、董学敏

【案例简介】

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张,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冯提莫”等12名主播分59次在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其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小跳蛙》,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将斗鱼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1.8万元。被告斗鱼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构成侵权。


事实查明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考虑到直播行为的具体性质往往具有随意性和瞬时性,权利人难以预见,亦难以瞬间捕捉并保存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在其他平台取证但标有“斗鱼”水印的视频产生于斗鱼直播间;权利类型方面,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在直播的基础上,还体现了对歌曲作品的表演。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其不应纳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而是应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点评】

本案为涉及娱乐直播版权纠纷和直播平台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直播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异同,并围绕直播行为的事实查明、权利类型划分、平台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进行裁判,为网络直播表演行业各市场主体作出了规范指引。


本案涉及的直播瞬时行为如何取证和分配举证责任,直播表演行为应纳入表演权、广播权、还是他项权,避风港规则在直播行为下如何发挥作用等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司法者也在本案判决中对上述著作权领域热点问题给予了富有时代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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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星饭团”App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51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璇、李莉莎、梁铭全

【案例简介】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经数年经营,新浪微博已拥有巨大用户群体,既是娱乐明星分享动态的重要平台,也是娱乐媒体和追星用户的主要关注和交流平台。微梦公司付出大量成本运营新浪微博,其中由用户提供或经用户同意收集的前端数据及相应的后端数据均系微梦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微梦公司对此享有合法利益。


云智联公司是涉案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并在涉案App中向其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明星微博的十五类动态数据,且持续并扩大抓取、展示范围,使用户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微博动态,对新浪微博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


法院认为,云智联公司通过该行为获得较大收益的同时,造成微梦公司用户注册和访问流量损失,破坏微梦公司商业模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云智联公司承担的责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被诉行为获利可观,并且结合当前互联网市场流量获取成本、被诉行为给微梦公司造成的流量损失难以弥补等因素,裁量性确定云智联公司应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点评】

本案属擅自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的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知名社交网络平台新浪微博及当前国内“头部”追星软件超级星饭团,在互联网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案对于App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行为各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系此类数据抓取案中相当全面而典型的存在。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从规范层面对数据类型和性质进行合理划分,并对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行为正当性边界进行划定,对数据的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予以平衡;二是通过综合用户协议约定、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认定涉案数据权益的可保护性和权益归属,为平台对投入大量成本获得并具有极大价值的明星微博数据给予竞争法保护,及时回应了当前市场数据保护的迫切需求;三是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技术手段不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而获取巨大用户流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为市场行为提供司法指引;四是综合考虑被告通过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的数据产品价值、流量损失等因素,裁量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高额赔偿表明了司法态度,也为权利人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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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杨德嘉、王栖鸾、尹斐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冯刚、李志峰、宋鹏

【案例简介】


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优酷公司认为,自涉案作品在卫视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百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连接,可以通过涉案链接的数量判断,也可以通过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次数评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虽陆续断开侵权链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百度赔偿优酷1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

【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广度上,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深度上,首次在判决中详细论述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并在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运用裁量性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不仅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也为建立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共存、共赢、共同发展的行业规则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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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诉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111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弓、杨德嘉、王栖鸾

【案例简介】

百度公司发现,梦西游公司通过天猫店铺“梦西游网络科技”,利用其提供的插件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并据此牟利。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给百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损害到百度文库基于流量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同时,被诉行为还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VIP会员的积极性,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梦西游公司非法获利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行为方式、交易记录显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以及梦西游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最终判决梦西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通过合理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认定被告实施了上述被诉行为,从被诉行为对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运行的破坏、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的权益受损等方面,全面论述了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并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3余万元。本案判决有力保护了在线文库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合法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的不当行为,亦是对网络灰产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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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智能音箱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杨德嘉、王栖鸾、刘佳欣

【案例简介】

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构成帮助侵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被诉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子乐公司对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是在未有法律明确赋予语音指令权利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条款的立法目的,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发展中经营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二是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三是通过司法裁判对中央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健康发展,助力提升新兴产业现代化水平等政策予以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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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迅诉李勇、虎牙主播跳槽不正当竞争案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何琼、陈宇、刘建中

【案例简介】

触手平台系开迅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2015年8月开始,李勇陆续与蓝博公司、视琰公司、伊恬中心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蓝博公司委托李勇在触手平台进行游戏解说,且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上述三家经纪公司与李勇签订的合作协议具有承继关系。2018年9月1日,李勇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并收取了虎牙公司的首付款45万元。2018年9月3日,李勇和伊恬中心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勇根据伊恬中心的推荐与指派,能且只能在触手平台上开展主播业务等。并约定,若虎牙公司需李勇归还45万元的合作款,伊恬中心将代为支付,该笔款项按月自基础合作费用中扣减。2018年9月3日,李勇重新回到触手平台直播。2019年3月1日,李勇又转至虎牙平台进行了直播首秀。2019年10月10日,李勇仍使用原“圣光”昵称及原头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原告开迅公司认为,虎牙公司在明知李勇为开迅公司平台签约主播且合作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恶意诱导李勇违约至其虎牙平台进行游戏解说,违反了商业道德,给开迅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虎牙公司与李勇共同实施的窃取开迅公司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在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明显扭曲的情况下,不应泛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于李勇涉案被诉行为,开迅公司已与伊恬中心就李勇的违约事项达成补偿协议,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方式弥补了李勇跳槽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故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再行介入的空间和必要。对于虎牙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高薪吸引人才的方式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中当属常态,不应认定有悖于商业道德。同时,游戏直播行业并非事关国计民生,可被给予充分的竞争自由和完全市场化的运营环境,司法应充分尊重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律,不宜过度介入。虎牙公司的被诉行为未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本案涉及对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接收平台行为所作的不正当竞争法评价。本案充分践行“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的司法理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慎谦抑的适用原则,对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在准确区分正常市场竞争行为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基础上,作出了首例认定游戏主播跳槽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对此类行为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规则引领作用,也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新业态,在行业自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行业发展,作出了有益尝试和探索,有助于推动构建健康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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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2020)京0491民初3106号

【一审合议庭】张雯、朱阁、李文超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程琥、石东弘、张勤缘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19日,原告吴某在爱奇艺平台上激活开通了“黄金VIP会员365天”,享有热剧抢先看特权,会员期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适用2018年11月23日版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该VIP会员协议没有关于“付费超期点播”的约定。黄金VIP会员权益页面显示的权益内容为“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您可享受提前观看,不用再等待蜗牛般的更新速度,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您已看完大结局!”(以下简称“权益说明”)。2019年11月26日起,涉案电视剧《庆余年》在爱奇艺平台首播,播出规则为每周一至周三20点更新2集,VIP会员抢先看6集。


2019年12月18日,爱奇艺公司更新了VIP会员协议,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具体为:“当您成功开通VIP会员服务后,您可以观看到爱奇艺平台VIP专享的视频内容,但您理解并同意,除VIP专享内容外仍有少量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需要您额外付费后方可观看,……”《庆余年》在爱奇艺平台播放后,爱奇艺公司推出了“超前点播”的活动,即如果购买了超前点播服务(每集3元)的VIP会员可以再超前看6集,这种模式下,购买了超前点播服务的VIP会员可以比未购买该服务的VIP会员提前12天看完大结局。吴某认为,其作为黄金VIP会员理应享有观看爱奇艺优质自制剧“最新剧集”、提前解锁大结局的权利,但爱奇艺增加的超前点播功能导致其观看最新剧集还需额外支付点播费,遂向法院起诉爱奇艺,请求确认2019年12月18日版本的VIP会员协议增加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要求爱奇艺平台取消超前点播功能,以及确认VIP会员协议中的多条格式条款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单方变更条款,但是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应基于提升用户体验、适应技术革新等实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共赢为目的,而非限制或减损用户的实质权益。爱奇艺公司单方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实质上是减损了原告作为黄金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的既有权利,该变更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广告是互联网企业基本的商业盈利模式,会员模式的产生与用户不愿观看广告密切相关,本案为平台未来如何平衡好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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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有研究价值案例评选”为非盈利性质,旨在传播具有研究价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同仁的相互交流。


本次活动评选结果,由网络投票结果和专家评审两部分组成。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未与任何第三方投票机构合作,任何以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知识产权那点事名义的刷票服务均与本单位无关。请相关单位注意防骗,避免骚扰。



SH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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