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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联盛法评 | 太古里等街拍事件的是非与功过

联盛律师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2023-06-12

作者 | 江阴办:唐利春  南京办:李楚炫 陈豪


每每社会热点事件,都会有朋友询问:您们律师怎么看? 

由于联盛律师一年多来对社会热点事件大都会撰文评析,也常有朋友询问:您们律所公众号的评论文章怎么还没有出来?正如律所资深律师指出:我们律师应学会敏感和快捷力,能够迅速抓住社会热点事件撰写有力的分析文章,既体现自己的专业实力,又彰显自己及律所的品牌效应。

近期成都“太古里”等街拍事件热潮后,联盛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了专题小组讨论并撰为本文。

图片来源:央视网

大家也大多知悉,太古里事件源自抖音博主“小米”在抖音平台上传的视频:男女主角因为身具“国企高管”“婚外情”“性感阳光”“牵手恩爱”“生活奢靡”等标签,被“热心”网友深扒,引发了某国企内部的“反腐”场幕。而与此同时,武汉年轻妈妈却因为丧子之后的着装仪容被网络暴力,最终选择轻生离开这个世界。

“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总体而言,美丽的着装能够让人产生愉悦,也值得别人欣赏;现代职业装也彰显职业人应有的职业仪表及对客户等的尊重。

作为社会性动物,我们乐于看到一切美丽的事物。但是,美丽的事物不单纯只代表美丽,还有很多其他的属性,千人千面、万人万心,人们对所有的事物事件都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意见,因此必然存在各种差异及至矛盾,既会有喜剧、更不乏徒生悲剧。

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义务从法律的视角谈谈两次事件,以及背后存在的底层逻辑和社会影响。


一、大数据下无隐私

大数据是一种从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方面远远超出传统数据库及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

特别是,一旦大数据被碰撞、分析、共享,很容易产生惊人的匹配结果,互联网商业性质的算法也已经在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每一个人。

除很多新媒体会根据用户的习性在算法下推送相同相似信息从而形成“信息茧房”外,如抖音某影像中的人物影像极有可能会在后台匹配其他影响中相同的人物影像,进而构成数据关联并推送给相关影像抖音的用户及浏览者,有关“寻人”启事能够短时间成功寻得也正是有此方面的重要原则;“抖音”“今日头条”“微博”“美图”“小红书”等同意上传通讯录,也导致了社交软件的自动关联,更印证了“地球上任何两个地方,一个人认识另一个人却不超过七个中间人”的地球村原则。

在民众“八卦”心理及网络科技等推动下,成都“太古里”街拍视频的广泛传播,客观上导致了“疑似偷情”隐私被发现,背后的身份、岗位、消费、生活方式和“腐败”等被深挖,引发了一系列后果。

在5G网络普及的当下,互联网能够将视频、音频、图片、文字轻而易举传输展示到网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知名抖音博主“地球百科君”上传在抖音“侦探挑战赛”合集中现有193个视频,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的图片、视频或者事件通过大数据检索分析原因或者寻找地点,素材就是来源于不同的图片、视频,其中大部分是街拍,该抖音号拥有惊人的4.5亿点击量。

提醒读者们,如果您感兴趣,不妨稍花时间看看这些视频,您会对数据应用的方式和得出的结果感到震惊,更会对数据的安全感到恐惧。因为,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几乎0隐私、也即“裸奔”,更惶论公权力的管控。


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大数据

现代科技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数据的积累,灵感的迸发也源于强大的知识基础,ChatGPT的出现也正是如此。但是,科技及网络总有着其两面性。

言其利数据的高传播性提高了效率,有人因此受益。比如,十多年前,奶茶妹妹的一张高中照片引发了网络狂欢,其本人的信息也迅速被传遍网络,章女士显然是从互联网传播中受益。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再如,越多的数据越能够展现出事物的全貌,侦查机关办案同样已在使用大数据检索的方式,并针对性地布置信息获取渠道,形成了类似于蜘蛛网的强大网络,等待猎物的触网、以还原事实及过程,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

联盛律师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完美犯罪”(即不会被破获的犯罪)出现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因为现在依法主动的信息获取和存储的数量【如“天网”等在街道全面布控的监控视频】越来越大,还有被动的类似于“街拍”“偷拍”及抖音等新媒体的披露行为也在为大数据不断贡献信息,海量的信息不断在还原具体事件,不断推高违法犯罪的成本,造成了近年盗抢类案件持续降低、但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高发的犯罪类型大迁徙。

另外,数据的高传播性也致使了某些案件的特殊推进。戏剧性的是,某国企高管胡某因为颇具“风采”的街拍视频,让纪检部门取得了类似于“投案自首”一样的案件侦办效果,而且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于欢故意伤害案、深圳鹦鹉案、河南恒压阀涉枪案,都有网络舆论旋风推进的明显痕迹,有意引发了案件的特殊推进,部分甚至引发了立法司法的思考与改进。

说其弊。除“黑客”等专业人员们在暗网进行数据的买卖、传播外,当前的互联网环境,我们寻常民众也经常能够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品尝各种各样的“瓜”,可以轻易获取到这些“瓜”的背景资料,包括事主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容貌、住址、车辆、工作岗位等信息,有些甚至含有隐私部位和隐私行为信息。

2018年8月20日,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科女医生安某某、丈夫乔先生与常某儿子等人发生冲突。之后,安某某夫妇的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及冲突视频被常某等人挂到网上,并遭到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8月25日,安某吞下约500片扑尔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初至2022年底,在疫情的流行性调查过程中,涉疫人员的行程和接触人员被深挖,但是许多数据没有在执法过程中被保密,发生了诸多的隐私泄露问题,导致许多人的“社会性死亡”。

如上种种事件都暴露了当前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严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

此外,隐私类的违法犯罪成本低、追责成本高,造谣一时爽、辟谣跑断腿,隐私类的违法犯罪不再囿于时空范围,施害与被害的地点可能相隔万里,追责的成本更高。今年上映的《保你平安》电影,故事的主线就是网络谣言造成了后果,主角为辟谣而引发的一系列案事件,造谣过程让人愤慨,辟谣的成本让人揪心。

2023年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内,一年级学生谭某被老师驾车撞伤,后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6月2日,谭某母亲因网络暴力和丧子之痛双重打击选择坠楼轻生。年轻母亲只是因为着装仪容精致就被网络暴力,背后也有“老师撞死学生”事件的高新闻性导致了高曝光率的原因。

笔者对于年轻母亲轻生事件极其痛心,在痛恨网络暴力的同时,笔者也很想询问获取新闻的媒体、自媒体,报道事件过程就好了,为什么要转而关注、拍摄和传播谭某母亲的悲伤情境程度?这与伤口撒盐何异?

从此次事件结果看,那些“吃人血馒头”的戾气网民又与推人跳楼何异?

图片来源:腾讯新闻
三、大数据时代关于个人信息侵权和网络暴力等法律问题

正在太古里事件及武汉失子母亲跳楼事件热潮之际,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出了司法执法机关认识到治理网络环境的紧迫性,并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正常秩序”为目的,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以对社会网络环境进行全方位的治理。

任何一项行为,首先是在民事方面进行评价,进而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根据行为和情节仔细区分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就太古里街拍事件,拍摄者是否违法及是否构成行政或刑事责任

联盛律师认为:现行大部分街拍一般具有公开性艺术性征求他人同意,区别于偷拍;况且,“法无明文不违法”,在法律并无禁止街拍的情形下,街拍是合规的街拍行为。

2、至于偷拍或并无相关被拍摄者的同意的拍摄,也需要进行厘清。

比如,拍摄者对某街景/风景感觉很美,故行拍摄,但在拍摄中含有他人的影像----或至不经意中拍摄了他人的不良言行举止,而在自媒体中上传前述风景影像时并无对他人影像进行评析或供网民评析的主观意图【对行为人是否含有某主观意图,需要综合其相关情形进行判断】,但网络显现后,被“有心人”发出前述不良言行举止并开始评析并引起热议。

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存在“人肉搜索”,而仅是对不良言行举止的评析,此不构成对不良言行举止行为人的侵权

3、进而言之,每个人在公众场合均应遵守社会公论的行为习惯,该行为习惯既有法律规制也有社会公德;在公众场合的实质上,即赋予了其他任何人能够查看、依法评述等权利。某人违反了前述行为习惯而发生不良言行举止,其他任何人有权予以制止提醒【包括拍摄提醒及存证】、批评

在网络社会,如果拍摄者将前述不良言行举止公布、批评及供社会大众批评,拍摄者及上传网络者、流转者均不构成违法,不仅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应有权利,也是应提倡的社会公义更不存在侵犯被拍摄者/不良言行举止者的肖像权。

当然,如果拍摄者等基于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在评析事项时将被拍摄者/不良言行举止者的影像必要的马赛克式处理,则是更好的避免不必要麻烦;而如果被拍摄者/不良言行举止者已经构成违法,拍摄者将所拍摄的影像提交公安机关等查处,此应受到法律保护,也不存在违法。

但公安机关等查处时,因存在处理过程中有关行为人尚是“涉嫌”【对有关媒体近年来在报导公安机关侦破某些案件时对嫌疑人以仅露出眼睛的“头套”处理,一则是避免不必要的信息外泄,二则也是如前所述尚是“涉嫌”,联盛律师对该处理表示赞许】,及查处结果尚可能由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安机关等大多也应对行为人影像作马比赛克式处理。

对此,参照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现代网络社会,在媒体上对有关行为人彰显影像,则类似前述时代中的游街示众,应予纠正。

4、但需要说明的是,对公权、公众人物不能完全参照对普通民众的处理标准和方式

对公权人物的庭审等,完全可以并应当公开【我们也注意到境外很多国家对庭审是禁止录像,仅由记者予以绘像】;对公众人物,狗仔队等跟踪拍摄其等在公众场所言行且不篡改事实的方式也不违法。只是,即便如此,也不能对公权、公众人物进行无原由的污化等

多年前,安徽女官员尚军因受贿被查处判刑,有关媒体为博眼球,不惜编织内容失实文章,大肆渲染根本不存在的“以色谋权”;尚军并没选择默不作声,她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勇敢委托家人为她打名誉权官司。经过大量的取证,法院审理后判令当事传媒集团书面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这是国内第一起由罪犯打赢名誉权的官司。

5、另再说明的是,在公安机关等查处现场,如果不是妨碍查处,任何民众及被查处的相对人有权对相关查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2020年7月26日,公安部举办的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明确,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前提下,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这是执法机关第一次明确,围观群众有拍摄执法过程的权利,而民警无干涉拍摄的权利违规拍摄除外

但是联盛律师在此提醒,围观拍摄和传播是两个概念,传播前请充分评估拍摄内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一旦传播内容和传播行为涉及侵权或者违法犯罪,拍摄者需要承担与传播行为及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果街拍行为肆意扩展,则有可能在行政法律方面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诽谤、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等案由及《网络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一些针对个人或单位的处罚之条款。

进而在刑事法律方面,个人涉及罪名是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可能从线上蔓延至线下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单位涉及的罪名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7、举重以明轻,我们重点剖析可能触犯的《刑法》中常适用罪名,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1第3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不受侵害、干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个人的照片,当然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无疑,因此,街拍是否需要承担刑法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非法获取”以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从太古里视频看,牵手的两人举止亲昵,女方在应对拍摄时大方挥手回应,显然是许可拍摄行为,故并非“窃取”,也不属于其他的“非法获取”方法。

但是,合规的“街拍”也并非一定没有刑事责任,虽然被拍摄是得到许可的,也即 “获取合法”,但拍摄者也应当注意对照片的合理使用。

如果“使用非法”,例如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出售,或者曲解被拍摄者意图、利用某些软件改编/PS为违法图片视频,肆意造谣、诽谤,或在照片数量、非法所得、或信息用途(如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而继续提供),而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涉嫌构成犯罪。

8、对武汉失子母亲因遭受网络暴力等而轻生的案件,部分网民的言论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9、有关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联盛律师认为,分析热传的太古里“牵手”视频,抖音博主“小米”的视频作品在拍摄的过程中取得了被拍摄者的授权,不属于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没有恶意曲解,主观目的是为了展现社会生活中的美。

后由于视频以外的因素与视频展现的内容产生和交织,引发了后续的热议问题,在视频发酵之后,“小米”也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作品,故“小米”不构成侵权。

而关于武汉失子母亲轻生案,联盛律师认为网络上的一些言论,客观上是造成了被害人自杀死亡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有关言论已经超过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部分涉案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由该母亲的家属视情况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此前,联盛律师亦建议检察机关应提起有关澄清网络言论秩序的公益诉讼。

语言是媒介,在善的口中说出是善言,在恶的口中说出是刀剑。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希望我们每个人在享受自由的同时,警慎警戒,避免出现一切不负责任和不怀好意的言论,对违法言论亦依法惩治。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活成一束光,照亮自己,也照亮他人。

背景资料链接

唐利春律师

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在某市公安机关办案查控一线工作十年,曾主办、参办数起部督食药环、电信诈骗、出入境管理等有难度、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先后荣获三等功一次、嘉奖多次。

专业领域:需要调查的刑事控告、刑事、治安案件代理、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

李楚炫律师

联盛律师合伙人南京办管委会委员青年委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普通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南京法援律师团律师,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会理事,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委委员,南京市律协规范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民事委员会委员,江苏警官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专业领域:金融法与财税法、民商事

李楚炫律师代理过全国首例的“福利院告弃婴生母案”。被南京广电集团评为“南京好人”。

陈豪律师

联盛律师合伙人、刑委会秘书长,联盛“冠文刑辩团队”成员。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江苏警官学院校外导师,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江苏省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市戒毒后续照管团成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控告 企业刑事合规

执业期间办理百余件案件,其中某妨害药品管理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1493号案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入选《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并获一等奖,此外有数十余件不起诉、撤销案件、变更罪名、缓刑案件。

曾被评为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百名刑辩律师工程”优秀学员、最佳辩手;被联盛律所评为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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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保险小镇)知新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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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5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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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昌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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