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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普法 | 孟亚琦律师:在微信群辱骂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南京律师团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2024-12-08

由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广播电视集团联合举办的《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栏目,作为南京的王牌普法节目,连续七年每天19点40分,由年度当选的出镜律师们,通过五分钟原创普法小专题,为百姓提供生动实用有趣的法律知识。

本期普法内容由第八届《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出镜律师、联盛律师孟亚琦为大家带来《在微信群辱骂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主题讲解。


 孟亚琦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原告蔡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22年9月,原告和小区的一部分业主前往住建部门反映小区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当天中午,被告付某在小区业主群中辱骂、恐吓原告。为此,原告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孟亚琦律师将为大家解析👇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付某在小区业主群中,针对原告蔡某发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加之该微信群成员多为小区业主,易引发小区其他业主甚至以外不特定人对原告产生猜测和误解,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付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微信群虽然是网络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微信群中损毁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公众切记正确使用网络工具,谨慎言论、文明用语、理性发声,不得随意制造和推动舆论,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今日问题

在微信群等各平台群聊中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需要

B、不需要律师解说戳这里↓↓↓



声明:

▍来源:公众号“南京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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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亚琦

联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出镜宣讲律师;江苏省智能助老装备研究会“智能助老法律智库专家”;南京市安溪商会法律咨询专家。

执业以来,在诉讼领域,参与了多家金融机构的诉讼及执行事宜,取得了良好的清收效果;同时代理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非诉领域,参与了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更新立法服务项目;常年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南京分中心、南京华飞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合法运营建言献策;同时为各类公司提供专项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服务。在破产领域,参与了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等。

全国统一热线:400-828-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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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西塔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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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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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3)55085230 


靖江: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号楼3楼

电话:(0523)84837133


宜兴:宜兴市解放东路886号东氿大厦20楼   

电话:(0510)81738111  


宿迁: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保险小镇)知新楼5层    

电话:(0527)82991660


淮安: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5座8楼

电话:(0517)83807799


吉隆: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昌盛路

电话:(0892)828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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