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兴商!这11个案例彰显“善意执行”风向标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于2022年6月开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扣“诚信兴商,你我共筑”活动主题,遴选护航诚信兴商相关案例予以发布,展现福建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成效。
案
例
一
晋安法院:被执行人福州某匠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9日,福州某匠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晋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某匠门公司共分两期向廖某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即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6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万元。调解后,某匠门公司仅支付了6万元,剩余5万元未按约定支付。廖某某遂于2022年5月7日向晋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晋安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向被执行人某匠门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户银行账号。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晋安法院依法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对外公开。2022年5月9日,某匠门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发现公司在信用公开平台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强制冻结银行账户后,主动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剩余5万元赔偿款项并交纳了法院执行费用。根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晋安法院向该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及时修复被执行企业信用,保障其后续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及时屏蔽了其对外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典型意义
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是晋安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委、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同时,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能够减少信用惩戒对于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失信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机会,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有利于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实现多赢效应。
案
例
二
同安法院:林某甲与林某乙、A驾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作为学员与A驾校签订一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2021年3月21日,教练助理丙驾驶教练即被执行人林某乙所有的车辆,搭载林某甲等人前往模拟考试点进行练习,归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林某甲等人受伤的后果,林某甲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即教练助理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1月15日,林某甲向同安法院提起对林某乙、A驾校、教练助理丙等人的诉讼,要求林某乙、A驾校、教练助理丙等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2年3月10日,同安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乙向林某甲赔偿177972.99元,A驾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22年4月1日生效。2022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向同安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林某乙、A驾校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和解建议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林某乙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其近期将凑齐款项,请求暂缓冻结个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承办法官秉持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决定减轻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限制,仅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2022年6月9日,被执行人林某乙将全部案款汇入该院执行账户,主动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同安法院于今年首创《执行和解建议书》,通过这个方式向被执行人释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从而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某乙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鉴于此,同安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合法利益的同时,秉持着善意执行理念延缓对被执行人林某乙资金的冻结措施,减轻对被执行人林某乙生产生活的限制,使得被执行人林某乙能在短时间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
案
例
三
平和法院:漳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产生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漳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因建设工程产生纠纷,漳州某房地产公司已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但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却未及时履行清场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平和法院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漳州某房地产公司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场之日止按每天10000元计算的违约金共计502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漳州某房地产公司向平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退场并移交相关设施、材料,赔偿违约金502万元。
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仔细梳理了该案情况,发现纠纷的起源系总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未向实际实施人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的连环纠纷。该案涉及分包、建设等多家建设公司,如果简单对被执行公司采取失信、限消等强制措施,容易激化矛盾,且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依法查控某某建设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后,平和法院向某某建设公司相关人员释明了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会进一步增加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严重后果,并通过座谈、走访相关企业,多次与涉案项目的实际承建公司、设备出租公司协调,探讨项目退场、重新开工事宜。经过仔细分析、找准矛盾点,明法析理,法院一一化解各方矛盾,积极促成某某建设公司、漳州某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承建公司、设备出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也依照协议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优不优,要由市场主体说了算。司法服务质量高不高,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平和法院始终秉持善意司法理念,审慎执行涉企经济纠纷、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
例
四
泉州中院:郑某与某香港公司、某制药公司、潘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某香港公司、某制药公司、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某向泉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香港公司偿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及利息,并对某香港公司提供质押的某制药公司48.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若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潘某、某制药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泉州中院立即着手委托评估某制药公司48.5%的股权价值,但因股权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严重缺损,评估工作进展缓慢。期间,有相关企业表示愿意整体收购该部分资产,泉州中院遂及时把握存在潜在意向收购方的有利契机,充分论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执行顺序,以较为灵活的方式高效处置执行资产,实现诚信经营企业的债务履行可能性。
执行法官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释明本案的执行难点和解决思路,引导被执行人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好选择意向买家、确定整体收购价格等涉及被执行人利益事项。在被执行人选定意向买家并初步确定收购价格后,泉州中院及时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及意向买家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共同申请将执行担保金4300万元划拨给执行债权人,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泉州中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的位置,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中,泉州中院不拘泥于就案办案,积极探索如何突破现有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顺序,以更加灵活高效的方式处置执行资产的新模式,以促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诚信企业尽快偿还债务,缓解被执行人企业资金链紧张危机从而涅槃重生。同时,泉州中院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见,对被执行人选定的同行企业投资人的信用情况予以充分考察,并采取由投资人提供与执行债权等额的现金作为执行担保的方式,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定向处置上述资产。在依法完成过户登记等手续后,再将执行担保款支付给执行债权人,从而圆满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即全面保障执行债权人实现债权,帮助被执行人脱困转型,为同行企业提供发展所需的创业空间。
案
例
五
泰宁法院:泰宁某旅游公司与三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泰宁某旅游公司(简称旅游公司)与三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签订4D馆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旅游公司将其所有的场地租赁给网络公司,期限10年,年租金80300元,网络公司若不按时足额缴纳场地租金,旅游公司将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依约将场地交付给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支付了3万元押金及部分租金。租赁期间因经营困难及疫情影响导致网络公司停业。截至2021年6月30日,网络公司尚欠租金153995元,违约金42336元。经多次催讨租金无果后,旅游公司向泰宁法院提起诉讼。网络公司辩称,公司经营的合作项目从投入使用到真正开业才几个月,鉴于疫情影响及其自身受灾情况,希望旅游公司减免相关租金和补偿损失。
执行情况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旅游公司与网络公司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租赁合同解除;2.双方共同确认尚欠租金153995元,扣除须返还的保证金30000元,网络公司尚欠旅游公司租金123995元,旅游公司同意网络公司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即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款项46997.5元,第二期即于2021年10月30日前通过折抵方式处理款项76997.5元(网络公司固定装饰装修折价及其所有的投影仪一台折款计76997.5元)。3.网络公司同意于2021年10月30日前返还租赁场地、银幕钢架及观影台。4.考虑到疫情影响,旅游公司同意放弃要求网络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网络公司未依约履行,旅游公司向泰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到所欠租金问题,还涉及租赁场地的腾迁,且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约,极大程度上是受疫情影响,故强制执行未必能起到最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权衡利弊,希望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态度,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最终,网络公司主动支付租金46997.5元, 另外76997.5元租金通过将设备折抵给旅游公司方式支付,并将租赁场地返还旅游公司,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疫情之下,各行各业均受到较大影响,旅游、餐饮、酒店尤甚。故在此大环境下,法院执行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至关重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过程中的应用,将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没有机械地强制腾迁、拍卖被执行人资产,而是转变思路,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执行,既使得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又避免了债务人腾迁所产生的费用,取得了较好的执行实效。
案
例
六
涵江法院: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有限公司)曾多次向莆田市涵江区某食品经营部、某食用油经营部、某粮饲店以及仙游县枫亭镇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白塘、糯米、花生等生产材料,后因资金链断裂,未及时支付货款。自2018年8月起,先后被上述4家企业诉至涵江法院。期间,某食品公司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44名员工诉至涵江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某食品公司应支付44名当事人工资款333.12万元,4名当事人合同货款165.55万元。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经调查了解,被执行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不善从而资金链断裂。为及时偿还相关债务,该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对其名下某处厂房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并主动配合做好腾房和过户手续,现已足额偿还所有债务。为继续融资发展,2022年5月6日,被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涵江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2022年5月9日,经合议庭讨论,相关案件承办人一致同意向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典型意义
涵江法院向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莆田首份《信用修复证明》,此举是该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在综合治理大格局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得到有效发挥,为了避免联合惩戒单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被执行人在失信惩戒措施解除后仍受到相关限制,法院依法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可直接有效保障其正常参与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资质认定等活动,从而促进生产经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信用修复机制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的有益探索,可以有效鼓励所有失信企业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助于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执行质效和法律公信力的双提升,有益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稳步推进。
案
例
七
浦城法院:王某芳与福建南平某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芳系福建南平某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承揽的西山故居修缮工程的工人,因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其向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分别向浦城法院提起诉讼。经浦城法院合并审理,判决福建南平某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王某芳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164510.3元,并从2022年1月起每月十五日支付王某芳伤残津贴待遇。判决生效后,福建南平某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王某芳于2022年3月8日向浦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企业福建南平某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督促被执行企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考虑到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法官遂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主动到被执行企业所在地,向法定代表人释明法院强制执行与主动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劝导其主动履行,避免企业征信受损。经执行法官多番释法明理,耐心劝导,福建南平某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芳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保障执行效果的典型案例。执行法官通过信用风险提示,向被执行企业阐明纳入失信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督促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
例
八
上杭法院: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上杭县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上杭县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加工厂认为刘某工伤损失73468.29元中应扣除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51500元,遂起诉确认加工厂仅需支付刘某工伤费用21968.2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工厂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其应向刘某支付各项费用73468.29元。后加工厂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工厂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伤害险不是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员工不是企业,不能因此免除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22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18日,因加工厂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成功冻结被执行人账户37003元,并与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沟通联系,向其释明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未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还前往加工厂实地走访,了解该厂生产经营难点痛点,并向李某表示企业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可适用法院出台的“红黑榜”激励机制等。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答疑,李某表示将凑足剩余赔偿款转入法院执行专户。2022年4月25日,加工厂将执行款74475.29元转入法院执行专户,案款到账后,法院第一时间解冻了加工厂的银行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上杭法院执行法官始终把诚信建设放在首位,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改变执行工作思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行方式,直接下沉企业一线了解涉执企业发生的成因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到企业现场开展纾困解难答疑解惑等工作,为涉执企业诚信兴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兴商离不开诚信,司法在助推商务诚信上离不开对诚信的激励及失信的惩戒,红黑名单是“发酵剂”,能有效激发具有诚信意识的经商者诚信经营,并促进案件快速高效执行。当然,执行工作也离不开法官的善意文明理念,为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文明经营和守法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帮助,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案
例
九
霞浦法院:汪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汪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某建设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建设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木工及油漆分包给汪某施工。汪某依约施工完毕后,经结算工程款为805844元,但江苏某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结欠435444元未支付。汪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欠款435444元分两期支付,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35444元,若未能按期履行,汪某有权就结欠金额提前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江苏某建设公司首期便未能如期依约履行义务,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考虑该案存在前端化解的可能,霞浦法院在执行立案前先行通知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督促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收到督促通知后,主动联系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且正在着手筹措资金还款。但因疫情影响,企业及其个人资金周转遇到一些困难,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40余万资金,希望给予两个月的时间准备,并恳请法院暂不要将公司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法院多次沟通调解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对被执行人遇到的困难表示理解,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两个月筹款时间,并同意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约定期内,被执行人依约一次性向霞浦法院交清了全额工程款,霞浦法院确认后进行案款不见面发放,至此全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霞浦法院致力于以司法公信助推商务诚信,营造崇信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以执前督促、信用修复为抓手,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本案中,对于有履行意愿但因疫情遭遇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霞浦法院运用柔性执行措施,通过有序的调解和充分的释法说理为其争取到申请人的谅解和缓冲时间,最终被执行企业被成功激活,按时守信履约,全案成功执结,既保障了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也为被执行企业重新点燃了诚信经营的“火炬”。
案
例
十
厦门海事法院:雷某等人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A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在B造船公司维修期间,联系潘某采购安装发电机组,后潘某又将安装工作交由叶某,叶某作为发电机安装工作承揽人与组织者,联系了雷某、吴某、林某共同安装。2018年3月6日,雷某、吴某、林某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吴某当场死亡、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雷某严重伤残。事故发生后,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先后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航运公司、B造船公司、潘某及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付义务,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潘某、叶某的银行存款,并在福安法院协助下提取了潘某、叶某预存在该院的140万元保证金。事故发生后,A航运公司已超额垫付巨额赔偿款给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依判决,雷某等人需返还A航运公司多垫付的款项,转向潘某要求赔偿,但因潘某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某等人剩余赔偿款赔付将遥遥无期,执行因此陷入僵局。为此,执行法官主动召集各方多次协商,大力开展诚信兴商宣传,经过大量调解工作后,最终得到A航运公司的支持,各方达成和解。A航运公司主动担当,表示不再向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要求返还多垫付的近百万元的赔偿款,将该部份款项转为代潘某支付给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的执行款,并由潘某另行出具欠条给A航运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潘某也与A航运公司就垫付款项的偿还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具有海事法院特点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将诚信兴商宣传带入具体案件执行工作,最终化解复杂的赔偿款追索执行僵局,让被执行人A航运公司主动履行甚至代为垫付其他被执行人赔偿款,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的“纸上权益”兑换为真金白银,避免了后续追偿的连锁纠纷。一方面,案件的执结为A航运公司争取到较高的业内评价,取得航运市场认可,企业诚信软实力得到提升,不仅树立了可信、担当的良好企业形象,也为其兴业和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体现了诚信宣传工作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弘扬了诚信、守信社会风尚,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案
例
十
一
平潭法院:福建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福建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共同签订《商品砼购销买卖合同》,约定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所需混凝土由混凝土公司供应;建设公司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上月所需混凝土量、价、款的结算工作,并于15日前结清所有混凝土款项;若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混凝土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按逾期金额收取日1‰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依约向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亦对当期买卖混凝土价款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单。但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全额付款,混凝土公司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混凝土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接案后,第一时间向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启动代表跟案执行机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行工作全过程,同时请人大代表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人大代表和法院干警的联合调解下,最终,建设公司与混凝土公司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并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百名代表委员跟案执行活动是平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指引,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切口所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案中,跟案代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深入一线斡旋调解,推进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及时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即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促成了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保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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