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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筏代艇”引出的问题

高开宇 中国船检
2024-12-03

笔者在对某货轮做PSC检查时,因救生筏的配备和布置不能满足公约相关要求开具了滞留缺陷。案例极为典型,现分享给业界。

检查概况

日前,笔者对R轮进行了PSC检查。该轮2002年安放龙骨,查阅SE证书及其设备记录Form E,确认船舶类型为除散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外的货船。

  

该轮在右舷布置了一艘倒臂式重力降放的开敞救助艇,在右舷驾驶甲板配备了2只气涨式救生筏,每只救生筏的乘员限额为10人(见图1)。在左舷艇甲板布置了2只气涨式救生筏,每只救生筏的乘员限额为10人。查阅SE证书的设备记录Form E(见图2),确认救生设备能供给的最大定额为13人,其中配备4只救生筏,容量40人,没有配备为满足公约31.1.4要求的救生筏。核实船上实际配员为11人。


图1


图2


笔者认为该轮救生筏的配备和布置不能满足公约相关要求,开具如下滞留缺陷:LIFERAFTS ON BOARD SHIP - NOT PROVIDED AND ARRANGED AS REQUIRED.30。


缺陷纠正后,RO验船师登轮做附加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PSCO登轮复查,确认缺陷已经得到纠正后,解除滞留。




缺陷分析和纠正措施

该轮为船长小于85米的除散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外的货船,按照SOLAS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要求,允许采用“以筏代艇”的配备方式满足公约对救生挺筏的配备和布置要求。


虽然该轮配备的每只救生筏的质量均小于185kg,但是,这些救生筏并不是存放在同一层开敞甲板上,因此无法满足在单层开敞甲板易于做舷对舷转移的要求。该轮所配备的救助艇为开敞式救助艇,其容量不能计入救生艇筏的容量。每舷救生筏的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但是在任何一只救生筏的掉失或不能使用时,不能满足每舷剩余救生艇筏的容量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100% 的要求。


该轮最近一次SE检验的时间距PSC检查日期超过了3个月。受到长期新冠肺炎的影响,救生筏的存放布置是否经过改动,相关人员并不清楚。


该轮在左舷艇甲板布置了2只救生筏,每只救生筏的质量均小于185kg。征得RO验船师同意后,将此2只救生筏移至与右舷救生筏位置对称的左舷驾驶甲板(见图3),验船师修正了相关图纸资料。


图3


笔者复查时,核实了救生筏做舷对舷转移的通道情况,船员演示了救生筏舷对舷转移的实操情况,笔者对船员实操情况表示满意。笔者要求船上增加救生筏舷对舷转移相关培训和演练要求、张贴相关的操作说明、修改船上培训手册的相关内容。


笔者注意到该轮救生筏降落装置的配备问题,核查相关资料,确认存放在驾驶甲板的救生筏满足公约相关要求,可以不配备救生筏的降落装置。


笔者收到二次复查申请后再次登轮,核实了左舷驾驶甲板救生筏附近的应急照明情况,确认左舷救生筏的操作说明在应急照明下易于看清、救生筏存放位置、登乘位置以及相应降落水域的应急照明布置符合公约相关要求。确认缺陷纠正情况令人满意后,关闭缺陷、解除了滞留。




公约相关要求的梳理

公约的1983年修正案74S-2/CIII/R26.1.3要求:


1.3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之1.1或1.2的要求:


.1 船舶每舷配备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救生筏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 如本条之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3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该艇可列入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船舶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 在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公约的1996年修正案74S-17/CIII/R31.1.3要求:


1.3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1.1或1.2的要求:


.1 每舷应配备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1.3.1所要求的救生筏存放位置为同一开敞甲板平面并能容易地从一移至另一舷,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150%;


.3 如本条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则该艇亦可入本条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 在任何1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同一层开敞甲板上能易作舷对舷转移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公约的2006年修正案CIII/R31.1.3要求:


1.3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1.1或1.2的要求:


.1 每舷应配备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1.3.1要求的救生筏质量小于185kg,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独的开敞甲板层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 如本条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则该艇亦可入本条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


.4 在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kg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独的开敞甲板层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人员总数。


比较上述公约的3个修正案的相关要求,不难发现对于“方便做舷对舷转移”的要求呈递增式的细化和具体。目前,明确的结论是:质量大于等于185kg的救生筏不是能“方便做舷对舷转移”的救生筏;存放在不同层开敞甲板上的救生筏不是能“方便做舷对舷转移”的救生筏。


质量小于185kg并且存放在同一层开敞甲板的救生筏就能“方便做舷对舷转移”吗?这需要PSCO的专业判断。影响PSCO专业判断的因素通常是救生筏做舷对舷转移路线上的通道宽度和障碍物。PSCO可以通过船员实操、演练记录、操作说明等形成救生筏能否“方便做舷对舷转移”的专业判断。 




相关建议

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重要性无需多言。针对近期发现的救生筏配备和布置问题,提请各相关方注意:


1、船员不得随意变动救生设备和装置的存放布置。


2、船公司的岸基访船人员登轮时,应核查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配备和布置情况,对于船舶提出的改动救生设备和装置存放位置等要求,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并取得RO验船师的同意。


3、验船师对于船上改动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配备和布置的相关要求,建议慎重处理,核实改动符合公约相关要求后,方能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允许相关改动,并修改修改图纸资料。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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