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业界普遍认识到现有IMO文书中的安全标准并未完全覆盖近海海上作业的特定风险,例如人员转移作业,此外,还认识到“工业人员”是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I/2条中尚未定义的一类特殊类别人员。因IMO现有文书/公约/规则中缺乏对工业人员的明确定义以及缺乏船上载运工业人员的国际安全标准,给相关海上工业活动发展所带来了困难和风险。为了满足近海行业和能源行业的需求,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6次会议(MSC 96)(2016年5月)决定制定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相关强制性文书,并且认为工业人员不应视为SOLAS公约第I/2(e)条中的乘客。在开展强制性规定制定过程中,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MSC 97批准了MSC.418(97)决议《国际航行船舶安全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临时建议案》,并推荐各国主管机关临时使用。根据IMO立法程序规定并经过前后长达近十年年的讨论与研究,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6届会议(2022年11月)终于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修正案-MSC.521(106)决议,新增加了SOLAS公约单独的新的第XV章“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安全措施”作为强制性规定,该章明确了相关定义,明确适用于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的国际航行货船和高速货船,自2024年7月1日生效。在第XV章中,适用的船舶应满足的要求还另外直接指向了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的MSC.527(106)决议《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规则)。SOLAS公约第XV章这一新章及配套的IP规则为载运工业人员的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和操作确立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公约修正案/规则通过解决与作业相关的附加风险,促进了工业人员安全载运和安全转移,有力促进了相关海上工业活动的安全发展。202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新造货船和高速货船,如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即需满足SOLAS公约第XV章和IP规则。此外,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现有货船和高速货船,经笔者梳理,根据其船舶类型、是否按照MSC.418(97)决议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第XV章规定了其应满足的要求和最后的满足相关要求的截止时间,具体见以下表1。
根据SOLAS公约第I章,IP规则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然而,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如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其中乘客的数量不超过12人),在此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尽实际可行应用该规则的目标和功能要求。如果该船符合IP规则要求,主管机关可考虑向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此类船舶签发《工业人员安全证书》(IP证书),但证书中应注明所有放宽条款。表1 IP规则适用范围
注1:IP规则暂不适用于客船;
注2:按照2000 HSC规则认证,下同。
与IMO近些年新制定的几个规则(如Polar Code,IGF Code等)类似,IP规则的文本编排方式上遵循了IMO基于目标的方法(MSC.1/Circ.1394/Rev.1)。IP规则由以下五个部分及附录证书组成,详见表2。表2 IP规则架构
注1:目前IP规则中高速货船载运船上允许载运总人数至多不超60人。
因MSC 96对相关工作的指示[MSC96/25 第7.11段],IP规则的制定受到《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 SPS规则)的重大影响。目前IP规则第IV部分的具体要求与2008 SPS规则非常相近。此外,根据MSC.418(97)决议《临时建议案》,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主管机关授权,满足2008 SPS规则的船舶是允许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本规则进行比较分析。首先要区分两本规则中的“工业人员”和“特殊人员”两类人员。根据IP规则中对“工业人员”和2008 SPS规则对“特殊人员”的定义,两类人员最大的区别是在于“工业人员”被船舶运送至工作海域且转移至其他船舶/海上设施上工作或在载运他们的船上居住(不在本船上工作),而“特殊人员”仅在载运他们的船上开展与船舶从事活动的特殊目的相关的特殊工作。另外,2008 SPS规则已经存在并被许多主管机关使用了多年(例如,在IP规则出台之前,即使2008 SPS规则第1.2.3条明确规定SPS规则不适用于载运和居住工业人员的船舶,但一些海上风电运维船实际是按照2008 SPS规则要求设计建造),但2008 SPS规则并不是强制性文书,也不是SOLAS公约体系下也被指向应符合的要求。相反,而IP规则则是直接在SOLAS公约第XV章指向下,要求缔约国强制实施。从总体架构上,两本规则在法定地位属性、文本编排方式、人员培训/资质要求、人员安全转移、涉及高速船及对船舶持证要求上是有差异。详见表3。表3 IP规则和2008 SPS规则总体差异
具体到货船本身的设计建造安全技术要求方面,笔者经逐项对比分析两本规则技术要求,差异点汇总如下表4。
表4 IP规则与2008 SPS规则对比差异点①
注1:表中仅列出两本规则中有差异的部分;
注2:此时船舶允许载运总人数不应超60人。
由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如船舶不载运危险品,当船上载运总人数不超60人时,IP规则和2008 SPS规则对船舶本身的设计建造的技术要求是一样的。当船上人员总数超过60人时,IP规则要求的船舶本身设计与建造标准比2008 SPS规则的要求高,这也是与“工业人员”和“特殊人员”两类人员因本质属性差异导致面临的安全风险差异息息相关的。也就是说,按照IP规则认证的船舶用于载运同等工业人员数量的载运特殊人员,船舶自身的设计与建造安全水准上是可接受的。SOLAS公约第XV章规定:不论在本章或IP规则中,工业人员的数量以参数形式出现,该数量应为船上载运的工业人员、特殊人员和乘客数量的总和,其中,乘客的数量不应超过12人。正是因三类人员可能的出现的组合与混合,又因两本规则不同的法定地位属性差异,使得两本在理论上触发其适用标准上变得复杂和模糊。例如,如拟设计载运200名特殊人员和1名工业人员的船舶是应持有SPS安全证书还是IP安全证书,还是两个证书都应持有?
笔者理解认为,如船舶设计的目的是主要用于载运特殊用途人员用于特殊用途或特殊作业,即使拟载少量工业人员(工业人员数量和乘客数量之和不超12人),虽然SOLAS公约第XV章上述规定且2008 SPS规定不适用于载运工业人员,但将这些工业人员视为普通的乘客(更何况工业人员是经过严格培训的,身体健康素质一般较好),从安全技术上讲,船舶本身设计建造标准可仅需满足2008 SPS规则而不必满足IP规则(工业人员的转移安全需另外考虑)。但是,如主管机关未接受2008 SPS规则作为船旗国的法定要求,那么该船需要满足强制性的IP规则要求。当然,这个问题还需征得主管机关的意见。国际海事组织已经意识到规则在适用性上存在模糊,因此,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同意船舶设计于建造分委会(SDC)在IP规则相关工作的第二阶段制定解释性文件,以澄清IP规则和2008 SPS规则之间的关系。《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即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文简要介绍了IP规则制定的相关背景和发展历程,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归纳梳理,对规则架构和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供业界了解和参考。此外,笔者将IP规则与2008 SPS规则进行技术要求对比分析发现,IP规则要求的船舶设计建造总体安全水平比2008 SPS规则要求的高。尽管如此,为方便海事工业界对新规则的应用和主管机关海事监管,两本规则在适用性方面还需要在IMO层面进一步澄清或者视情修订规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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