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加“诉”度丨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就是偷了几块猪肉也构成犯罪
杨某某
“我不过就拿了几个鸡爪,一两块猪肉跟千张皮,这么一点点东西,我犯什么罪啦?”
炎炎夏日
正是商场、超市里盗窃高发的季节,
就在过去的短短两个月,
公诉君就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她们不是飞檐走壁的大盗,她们认为自己只是拿了一点“小东西”:
案例一
杨某某今年50余岁,平日她特别喜欢逛超市买东西,但是她却有个陋习,就是买猪肉的时候,会在称完散装猪肉后又把包装袋打开,偷偷加一块进去,如此,两份猪肉只需要付一份的钱。除了猪肉,鸡爪,鸡肉,千张皮都曾成为她顺手牵羊的对象。超市曾经将她抓了现行,并处以千元的罚款,但她仍不吸取教训,照拿不误。
公诉君
年纪都一大把了,却算不清楚小利与罚款、占便宜与犯罪孰轻孰重!
案例二
无独有偶,90后的吕某某怀有身孕,之前就有盗窃前科,平日一直有小偷小摸的习惯,这次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席卷了一堆瓶瓶罐罐的化妆品试用装,又趁人多顺手偷了多件特卖场服装。公诉君在提审时,吕某某说当天只是为了避雨才进的商场,本来也没想要偷,只是突然发现化妆品柜的试用装都已经被打开了,也不值什么钱,心一痒又顺手牵羊了……
公诉君
真为肚子里的孩子感到悲哀……
像他们这般的“蚂蚁搬家”可不是个例,公诉君遇到的许多嫌疑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小偷小摸不犯法,最多就是道德问题。还有人 “理直气壮”地说,就算真的被工作人员发现了,大不了把商品还给他们呗。再不然,我买下来不就行了嘛。
那么,
事情真得如他们想的如此吗?
下面公诉君就给你标准答案:
大错特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君敲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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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罪的领域,很多人都会认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是犯罪。NO!事实上,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是“或者”关系,“多次盗窃”本身就具备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多次盗窃行为的,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依然作为盗窃罪处理!立法者正是出于打击这种惯偷成性的现实需要,而立此条,与之同理的还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因此,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的人要注意了,三番五次屡教不改的,即使偷盗数额不大,一样要追究刑事责任,作盗窃罪处理。千万别因小失大,为了那么一点点利益,丢了面子,折了人品,后悔一辈子。
供稿丨毛艺超、汪 翔
编辑丨邵日强
/ 江干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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