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加强法律监督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浙江!省委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14条意见”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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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项“干货满满”的硬招、实招背后,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浙江的期待,也是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决心。近日,本报记者采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智深、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志君、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胡耿,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背后的故事
在法治浙江建设的进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举足轻重。谈及《意见》出台的背景,贾宇介绍,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就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推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处在转型升级全面发展关键节点上的检察机关,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尽快补齐法律监督工作短板,如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等的更高要求和期盼,如何更好地服务“两个高水平”建设,这些是时代作出的重大命题,更是浙江检察机关的必答题。
“庆幸的是,解决这些命题,浙江有很多先天优势。”贾宇说。一直以来,浙江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三个地”的政治优势更造就了浙江优越的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此次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意见》,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有力地回应了检察机关加快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迫切希望,意义重大而深远。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有效提升审判质效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陈志君说,检察院和法院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有着共同的目标和方向。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14条意见“干货满满”
《意见》共14条,不仅全面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监察机关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优化履职环境提出了要求。
贾宇认为,“问题导向”是《意见》的一大突出亮点。比如,对法律监督刚性不足、配套保障措施匮乏问题,《意见》明确,“对于检察建议,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2个月内回复”。目前,各地各部门对检察监督的回复率和整改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等,已被列入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考核。另外,《意见》还规定,各级党委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这些都是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和权威性实实在在的抓手,为法律监督工作注入刚性。
对《意见》中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破解打“假官司”“执行难”以及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内容,陈志君印象深刻。以虚假诉讼为例,由于目前立法尚不够完善等问题,具体办案中存在着发现难、查处难等困难。打击这类行为,民商事法官要擦亮眼睛,同时也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把法网织得更密。
《意见》的另一大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了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比如对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意见》要求落实专项打击行动会商、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査活动等工作机制。
对此,胡耿介绍,公安、检察已建立重大专项行动会商、重大疑难案件沟通协商等协作配合机制。今年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在侦办“714高炮”式网络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中,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多次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定性及取证要求,促进了案件的成功办理。
接受法律监督情况
纳入“两个考核”
《意见》出台后,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已成为多部门贯彻落实的重点。
胡耿介绍,今年,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已建立侦查监督定期会商制度,会同省检察院开发了立案监督协同模块,全面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网上走”。今年初,省公安厅在修订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中,也提前谋划,将侦查监督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以及对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全面纳入执法考评。
根据省高院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举措,不仅原有的联席会议机制和个案协商机制将进一步巩固,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还确定建立、健全疑难案件定期协商研判、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联合业务培训研讨和改革协同推动等4项机制,把法律监督的各项要求做细做实。
“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事关我省政法工作大局,事关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进程。”沈智深说,一直以来,有关单位接受法律监督情况都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此次《意见》明确把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两个考核,一方面是以省委文件的形式将浙江多年的实践经验进行确立、固定,另一方面也是看到了有的地方、部门自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落实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推动问题解决,力求取得实效。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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