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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女孩的鼻子被锯开了,这个锅动画该不该背|周末话题趴

2017-06-03 丸子 越KOE 动画学术趴


一直以来,儿童都是动画的一大主要观看群体。动画片是儿童获得经验,完善知识储备的主要途径之一,对儿童的价值观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正是由于儿童处于学习、模仿的阶段,因此,面向儿童的动画片在内容的呈现上则需要更加的“小心翼翼”。


丸子带大家盘点一下近几年动画背的锅。


2013年,江苏三名儿童玩游戏致烧伤。


2014年,重庆六岁男孩独自在家,为出门跳楼受伤。


2016年,陕西10岁女孩锯开妹妹的鼻子,事发时监护人在屋内做饭。


2017年,乌鲁木齐一五岁女孩被反锁家中,撑伞跳楼。


上述安全事故乍然一看都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惨剧,可新闻标题确是这样。



这样。



这样。



这样的。



当标题如此,新闻事件的结局如此,负罪的除了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家长以外,还有“教唆”儿童的动画片难辞其咎。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否有法律规定动画片要对儿童安全负责。


丸子拿2013年这起安全事故为例: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点火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的60%,另一被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39252.39元。另外25%的损失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这样判决的依据是“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制作发行方除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中,仍存在捆羊、用火煮羊等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冉冉、浩浩被烧伤的严重后果。”


那么这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到底是什么呢?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创作、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有关单位或者媒体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时,应当作出警示说明。


于是,企业为了避责,又为了能够放开手脚表现诸如飞翔等动作,就变成了下图这个样子。



可是这样就能高枕无忧了吗?家长们还是不满足。



难道,以后所有的动画前面要加上这样一个标志?



那么问题就来了,儿童动画中的“暴力因素”应该如何界定?


儿童动画片中的暴力因素有其独特的特点,这类动画的暴力相对比较隐晦,往往隐藏在动画片绚丽、可爱的画面背后。而且多数动画片中的暴力行为都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很多夸张的肢体打斗动作或被外物击中等都不会给受害者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站起来立刻活蹦乱跳。


例如《猫和老鼠》



丸子承认动画片中的这些“快乐暴力”有一定的误导性和欺骗性,但这就是动画片背锅的理由么?


那么现在我们正式开始今天的话题:


如何界定儿童动画中的暴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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