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们都是新时代的汉奸!」|周末话题趴
各位看官,今天的故事源起于一条微博。
8月30日,微博ID为“松鼠视频”的博主发布了一条秒拍视频,并配有文字“《猪猪侠》原来抄袭了《猫和老鼠》,模仿到了动作却模仿不了精髓。”
这条视频从动画剧本、故事情节、分镜头设计等角度对《猪猪侠之大闹皇宫》与《扬基都得鼠》进行对比分析,从分析结果来看,《猪猪侠》对《猫和老鼠》可以说是复制性的抄袭。
上为《猫和老鼠》的楼梯追逐戏,下为《猪猪侠》楼梯追逐戏
上为《猫和老鼠》扔柿子戏,下为《猪猪侠》扔柿子戏
看到同样位置的指示牌、铁爬梯等小道具时,丸子震惊了!
《猪猪侠之大闹皇宫》在2005年就已经上映了,时隔12年之后以这样一种方式重新获得关注度,不知道制作方作何感想?
在国内的文化领域,关于“抄袭”的例子不胜枚举。
小说界,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郭导“赔钱可以,就不道歉”的霸气做派完美吻合了其霸道迷你攻的身份。
影视剧界,于妈《宫锁连城》上映的时候,很多网友在微博上截图留言称抄袭琼瑶阿姨的《梅花烙》,于妈站在艺术发展的高度教育众网友“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和发展的”!
不仔细听还挺有道理!
要不是后来于妈骂街式的声称“没文化的人才说我抄袭”,我差点就信了!
游戏界,2013年,正值暴雪的《炉石传说》内测的时候,一款名为《卧龙传说》的卡牌类游戏上线,各方面与《炉石传说》极为相似。后《炉石传说》将《卧龙传说》告上法庭。
在庭审现场,原告被告就“抄袭”展开的辩论基本围绕在标志、界面、卡牌、代码等方面,而对于游戏“核心玩法”的“抄袭”,则完全不在著作权法的考虑之内。虽然《炉石传说》最后险胜,但其暴露出来的法律漏洞也让我们这个文化品牌资源相对落后的国内大环境更加乱象丛生。
动画界,不得不提一部十分无耻的片子《汽车人总动员》,这部片子对《赛车总动员》的抄袭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下面我们来玩一个游戏,叫做“大家来找茬”!
左为《汽车人总动员》海报,右为《赛车总动员》海报
让我们来听一听导演卓建荣是如何回应网友对他抄袭的质疑:“假如有个人长得像你,那他还犯法了?难道大街上的汽车长的不像吗?”
更甚,导演居然在微博直接骂对其质疑者们为“新时代的汉奸”!
原来,你我都是“汉奸”!
此时此刻,请允许我引(gai)用(bian)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好人各有各的好,贱人都贱的千篇一律!”
这些人为什么如此猖獗?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到底在保护什么?
丸子在本科学法律,硕士学游戏的师弟的帮助下,了解了一下《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关于在区别创作和抄袭的问题上,目前法学界有这样的观点,并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
在区别创作和抄袭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算抄袭?这里有一个划分的杠杠,即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
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
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
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看完了以上分析,似乎对国内对待知识产权如此不严谨的现状有些理解了。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明确的指出抄袭到底如何界定。
如果说第一条从作品的引用程度上进行界定还较为客观。(例如《大圣归来》中孙悟空竹竿打斗的一场戏,模仿借鉴了《黑客帝国》,从该情节的时长占有全片时长的比例来看,可以界定为”借鉴“而不是”抄袭“,而《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圈里圈外》的引用程度则完全可以定义为“抄袭”。)
《大圣归来》与《黑客帝国》
那么,第二条的界定就完全主观了。一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抄袭”的概念变得很难界定,同时也给了一些文化败类空子可钻。
通过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案例进行梳理得出,目前,无论是动画、游戏还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判定,法院的判定依据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名称,二是形象,如果两方面构成实质性的相似,观众辨别的核心设计特点相似度极高,那么就构成了实质性的侵权。例如前文提到的《汽车人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以及我国的《高铁侠》和日本的《火车侠》等等。
作为一名“新时代汉奸”,丸子觉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的形式,而不是表达的思想。
无论是名称还是形象上的抄袭,都是显而易见的,而其他一些核心元素的设计,是否囊括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比如对故事情节的抄袭、对分镜头的抄袭、对叙事节奏的抄袭,还有游戏中对核心玩法的抄袭等等,这些都如何界定?在法律判定过程中这些元素是否会被考虑在内?即使考虑在内,他们占的比重又是多大呢?
比如,一直说自己并没有看过今敏先生作品的诺兰导演,其作品《盗梦空间》和《红辣椒》无论是在影片主题、故事情节、镜头语言等方面的设计上相似度都非常高。这真的是一种“英雄所见略同”还是一种“高级抄袭”?
虽然,当下在法律的层面对“抄袭”的界定并不严格,但是,法律本就是社会的底线,法律的上面有人伦、有责任、有道德。艺术的发展固然离不开模仿和借鉴,尤其是对于优秀作品的学习,然而,打着“致敬”的幌子大行“抄袭之道”,对艺术创作的来说则是极大的倒退,相信每一位观众心中都有一杆秤。
特别感谢:卖萌师弟锟锟对本文提供的法律方面的帮助。
正式本期的话题
动画中的“抄袭”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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