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家技术服务机构把自己给坑了!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可以为企业
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当然不行!这是违法的!
本期“以案释法”
为你解读典型案例!
案件经过
2022年6月,顺德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到A技术有限公司、B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A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为B工厂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经调查核实:A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于2022年1月为B工厂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向B工厂出具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估报告》。
A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为B工厂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A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我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本案中,A技术有限公司明知自己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仍擅自为B工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规避法律责任,该公司将“评价”两字改成“评估”两字,出具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估报告》,企图蒙混过关。
此类行为,不单扰乱了正常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更可能导致企业生产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效果、健康影响等职业病危害现状未能得到及时全面评价,直接影响劳动者职业健康和企业的发展。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最终认定A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为B工厂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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