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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熔断!美股金科企业如何面对内忧外患?

肖飒 肖飒lawyer 2021-10-13
疫情期间,国内赴美上市的金融科技企业高管不断有电话和微信联络,大家担心的点有相似之处。
又逢历史上第二次美股熔断,朋友圈一片哀嚎,本来寄希望于有资金实力和上市背景撑腰的金科企业更是遭遇“连夜雨”。

飒姐假期一直深挖业务,为金融科技行业写的文章较少,今天补偿诸位老友。作为见证人,越过山丘,飒姐依然在,请放心。

共 性 问 题:

1.转型困难,前途未卜;

2.保企业,还是保高管;

3.金科企业自身的法律问题;

4.涉众事件,法律会偏向谁。

1

转型困难,前途未卜


毫不讳言,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发轫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具体而言,除却支付类起家的大型企业外,多数是P2P网络借贷起家。网络借贷,曾经红极一时,回首过往我国P2P行业曾经是全球互金行业的头把交椅。
但是,由于网贷行业普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问题,自前年其渐呈颓势,2019年整个行业已基本寿终正寝,只有几家在美上市的互金企业还在风中摇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金科企业的转型方向主要集中在:

1

出海到东南亚及拉美地区继续开展P2P及放贷业务。早期出海的互金企业盆满钵满。后来,由于放贷本身对本地金融业的影响及宗教法的影响,互金企业在东南亚的丰厚利润也在压缩。
年前与南亚某国金融监管机关朋友聊天,他们远比我们想象的聪慧,一旦学会商业模式,其优先支持本国企业发展金融业务(发牌照给本地人),而不是外国企业来敛财。
最近,也有企业开拓非洲业务,可以预见到利润之微薄,也许只能当做“援建”,难以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2

转型到消费金融。线上消费金融的竞争可谓惨烈。作为一枚普通消费者,经常被电商的消费金融产品“骚扰”。

有时候参加线上教育课程,还会被班主任一阵子推销某银行信用卡。想在电商自身生态和传统信用卡的夹缝里求生存不容易。
飒姐接到过某三线城市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集体咨询,发现在三线城市的实体店手机、电脑等消费金融市场还是存在空间。但是合规难度大,毕竟拿到消费金融牌照堪比蜀道,大家纷纷拿着各种擦边球牌照进行放贷,距离非法经营罪仅一步之遥。

3

帮助银行卖理财产品。通俗地讲,其实就是为银行理财产品当“二道贩子”,为了生存也没办法,飒姐只提醒一句:引流即可,不要以自身名义去售卖理财产品,正规卖银行理财是需要销售牌照的。

科技咨询公司,卖解决方案和服务。如果把客户瞄准大银行,这生意做不了,大银行人才储备和财力丰厚,很快就踢开外包独立操作了。
如果把客户瞄准地方城商行或某些村镇银行,确实有市场,牌照优势+技术优势可以拼一拼。but,以飒姐血的教训告诉大家,地方上这些中小银行的决策过程之冗长,内部“官僚化”之负累,绝非一般技术公司能够hold,如果抱着只卖技术和服务的心态这事办不好,还需选择决策开明的客户及持续进行“启蒙工作”。

4

其他行业。互联网保险、保险代销,均是未来方向。只是擅长放贷风控的人去做精算、地推,人才储备和能力储备到底怎样,诸企业主还是要认真考虑清楚。

2

保企业,还是保高管


飒姐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董事长和总经理结伴来咨询,最后要走的时候各自拉住俺,深情地说:飒姐,关键时刻还是要先救我。人性使然,无可厚非,但是面对企业和个人的利益选择,到底应该有怎样的优先级。
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优先保企业。
企业没有法律风险,个人的法律风险就小;企业已经有重大法律风险,就会撕开公司面纱直接找到个人。
金科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化解存量”,几乎每个人都喜欢展望未来,没有人喜欢回顾历史上那些既有事实。但是,金融科技企业无法回避的一个责任就是化解历史上的已经出现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借款方根本还不上钱,咋办?
前几年,飒姐有几位法官朋友看到这个风口,辞职出来做不良资产处置,着实也赚到了金。
然而,2019、2020过去的这两个多月,经济情况不言而喻,大家心里明镜一般,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亟待解决。现在不是催收手段线上与线下,高效与低能的问题,而是催收对象本身“真的没有钱”也可能真的没有生意了。这不是放贷一方能够帮忙解决的,超出我们的能力范围。

3

金科企业自身的法律问题


我们先来消除对“非法放贷”的误解。《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正式施行,之前放贷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因此,无论企业还是高管对此要了解,切莫出现“法律错误”,满脑子都是“我们有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相信现在留下来的金科企业都是合规情况较好的企业,在经营中没有资金池等情况,这就挡住70%以上的非吸罪名风险。
敲黑板,有个问题司法机关经常会误会金科企业,那就是“吸收存款”与“吸收资金”两者不是等同关系,存款不等于资金,存款是要用于放贷的钱,而资金是中性的可以用于投资。
换句话说,如果一家企业吸收资金是为了投资或自身使用,则并不是刑法所处罚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因此,早期互联网金融时代,负责花钱的投资团队(甚至挂羊头卖狗肉,吸纳资金自己用于生产经营的),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涉众案件,法律会偏向谁?


读者可能会说,涉众案件,法律当然会偏向“众”,有什么好讲的。那诸位还是不了解法律的运行规律,飒姐所擅长的涉众金融案件中,确实各方都会重视出借人群体的呼声和意见,但是,在法律地位和定罪量刑时还是站在中立的位置,绝不会有意偏向出借人。
在早期P2P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像一个魔咒挥之不去。绝大多数不合规的网贷平台同时涉嫌了非吸,出借人(投资人)群体非理性维权事件时有发生。
但是,根据非法集资类司法解释,我们清晰地看到,出借人群体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而仅仅处于“集资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刑法把事情看得很透彻,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网贷平台涉嫌违法犯罪还自主自愿将资金放到平台谋取高收益,应当自我担责。因此,出借人在法庭上只能派代表旁听,不能聘请律师当诉讼代理人参与整个诉讼过程。
同时,“罪刑法定”是铁一般的原则,刑事政策不能撼动这一原则。无论有怎样的舆论压力,法官在判决书里都必须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不是媒体、舆论审判,因此,企业高管应当清醒地知道,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立案之后,工作的重点就不主要是出借人群体,而转向证据、法律、程序等,如若有财产返还应当与办案机关联络,将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而不是私自分给某一部分出借人。

4

写在最后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然历史已经把诸位推到这一步,还是要往前走。飒姐这篇文字就是想提醒大家,不要过度担心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的基石是牢固的,罪刑法定深入每位法律人的心,依法办案时可以保障的。

同时,提醒大家及时找到业务发展的新契机,给人以希望也是很重要的解决之道。如果转型成功,资金流转顺畅,有盈余时就可以给既有出借人或已转为股东的人们足额回报,这样的结果更令人满意。
2020年确实有各种匪夷所思的黑天鹅,但是,只要这群人还在只要精气神还在,就能够渡过难关,金融科技行业的前景是广阔的,无论如何。
理性而温暖的老友肖飒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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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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