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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明丨电动自行车乱开的那些光明人,下个月起没那么“幸运”了
关于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为
开展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光明新区以电动自行车出行占交通出行方式比例较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整治,具体通告如下: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并予以相应处罚:
1、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帽(头盔)的;
2、所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配置照明(车前灯、尾灯)及反光、警示标志等设备的;
3、不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牌指示通行,如闯红灯、逆行、随意横穿马路行驶等行为的;
4、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超过一人的;
5、在光明新区以下道路:松白路、公明北环大道、公明南环大道、河堤路、公常路、光明大道、光明大街、根玉路、光侨大道、振明路、民生大道等道路上有非机动车道的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未靠最右侧行驶的;
6、其他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为通告实施过渡期,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
2017年11月1日
遵守交通规则
共建交通文明
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也为他人的生命负责!
编辑整理 |深圳光明
内容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光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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