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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35套产业配套宿舍开始配租,详情戳!

深圳光明 2019-03-29


各位亲朋好友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今天,光明君又要给大伙儿送福利啦!


根据有关规定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面向光明区东明公寓物业服务企业、

区疫苗生产企业等

供应产业配套宿舍35套


房源基本情况


★高新东产业配套宿舍(东明公寓)

该项目位于光明区双明大道与华夏一路交叉口东侧,供应房源共7套。户型包括:42平方米左右的单房2套、45平方米左右的大单房4套、49平方米左右的两房一厅1套。

★钟表基地产业配套宿舍(钟表基地公寓)

该项目位于光明区八号路与公明南环大道交叉口东北侧,供应房源28套。户型包括:33平方米左右的单房2套,55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厅26套。

注: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仅供参考,最终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配租对象


本次产业配套宿舍通过定向配租的方式主要面向光明区东明公寓物业服务企业及区疫苗生产企业配租,在满足上述企业申请需求仍有剩余的条件下,可向光明区注册的其他企业配租。

入住产业配套宿舍的企业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企业供职。在企业供职是指申请企业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二)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且在深圳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购房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有承租意向的企业可在本通告规定的受理期间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批次定向配租申请。


相关费用


(一)高新东产业配套宿舍(东明公寓)

  1.基准租金标准:13.75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费标准:2.25元/月•平方米;

  3.本体维修金标准:0.25元/月•平方米。

(二)钟表基地产业配套宿舍(钟表基地公寓)

  1.基准租金标准:13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费标准:2.3元/月•平方米;

  3.本体维修金标准:0.25元/月•平方米。

注: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根据价格评估报告,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配租标准


根据本次房源实际,高新东、钟表基地产业配套宿舍配租标准为:单身或家庭均可配租55平方米左右及以下房源

一套可多人租住,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定向配租产业配套宿舍申请报告(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入住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附件)。

(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用工合同)、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

   备注:以上材料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光明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当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补充齐全的,光明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有权不予受理申请。


配租流程


(一)申请企业在2018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向光明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宿舍需求数量,确定定向配租方案;

(三)公布配租结果;

(四)承租单位与光明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光明区光明大街401号光明区第三办公区,投诉电话:88211947。

★深圳市光明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地址:光明区和润家园8栋1楼,投诉电话:23696009。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特别提示


(一)承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

(二)只能将住房配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领取人才安居购房或租房补贴的员工。

(三)承租单位需变更入住人的,应当提前15日向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新入住人员名单,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四)承租单位如有违反《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未按法定程序和条件违规出租住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等情形的,一经核实,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承租单位给予处罚。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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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深圳光明

内容来源 |光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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