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带孙子横穿马路,一死一伤,要负4成责任,不能“全赖”机动车[@裸嘢李 转]
行人为图方便,在没有红绿灯和斑马线的地方横穿马路,看上去是“走捷径”,实则不文明又不安全。
近日,广州市从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行人随意横穿马路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奶奶带着5岁的孙子在国道上横穿马路,结果一死一残疾。
2014年7月19日晚21时57分许,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超速行驶,行驶至105国道从化段某加油站处,刚好遇到行人陈某带着5岁的孙子小皓(化名)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由西往东横过道路,客车避让不及,碰撞上陈某及其孙子。
事故发生后,陈某受伤,孙子小皓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化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陈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行,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皓无责任。
死 伤 赔 偿 责 任 谁 来 担 ?
小皓父母于2014年10年30日将郭某、郭某客车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同时,为了做好责任划分,小皓父母也将奶奶陈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74万余元。奶奶陈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于2015年6月5日向从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6万余元。
在小皓父母诉郭某、保险公司及陈某一案中,据法院查明,郭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万),而陈某在本案中声明放弃参与保险分配。法院还查明,小皓父母的损失共计73.7万余元。
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剩余62.7万余元中,郭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7.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0万元,不足的7.6万余元由郭某赔偿,扣减其已垫付的,还需赔偿2.8万余元。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为行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5.1万余元。
在陈某诉郭某一案中,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郭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于是确定陈某作为行人的损失由其自负40%,郭某负60%。扣除已经垫付的部分,郭某还应赔偿陈某6.7万余元。
法 官 提 醒
行人违反交规出事故 不能“全赖”机动车
据了解,上述两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法官表示,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直是导致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与酒驾、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行为一起,被列为六大涉道路安全的主要成因。部分行人无视交通信号,闯红灯、抢道、随意横穿马路,甚至随意在机动车道行走、横穿高速公路等等,都可能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要隐患。这种情况下一旦出事,不仅行人自身会遭受伤害,还可能导致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意外,甚至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要衡量事故双方行为的影响,并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责任认定要综合多方因素,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只要行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那么发生事故后肯定不能“全赖”机动车,自己肯定需要承担责任。只有机动车和行人双方有效配合,有法必依,才能共创一个文明有序的交通安全环境。
来源 | 信息时报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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