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被洪水冲走后
陈某在某皮件厂预购皮鞋200双,价值2万元。陈某在皮件厂仓库清点验货后付给皮件厂1万元,并讲妥余下1万元在第二天取货时付清。当晚,因山洪爆发,皮件厂库房倒塌,库存皮鞋全被洪水冲走。第二天陈某来取皮鞋时,不但取不到,皮件厂反而要陈某支付余下的1万元货款。陈某则要求皮件厂,退还预先支付1万元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法院请求判决。经调查、审理、法院判决由皮件厂返还陈某预先支付的一万元贷款,皮鞋厂被洪水冲走的损失由自己承担。那么,法庭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成立。本案中皮件厂和陈某买卖皮鞋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后没有立即交付标的物——皮鞋。《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由于本案中陈某是预购货物,只有货物交付给陈某的时候,才能确认所有权转移到陈某名下,在货物没有实际交付前,皮件厂仍是所有有权人,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
因此,皮鞋被洪水冲走的损失应由皮件厂自己承担,并退还陈某1万元预购款。
(作者李智波 原刊载于1995年11月12日11版《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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