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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嘢李 转评]女子在自己性器官上涂毒,致使性侵男子中毒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20-10-18

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源自身边的刑法


李某上完夜班回来的路上,撞上正在路边吃烧烤的秦某。秦某看李某是独自一人,于是趁着酒后胆大,一路尾随李某至无人的小路上。秦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扑倒在路上,任由李某挣扎反抗,秦某依然强制与李某发生了关系,并威胁李某不可声张,否则要她的命。秦某是这一带有名的混混,李某很害怕,被性侵两次后。偷偷在生殖器上涂了毒,并自己服了解药。后秦某第3次实施性侵犯后,秦某毒发死亡。



本案涉及正当防卫系列问题,李某在连续两次被秦某性侵后,并且秦某是当地的混混,李某受到了秦某的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李某在自己生殖器上涂毒,致第三次性侵李某的秦某死亡,李某的行为是否有正当化根据,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保护和鼓励的合法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犯都有权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法益侵犯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在一般防卫下,有限度要求,但只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并且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刑法对正当防卫并没有提出苛刻的要求,对正当防卫持鼓励和倡导和态度。同时,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于以上列举的及相当的犯罪,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在具备正当防卫其他条件下,刑法对限度条件不作要求,即使将行为人打死或打伤,均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因此,在防卫人作防卫准备的情况下,并不能否认正当防卫的成立。本案中,李某连续被两次性侵,且秦某是当地混混,李某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了防卫准备,往自己生殖器上涂毒并自己服下解药,在秦某第三次性侵李某时,中毒死亡,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李某系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都不是防卫行为,更不可能是正当防卫。如强奸行为结束后,即使将行为人打一顿,也不可能使被侵犯的法益复原,因此,刑法不允许采取事后防卫,但对于财产性犯罪有特别要求,犯罪行为既遂后,被及时发现连续追击,直到行为人将财物隐匿至安全处所,均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因为,这种情况下,采取“事后防卫”的方式,可以使被侵犯的法益得以回归。


除了财产性犯罪外,针对其他可防卫的犯罪行为是不是一概不得实施“事后防卫”呢?答案是否定的。一体化防卫是指犯罪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防卫人可能面临行为人新的法益侵犯时,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一体化防卫针对前一犯罪行为而言可能为事后防卫,但针对新的不法侵害时,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如本案,李某连续被秦某性侵两次,在当时环境及背下,李某被第三次性侵的可能性极大,法益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李某在自已生殖器上涂毒的行为,可视为一体化防卫,仍属于正当防卫。基于此,本案中,李某对死秦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正当防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刑法制度,因此,正当防卫在适用上常存争议实属正常,基于正义在规范范围内,针对个案作理性判断,是刑法所要求的。我们不能站在事后角度过度理性地审视防卫人的行为,那样对防卫人要求过于苛刻,会束缚住人们行使防卫权的手脚,当然,也不能滥用正当防卫,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无论从特殊防卫权角度,还是从一体化防卫角度,均属正当防卫,李某对于秦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裸嘢李 :本案很吸引眼球,真实与否很难考究,毕竟操作起来很有难度。撇开案件是否真实存在,俺完全不同意本文的结论。俺认为本案应该以李某故意杀人定性。正当防卫是无法寻求公力救济迫不得已的私力救济行为,前提是紧急。

李某两次被性侵,她最简单有效的公力救济就是在自己第一次第二次被性侵后报警。而本案李某在自己两次被性侵后,以剥夺仇人生命为目的在性器官涂毒,最终把秦某杀死,其行为完全满足故意杀人罪(西方刑法称这种情形为谋杀)的主客观要件。

李某一次被性侵,没有报警,第二次还是没有报警,第三次完全有可能给秦某一种“这货是被强奸上瘾了吧”的错觉,谁知却送了命。

小时候看见有人这样捕鱼:选定一个钓鱼的地方,每天在那片水面抛撒蚯蚓,过几天后,下鱼钩。猎人也是这样设置置“陷阱”的。

将这种故意杀人忽悠成正当防卫,满足了“道德婊”的“正义观感”,却践踏了生命的价值,以至于“处女膜”比生命更重要的腐朽思维泛滥。

扩展阅读(点击打开):性感女警还是“警察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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