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贪腐官员的荣誉称号,这或许是个反腐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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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政法学院毕业,长期从事检察工作,最终在地级市检察长任上被查的官员落马,引发我的关注。
依据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济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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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除了通用处罚模式外,值得特别一提的是,除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荣誉称号也被按规定撤销。
公开报道显示,其于2005年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2004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
问题在于:他被官宣违法违纪后,这些荣誉几乎一钱不值,还有必要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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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个案。
2019年1月,安徽省儿童医院原党委书记金玉莲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金玉莲曾获得“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
当年5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网站发布消息,决定撤销金玉莲“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称号,收回其证书、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2020年3月,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郝晓晨被双开。通报提到,建议撤销郝晓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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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官员贪腐后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或许是一种反腐新动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八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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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一般性的剥夺荣誉,目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但我们知道,这些公职人员获得的荣誉、奖励要纠正的前提是: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
上面这些贪腐官司是不是因违法行为获得?
或许还要值得区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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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荣誉只代表着过去,不代表现在,更不代表未来。所以我们讲希望受奖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我自己也有一些荣誉,但我经常想,若是王学堂PC被抓,这些荣誉将灰飞烟灭,如同废纸一张,这就是荣誉的难得易毁性。
在这个意义上,一般性的荣誉称号几乎没有必要,因为我们讲究实事求是:功是功过是过,前面有功,后面有过,功不能抵过。
我想说的是,我们或许应该好好研究一下:荣誉称号被按规定撤销的情形和程序设计。
2024年10月1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