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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17年一季度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7-05-12 甘肃公安交警


关于公布2017年一季度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深刻吸取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关于“要每季度汇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例”的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汇编了2017年一季度全省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一季度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平凉泾川 “1·3”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1月3日22时38分许,平凉市泾川县泾明乡驾驶人赵××驾驶甘LE843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泾川县长庆桥X52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KM+500M处(泾明乡山底下村境内)时 ,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桥梁防护墩,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赵××饮酒后(酒精含量35.8mg/100ml)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限速60km/h的路段上以超过90 km/h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甘南玛曲 “1·12”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1月12日14时35分许,积石山县铺川乡铺川村驾驶人邓××驾驶甘N30286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青海省久治县途径玛曲县前往积石山县,行驶至省道330线6KM+70M处(玛曲县欧拉乡路段)时,与夏河县博拉乡华盖村驾驶人完么××驾驶的甘南雪羚交通实业集团玛曲县运输公司的甘P39515号“夏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甘P39515号车内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邓××驾驶货运车辆在冰雪道路上以超过50km/h的速度行驶、在转弯路段上占用对向车道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之规定。


完么××驾驶出租车以超过60km/h的速度在冰雪路面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之规定。


事故教训。在山区道路弯多路窄、冰雪、泥泞路面,切莫超速、占道、逆行抢行,平安才能回家,欲速则不达,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

临夏市“1·20”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1月20日20时55分,临夏州临夏县韩集镇驾驶人马××驾驶临夏县恒通驾校甘N·0529学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搭载3人),沿临夏市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滨河东路东口处时,碰撞道路右侧水泥防护敦驶入灌木丛后,又与道路右侧钢制电线杆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马××驾驶驾校教练车挪用其他号牌夜间以70km/h的速度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并有明显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之规定。


事故教训。车辆行驶速度越快,驾驶人的视角越小,反应时间越短,制动距离越长,遇有突发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切记,“速度不是第一,平安才是终点”!

连霍高速公路凉州区段“2·5”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2月5日12时50分许,嘉峪关市驾驶人张××驾驶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应急指挥与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所属的甘B92732号“江铃全顺”牌救护车,由嘉峪关市往兰州市运送患者,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G30)1954KM+650M处(凉州区境内)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张××驾驶因轮胎磨损存在安全隐患的救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中发生轮胎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出现险情后驾驶人采取刹车、打方向等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发生事故。


事故教训。车属单位要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车辆日常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驾驶人要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始终中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驾驶车辆行驶时,如遇车辆爆胎等险情时,要保持冷静,采取缓抬油门,双手紧握方向盘,切忌紧急制动,要尽量保持车辆行进方向不变,依靠车辆怠速减速,逐步将车辆靠边停车,避免翻车。切记,“遇到意外,不要惊慌失措!”

定西渭源“2·6”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2月6日13时50分许,渭源县祁家庙乡瓦楼村村民郑××无证驾驶甘JF3802号“时风”牌三轮汽车,违法搭载7人,沿路河公路由渭源县祁家庙乡驶往渭源县五竹镇,行驶至路河公路10km+915m处下坡弯道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路面侧翻,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郑××无证驾驶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载人,在下坡急弯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之规定。


事故教训。切记,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驾驶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请勿违法在货厢载人或客货混装,一旦发生事故将车毁人亡!

青兰高速公路榆中段“2·6”事故


事故原因。2017年2月6日18时8分许,四川德阳驾驶人陈××驾驶川FNV59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2青兰高速公路1814km+350m处时,与山东莘县驾驶人龚××驾驶的鲁PG8562(鲁PKT10挂)的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川FNV592号车内3人当场死亡、乘车人2受伤。


事故原因。陈××驾驶的车辆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与龚××驾驶货车发生追尾相撞,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龚××驾驶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遇结冰路面,保持“慢”、“稳”,注意文明“礼让”,切勿急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要缓慢减速,控制车辆行进方向,安全、平稳通过。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请提前规划好驾车返程时间,避免因急于赶路而超速行驶。

平凉崆峒区“3·8”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3月8日7时5分许,甘肃东运集团平凉客运公司驾驶人赵××驾驶甘L2336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凉市崆峒区吴岳村村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驾驶人王××驾驶的甘L77654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5人)相撞,造成甘L77654号车内5人死亡。


事故原因。赵××驾驶的机动车以超过70km/h的速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驶入左道,遇险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通过村镇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切莫强行超车、强行会车,违法占道行驶。千万谨记“十次肇事九次快,忽视大意酿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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