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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国家赔偿”而让纳税人给恶人买单
这几年来,各种冤案在纠正之后,冤案的受害者都会收到相应的国家赔偿,例如最近被无辜羁押了9778天的张玉环。
赔偿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对“国家赔偿”这个概念在这里的应用有一些意见。所谓国家赔偿,就是让所有纳税人的钱,来为这些刑讯逼供的坏人买单,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凭什么,纳税人辛苦努力工作、做生意交的税,得去为这些为非作歹、刑讯逼供、纵狗咬人的人买单?
这需要回到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在张玉环这个例子中,当时刑讯逼供的人员除了殴打他以外,甚至让狗直接咬他,这可以称之为“行使职权”吗?
虽然存在刑事案件追责期限的限制,但是民事追责是可能的,应该把这些人找出来,先让他们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只有在这些责任者事实上破产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由其他人包括国家来兜底(企业负债清盘的思路)。
关于追诉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是这么规定的: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