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花都一企业排放未经处理废水,老板获刑九个月
一家生产电子电路板的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污染周边环境,其厂外排放口水样含有镍、铜、锌等重金属,其中铜超标14.78倍,锌超标2.9倍。公司老板许某梅犯污染环境罪,被花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广州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底,被告人许某梅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社岗村开设“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电子电路板,并在没有取得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污染周边环境。
2017年3月3日,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该厂的厂外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检测。经化验分析,上述废水含有镍、铜、锌等重金属,其中铜超标14.78倍,锌超标2.9倍。2017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梅在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梅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被告人许某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许某梅上诉称,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因本案被环保局查处而停产,导致资金链断裂,除高利贷借款支付的工人工资外,部分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未付,引发劳动争议和货款纠纷,需要上诉人处理。上诉人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有65岁母亲需要赡养,尚在上学的两个儿女需要抚养,为支付工人工资所借的高利贷无法及时偿还,家人经常受到债主的恐吓和骚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较短的刑期或适用缓刑。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某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许某梅经营的广州顺声电子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镍、铜、锌等重金属,其中铜超标14.78倍,锌超标2.9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原判确定的刑期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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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龚耀东
编 辑 / 胡姹 曾超
制 作 / 朱之扬 杨东 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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