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某小区两个月内发生3起灯具自燃事故,原来问题出在这里!
花都某新开盘小区,在短短两个月内发生了3起厨房灯具自燃事故,开发商认为灯具公司的厨房灯有严重质量问题,与灯具公司协商灯具更换及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灯具公司支付开发商灯具损失108400元和灯具更换安装费10073.6元。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
2011年8月25日,广州某灯具公司向花都某花园小区供应了2168套灯具用于该小区的厨卫装修工程。小区开发商于9月9日向灯具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08400元。
2014年2月7日、2月10日及3月28日灯具公司供应的厨房灯具陆续发生了三起自燃事故,给该小区的三户业主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灯具自燃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及时将灯具公司供应的灯具送至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这些灯具的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因此,开发商多次发函通知和督促灯具公司进行处理,但灯具公司仅对已经发生自燃的灯具进行更换并赔偿业主的财产损失、医药费后,一直未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该批灯具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双方协商处理期间,该小区又发生了第四起灯具自燃事故。四起灯具自燃事故已经造成小区全体业主恐慌,业主强烈要求更换该批次的厨卫灯具。
鉴于此,8月至11月期间,开发商组织人员对628户进行了厨卫灯更换,现尚有456户未更换厨卫灯。经开发商多次催告,灯具公司仍不履行更换灯具义务,遂将灯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灯具公司支付已更换灯具的费用193100.6元(其中灯具采购费用为183027元,更换安装费用为10073.6元),以及后续更换安装费26782.4元,两项合计共219883元。
灯具公司辩称,开发商不应单方委托送样做产品质量测试报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供应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所提出的商品质量异议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间,依法不应支持;开发商在检收时没有履行检验义务,涉案灯具已经使用了大约两年半,应当考虑相应的折旧因素;开发商后来采购的灯具与灯具公司供应的灯具存在的差价部分,不应作为赔偿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灯具公司供应的厨房灯具,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三次自燃事故,已经造成用户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灯具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可能因到达其使用寿命而无法正常照明,但绝不应该是以自燃的方式结束使命,同一小区同一批次的灯具短期内即发生三次自燃事故,无须经过专业认定,普通人以常识即可断定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灯具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采取妥善措施彻底排除隐患,在此情况之下,开发商对小区该批次的厨房灯具全部进行更换,合情、合理、合法,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灯具公司承担。至于合理费用的范围,应当以其出售的灯具总价及已经发生的更换灯具的安装费用为限(未发生的待发生后另行主张)。而新旧灯具的差价,对应的是不同品牌品质的灯具,付出这部分费用换来的是正在使用的产品,这部分并非损失,故灯具差价不在赔偿范围。
故法院最终判决灯具公司支付开发商灯具损失108400元和灯具更换安装费10073.6元。灯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来源:花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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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龚耀东
编 辑 / 胡姹 曾超
制 作 / 朱之扬 杨东 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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