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食品原来是“假货”!花都法官带你辨别食品类商标侵权
今年的4月26日是
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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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今,花都法院共受理食品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37件,占商标侵权纠纷的18.41%,比重较大。被控侵权商品大多为经营者从批发市场以较低的价格进货,侵犯的商标大多为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知名商标,因侵权事实明确,90%以上的食品类侵害商标权案件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几则食品类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此“福”非彼“福”
商家不能以不认识商标专利权品牌为由抗辩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福临门”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粮油品牌。甲商店长期销售标有“福盈门”标识的产品,被中粮集团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人民币 6万元。
侵权产品“福盈门”
福临门
裁判结果
经花都法院审理,认为甲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的“福盈门”标识与中粮集团的“福临门”注册商标文字接近(只有中间一字不同),文字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均为该标识与原告“福临门”注册商标读音极力加大突出“福”字,缩小后两个字,后两个字均位于“福”字右上角)且抄袭了“福”字的独特写法,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区别不明显,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混同,侵犯了中粮集团的“福临门”商标。判决甲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中粮集团12000元。
案例二、 十瓶假酒引发的故事
销售假酒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泸州老窖特曲是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之一,蝉联历届中国名酒称号,屡获国际大奖,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和好评。乙百货店因非法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特曲“中华老字号”白酒被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没收销售的假冒伪劣泸州老窖特曲500ml白酒10瓶及罚款10550元的处罚。同时泸州老窖认为乙百货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乙百货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0000元。
假冒伪劣的泸州老窖
正宗泸州老窖
裁判结果
经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乙商店销售的商品为白酒产品,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乙百货店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乙百货店赔偿泸州老窖公司合理开支12000元。
案例三、红酒虽好,但更要辨真伪
商家举证未达到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程度的不被支持
案情介绍
长城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是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中粮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商店销售的葡萄酒瓶身上的图形及“HUAXIA”文字均与其注册商标中的长城图形及华夏字样的书写构成近似,故将丙商店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侵权产品“华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
长城及华夏系列葡萄酒
裁判结果
经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丙商店销售的“HUAXIAYIWINE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瓶身上的图形及文字与中粮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丙商店销售的商品与中粮公司生产的“华夏”系列葡萄酒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丙商店提交的退货单、上手交易者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令丙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中粮公司赔偿14000元。
法官说法
花都处于广州市的城乡结合部,商标侵权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而被控侵权主体大多为个体经营户,被控侵权事实成立的主要原因也是个体经营户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在进货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亦未能提供商品均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法官在此提醒:请广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和甄别商标真伪的能力,严格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正版知名产品,自觉抵制销售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同时保留好进货凭证及进货商的主体资料。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不仅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南,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纲领。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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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龚耀东
编 辑 / 胡姹 曾超
制 作 / 朱之扬 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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