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素
慈善学人 | 刘素素:村庄精英引领农村合作社的“内生型”基层治理模式
-编者按-
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构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出全面部署,分别从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原则和治理内容等角度对新时期推进基层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具体要求。
在此背景下,本专题将围绕社区治理主题探讨以下问题:
一、当前我国基层社区治理的基本要素结构
二、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与机制
三、基层社区治理绩效的评估与测量
四、社区治理的其他相关议题。
——本期主持人
张潮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
赖伟军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农村的基层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建国以来,我国在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53至1978年的“乡村社会主义改造”;第二阶段为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乡村建设战略;第三阶段为2005年至2017年针对“三农”问题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第四阶段为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
虽然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政策侧重点存在差异,但从政策内容的演变过程来看,存在“多方参与共治”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农村的“多方参与共治”主要形式是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通过“村两委”、乡镇政府和村民的协同配合,共同商议制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乡村振兴策略。
此外,中国的乡村尤其独特性,在东方文化体系下,人们容易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紧密的、有边界的,和具有某种文化认同的“乡村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内部,成员共享着相似的生活习惯和紧密的互动关系,这种持续的互动不断地塑造着“差序格局”,即搭建在社会关系之上,以自我为中心像水波纹一样推开,愈推愈远且能伸能缩,在不同的时空中形成不同的圈子。
基于对我国乡村建设与基层治理模式的研究,我们发现适合中国农村的发展模式应该更多从农村共同体内部的力量出发进行建构,农民的主体作用不能忽视。我国乡村具有多元的地方特色和文化认同,深入农村挖掘能够匹配当地地域独特性的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模式,确定多元共治主体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们很难寻找到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模式,但近年来学界对乡村内生动力的关注正不断凸显。研究认为乡村自主治理必须把乡村建设中的政治精英和民间精英结合起来,通过“村两委”与其它社会自治组织的合作建立整合平台,以精英互嵌的方式达到组织协调。这种模式就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中国乡村“独特性”的问题,考虑了民间精英与内生动力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
“村庄精英”作为乡村治理模式中的关键人物,因德行、专业水平、受教育水平等区别于共同体内其他村民的特点而备受关注。凭借与其他村民具有相同成长环境和文化认同,村庄精英在获得信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自己的威望和专业知识协同领导村民建设乡村共同体。
例如安徽省阜阳市N村合作社的前身是N村维权协会,在二十世纪末N村村民在村庄精英Y的带领下,开始自发维权上访,通过不同渠道表达自身诉求,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关注。随后,N村维权协会的功能逐渐向服务型组织转变,成立了妇女文艺队和老年协会,以满足N村村民的利益和需求。随后,N村合作社在维权协会骨干的领导下成立,招募当地村民组建了资金互助团队、社区团队和教育团队,还于近年来发展了艺术家部落和生态农业,结合村民和社员的经济文化需求引进外部资源开展活动,在N村及周边村镇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
这是一种村庄精英引领农村合作社的“内生型”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合作社在治理过程中高度依赖村庄精英的组织和领导,并且不断激发乡村共同体的内生性动力,同时依靠社会资本的力量来保证这种治理模式的有序开展和有效运作,形成恰到好处的民主、可持续的运作形式和良好的治理成效。
其二,农业合作社和村庄精英的力量相结合,使来自“农民共同体”的内生性力量可以通过经济发展、生活改善这最基本的“民生”而持续,有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乡村建设和合作治理。
最后,当农村基层组织出现治理危机时,村庄精英引领的农村合作社起到了为乡村建设持续造血的功能,对乡村治理和稳定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内生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