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犯罪
我们呼吁
拐卖妇女儿童要严加惩处!
在法律给予保护的同时
姐妹们也要注意自我保护哦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针对妇女儿童的拐卖“陷阱”设在哪里
常见的妇女拐卖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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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交友被拐
常利用“感情套路”,使女性朋友陷入“感情陷阱”,再约出来见面,或是借钱,从而进行拐卖或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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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出打工拐卖
外出务工常常会遇见很多陷阱。常利用高薪高职位作为诱饵,有可能是人贩子、传销组织布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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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见三人组
青年男子和中年妇女拉扯一个年轻女孩,通常声称是受害人亲属。陌生人找你搭讪,千万不要理,更不要透漏你的任何真实信息,可能会被利用当作你们是熟人的证据。陷入拉扯混乱或者路人围观时,会出现一个假冒的警察或者保安,扮演好心人的形象,通常劝大家散了,不要围观别人家事。注意这个组合是随机的,没有固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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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借手机打电话,没钱吃饭
利用同情心、爱心制造机会邀请随行,大部分行骗人都是老人或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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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车主动顺道载你
利用“顺路”的方式,主动让你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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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人地段被尾随,直接迷晕拐跑
一人在僻静的路段散步、慢跑容易被他人尾随,诱拐者用直接迷晕的方式将其拐跑。
预防大于施救 防拐小技巧
●不要盲目外出打工,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帮忙找住宿或代替你的亲友接站等理由,跟随你不熟悉的人到陌生环境,更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聘广告,找工作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
●不要轻信网络聊天认识的网友,不要擅自与网友会面,不要透露个人信息!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多留心眼,不轻信甜言蜜语,不贪图便宜,不接受小恩小惠,谨防上当!
●陌生人向你寻求的问题大都可以通过警察、救助站、汽车4S店、保险公司等解决,不要觉得自己可以真正帮到他们。
●外出期间,把自己的所在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告诉家人和朋友,让他们知道你的去向。
如果发现自己被拐卖了,怎么办?
●若在公共场合发现受拐骗,立即向人多的地方靠近,并大声呼救;
●如发现已被控制人身自由,保持镇静,设法了解买主或所处场所的真实地址(省、市、县、乡镇、村、组)及基本情况;
●采取写小纸条等方式向周围人暗示你的处境,请求外人帮助,设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不要放弃,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通过网络等一切可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尽快报警,说明你所在的地方、买主(雇主)姓名或联系电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三)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五)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
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愿天下无拐
来源:侨乡妇女法律服务中心 、隆昌市公安局、常州经开区公安微警务、百度图片
一审:李晓君
二审:杨潇潇
三审: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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