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奸杀女留学生李洋洁的被告可能获轻判
今年5月11日年仅25岁的中国女留学生李样洁在德国德绍市惨遭奸杀。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德绍市州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从11月25日起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令人感到万分惊讶的是,在庭审的第三天,主审法官突然宣布,合议庭中的一位陪审员从来没有参加过宣誓仪式。没有宣过誓的陪审员不容许行使职权 (§38 DRiG),整个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陪审员宣誓以前的两天半庭审全部无效。
首次庭审的两位陪审员,在三位法官的左右,身穿便服。
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决定,立即让这位女陪审员当庭补宣誓,在此以前两天半的庭审全部作废,宣誓后,整个庭审从头开始,重新进行一遍。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极大,非常有可能造成整个庭审程序违法,被告一审后上诉的胜诉可能性极大,据此,德绍州中级法院很可能会在量刑上对被告轻判,以此阻止被告上诉。
法官选派及合议庭组成的合法性是每一个被告所享有的,不可放弃的宪法基本权力(Das Prozessuale Grundrecht auf den gesetzlichen Richter gemäß Art. 101 Abs. I S.2 GG),由于这个权力直接来源于宪法,其地位高于所有的普通法律,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纠纷,在所有的德国诉讼法中,法官选派或合议庭组成过程中任何一个程序的错误都是所谓的绝对上诉理由(Absoluter Revisionsgrund, §338 StPO, §547 ZPO, §138 VwGO)。也就是说,只要上诉人能举出具体事实,以此说明程序"可能"有错 (也就是说,只要能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性就够了),上诉法院就一定必须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庭组成的合法性本身就有疑问,其判决肯定是无效的。
德国刑事审判中所设置的陪审员制度的唯一目的是防止误判,陪审员必须是完全中立,对于被告不带偏见,对于所审案件没有倾向性,不受警方及检察机关侦查结果的事先影响,而是仅仅凭借整个庭审过程中所出示的证据,从一个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普通老百姓的视线出发,独自判断被告有否有罪,在参加庭审和表决时,陪审员享有与职业法官完全相同的地位和权利。所以陪审员不容许接触案件卷宗,特别是不容许事先知道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内容,违者是犯罪行为(§353d StGB)。
现在这两位陪审员已经参加了二天半的庭审,仔细听取了整个起诉书的宣读,特别是起诉书中所描绘的许多犯罪细节骇人听闻,令人发指,使每一个在场的人都刻骨铭心。陪审员在前二天半的庭审中又听取了多名警方主要证人的证词,陪审员的大脑里对此案件和对被告早已形成了一定的定论。现在这前二天半的庭审推倒不算,整个庭审从头开始,整个程序重新来一次,在第二次宣读同一份起诉书时,陪审员早已知道起诉书的所有内容,在第二次庭审中,陪审员难道能够强制自己忘记在前二天半在庭审中已经听到过的东西,完全中立的,不带偏见,没有倾向性地判断这些内容是否属实?第二次看同一个侦探电影的感觉会和第一次完全相同吗?事实上这两位陪审员已经失去了陪审资格。被告若以此理由上诉,其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对此,法庭也非常清楚。为了阻止被告上诉,法庭很可能会在量刑上故意地轻判,如果被告一审后仍然上诉,检察院被逼跟着抗诉,根据上面的理由,联邦最高法院极有可能推翻一审原判,把案件发回至同一个法院的另一个合议庭或者另一个法院重新判决,鉴于检察院的抗诉,另一个合议庭完全有可能对被告加重量刑。出于这一考虑,如果德绍州中级法院对被告量刑较轻,被告是不敢轻易上诉的。如果被告一审后放弃上诉,检察院受行政规定约束,不能仅仅因为一审法院量刑不当而抗诉 (Nr. 147, Abs. 1, S. 3 RiStBV),德绍中级法院的判决就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谁都不会再去关心陪审员事后补宣誓,庭审重新开始是否合法一事了。
据我推测,德绍中级法院会对被告网开一面,使用青少年刑法,判处男被告有期徒刑10年,女被告有期徒刑7年。如果不发生陪审员忘记宣誓的程序错误,男被告难逃无期徒刑,女被告的刑期不会低于10年。
出于正义感和对被害人的负责,这两位陪审员应该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己主动提出涉嫌回避 (§30 StPO)。
德国华商报的记者出席了首次庭审,并做了报道:
奸杀李洋洁的嫌犯恶贯满盈罄竹难书 11月25日首次开庭审理,明年年初宣判
现场直击中国留学生李洋洁案首次庭审,被害过程残忍至极,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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