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德国】德国人如何分析离婚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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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楠的话:
在德国,恋爱十多年也不结婚的情况很常见,女总理默克尔就是在掌握政治大权之后才和相交十多年的男友结婚的。而婚姻破裂,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尽管彼此都各有新欢,却还迟迟不履行离婚手续的德国人也很多。拖着结婚、拖着离婚,这可不是因为德国人把婚姻当儿戏,反倒是一条条严密的法律条款导致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到底是什么法律规定让德国人不敢轻易的结婚、离婚呢?读过鸣月的这篇文章之后,答案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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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月
德文报纸“Die Zeit”曾经有一篇分析离婚的利与弊的文章,不谈感情因素,纯粹从个体经济角度分析结婚离婚的利弊。主要观点列举如下,仅供读者们参考。
德文离婚指路牌:离婚走向新的开始
先说结婚的好处。话说德国人较少仅仅是因为一场浪漫的爱情来临就决定结婚的。 结婚、离婚都是费财又耗力的事情,不能儿戏。当然,如果既有爱情,也有收益,那么结婚又何乐不为呢?总的来讲,结婚相对于不结婚来说有五点涉及财务的好处。
第一,缴纳较少的收入税。这里“较少”是个相对概念,只适用于双方工作收入悬殊巨大的情况。例如,伴侣中一方年收入10万欧元,另一方无收入。那么婚姻伴侣一年可以比非婚伴侣总体少缴纳8700欧元的收入税。又如,伴侣中一方年收入7万欧元,另一方收入3万欧元。总额仍然是10万欧元。但是,此时婚姻伴侣就只是比非婚伴侣少缴纳1200欧元收入税。几乎谈不上是什么优势了。所以说,夫妻双方都是全职,或一个是半职的状况,那么税收优势就可以忽略了。如果有孩子的话,纳税优势会大一些。但是这一优势也不是很保险,因为绿党和社民党主张缩减这方面的政策。另外,夫妻中有一方是自营业者的情况,也有税收好处。自营业者的亏损可以和做为雇员的伴侣的工资计算在一起,来抵扣应缴税的收入。
第二,较少的遗产继承税。夫妻关系中,一方去世,另一方继承财产时,享有50万欧元的免税额度,自住房含在内。非婚姻伴侣继承遗产时,只有2万欧元免税额,剩余的需要缴纳30-50%的遗产税。婚姻关系存在时,继承行为是自动发生。而非婚姻伴侣的继承必须依据遗嘱执行。此种情况下,亲属继承还优先于伴侣继承。
第三,免费医疗保险。伴侣一方已经有了法定医疗保险,另一方不工作,或是从事微型工作,每月收入低于450欧元的,低收入这一方可以免费共享伴侣的医疗保险。这种优惠仅限于婚姻伴侣,而且仅限于法定医疗保险。私人医保没有婚姻伴侣免费共享医疗险的优惠。
第四,可以继承的退休金。婚姻伴侣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对其退休金的请求权。可以根据规定从国家领到“寡妇金”(鳏夫金),Riester退休金也可以继承。为自营者设立的Rürup退休金也可能被婚姻伴侣继承。这些都是只对于婚姻伴侣有效。非婚姻伴侣继承退休金的情况只在某些私立的保险项目才提供。
第五,医疗知情权和决定权。婚姻伴侣相当于家属,一方生病接受治疗,伴侣有权听取医生的诊断报告。生病一方无可能对进一步治疗措施做出决定时,伴侣可代替其做出决定。一方因重症或死亡,没有行为能力时,伴侣可代替其经手银行账户的操作。而非婚姻伴侣不是家属。以上同样的行为,必须经过事先的公正程序授权才是可行的。
接下来说离婚的坏处。总体讲有四点。第一,结婚费用高。在德国结婚和在中国一样,想要体体面面结个婚,花费不能小觑。最舒适的情况当然是把度蜜月费用也能一并预算进去。在德国,一个德国人为婚礼的花费平均为将近8000欧元。当然也有省钱的办法。不度蜜月会省下不少,不办教堂仪式,又会省下千把欧元。不买新礼服、婚纱,不买结婚戒指,不办婚宴庆祝,就只是到民政部门登记一下,最终只不过花个50到100欧元。但是,这样的婚礼,谁想要呢?言下之意,结婚所花钱越多,一旦离婚了,就越显得是浪费。
德文离婚指路牌:离开婚姻,走向分手
第二,离婚律师费用高。在德国,离婚当事人需要缴纳律师费用和最少一半的法庭费用。费用的高低和当事人的收入及财产相关。这就意味着,即使双方在各方面都达成一致意见,也会花掉几千欧元手续费,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产,手续费很容易会上万欧元(房产的鉴定费用就得几千欧元)。三年之内可以完成离婚手续的,算是很好的。离婚后第三年起,开始支付赡养费。这时如果不请律师,或者两人共用一个律师就可以节省费用。如果说婚姻仅仅持续了很短的时间就离婚,即便不需要分财产,不必支付赡养费,离婚时的各种程序和手续费用也轻易能把因为结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消耗殆尽。这就是许多夫妇虽然实际分开多年,但是却没有离婚的原因。而开始就没有登记结婚的伴侣分开时不必承担这些费用,他们当然也不能享受纳税优惠。但是他们也可以用一纸合同来规定所有的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分手出现争端的时候,则必须经由律师来处理,这时大笔的费用又出现了。
第三, 退休金。当事人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养老金,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补偿。退休金收入高的一方应向低的一方补偿。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也进行分割。但是婚姻期间因继承产生的收入不做分割。
第四,赡养费用。离婚时产生的赡养有两方面,一是对共同的孩子,一是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婚生或非婚生的小孩在赡养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小孩不到3岁的,必须同时对其母亲进行赡养,婚姻伴侣或非婚姻伴侣没有区别。孩子三岁起,非婚生孩子的妈妈就不再享有被赡养的权益,婚生孩子的妈妈则有这个权益。但是,享受赡养权益的母亲只允许从事一份相当于四分之三全职的工作,工资不足的四份之一由父亲补偿。小孩十四岁起,如果母亲没有工作,赡养可以继续延长,直到找到工作。
离婚时,没有小孩的婚姻伴侣没有工作的话,可以要求另一方的赡养。对于超过20年的婚姻,赡养行为可以持续到退休以后。没有小孩的非婚姻伴侣分手,则不存在对伴侣的赡养。
回想当时读到该文章,只觉惊掉下巴,觉得德国人谈离婚简直没有半点人情味,简直如同钻到钱眼里一般。现在再看时,哑然失笑,不过就事论事,与其遮遮掩掩欲语还休,不如丑话说在前头,不留遗患。想想看,某种程度上这未必不是个可行之道。这些法律规定都促使人们不得不在决定结婚前慎重考虑,离婚前也会反复权衡,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一时冲动的行为。这使得婚姻关系本身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庄严性。这是不是说明,笔者的大脑回路相比从前已经开始德国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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