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电视台讽刺节目简直辣耳朵,言论自由竟没节操到这种地步???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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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德国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对当事人的名誉可能造成不恰当损害,或者所言非实的地方。该情况下,处于检验真相下的事实,和处于言论自由保护下的价值判断,两者往往难以被正确区分开。对于本文这当然不是个问题。因为我们只是陈述了某人对他人进行侮辱的事实,那么引用侮辱内容也是被允许的……
近来,德国法院对两起讽刺秀中对政治家进行严重侮辱的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乍一看,这两个判决好像是矛盾的。再细看,却是有事实理由的。因为在其中一个案件中,被侮辱的人之前就已经将自己的言论降到了一个很低级别。
侮辱案1
“纳粹荡妇 (Nazi-Schlampe)”
公共电视台北德广播(NDR)每周都会播出讽刺秀“extra 3”。 这个电视台和德国其他的公共电视台一样,要由每一个德国家庭缴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此电视节目是由德国家庭资助的。在2017年4月27日的电视节目中,主持人将德国选择党的政治领导人 Alice Weidel 称为“纳粹荡妇”。对此,该政治家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并要求不得继续对其使用该称呼,以及损害赔偿。主管的汉堡州法院在2017年5月17日驳回了起诉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因为在讽刺秀的前几天,该政治家在选择党党会上的发言中说到:“政治规矩是属于历史垃圾堆的 (Die politische Korrektheit gehört auf den Müllhaufender Geschichte.)。”
这里简单向您介绍下以上词语的德语意思:“政治规矩(politischeKorrektheit)”是指政治家之间一个富有尊重的和客观的行为方式。如果事物已经是“历史(Geschichte)”,那么就已是过去。“垃圾堆(Müllhaufen)”意味着,没有任何价值。
讽刺家Christian Ehring 在电视节目中引用了这句话,并说到:“好吧,让我们都不规矩。这个纳粹荡妇是对的 (Jawoll, lasst uns alle unkorrekt sein. Da hat dieNazi-Schlampe doch Recht.)。”Weidel 认为这个言论是具有侮辱性的。
根据法庭的判决,Weidel女士却要接受此语境下的这个称呼。对她进行报道的起因是由于她经由选举成为了选择党的党魁。她要在公众场合赞成拥护这个政党,那么她也要受得起尖锐的批评。讽刺性评论的原因恰恰在于,她于党会选举后,在感谢发言中对政治上规矩进行了表态。讽刺家涉及到的正是Weidel女士,以及她废除政治规矩的要求。
法庭认定,通过“明显可见的,属于恰为讽刺核心的夸张”该政治家的人格权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损害,言论自由更为重要。
就此该节目播出电视台也予以了相同的解释:“主持人借其节目展现了(废除政治规矩)要求的后果。即:没有政治规矩,对人的侮辱将可能又变成合乎社交礼仪的。”
侮辱案2
“和山羊打炮 (Ziegenficker)”
同样在公共电视台德国电视二台(ZDF)的电视节目“新皇室杂志“中,讽刺家Jan Böhmermann朗诵了大约一分钟针对土耳其总统的埃尔多安(Erdogan)的骂人诗。在该诗中他将土耳其总统称为是“迟钝,懦弱又瑟缩,打女孩的,并且和山羊打炮的笨蛋(sackdoof, feige und verklemmt, Mädchenschläger und Ziegenficker)”。在朗读这个诗之前,Böhmermann就明确说明-不同于“讽刺作品”-这类“侮辱诗”在德国是不被允许的。他想借此指出许可的讽刺作品和不被许可的骂人批评之间的区别。
土耳其总统提出了禁止该诗的起诉。法庭禁止了诗的部分内容。但承认讽刺家Böhmermann具有基本法规定的言论和艺术自由。法庭认定“该电视报道为讽刺作品”。但补充道:艺术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受到艺术自由保护的讽刺作品可能会侵犯到当事人一般人格权的最核心部分,并被禁止。
法庭论辩到:恰恰是作为国家元首的原告埃尔多安尤其要处以严重的批评 -“因为言论自由产生于对权力进行批评的特别需求下”-。但是他却并不需要接受侮辱或者辱骂,尤其是该诗中所包含的性元素。法官补充道:在这之外,该节目中不仅包含了针对土耳其人偏见性内容,而且还将埃尔多安描述成连猪屁都不如。对于一穆斯林来说,被与猪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具有伤害性的。
根据法庭的判断,即便是没有这些禁止性的词语,该诗在此电视节目中仍是能让人理解的。其余的诗句是对土耳其总统批评性地进行评论。法庭解释道:司法判决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整首作品。因此对Böhmermann的诗,法庭对诗句也进行了一个区分,并仅禁止其中的部分。法官解释道:如果不这样做的话,那么将必须禁止整首诗。
这个判决仍是有争议的,并且也尚未生效。
一位检察官同样也在处理此案。因为总统对讽刺家提出了侮辱罪的刑事报案。检察官却认为该案中并未满足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还认为讽刺家的言论是属于艺术自由的范围内:
要考虑到的是,这个作品是一个知名讽刺电视节目的内容,并且具有一般理解力的观众可以是从如下视角出发的,即:这个节目中的言论具有夸张性和尖锐性,对他们而言经常是不具有严肃性的。讽刺家也可以从这样一个观众视角出发。讽刺家在该作品的范围内,也通过重复的文字格式“胡说-节目”强调了节目的性质……在这之外,在所谓的“骂人诗”的文字里,本身就是一堆对个人特征和行为方式做出负面评价的,夸张性的,明显错误的描述。和事实-明显故意的-是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这个理由,下一个法院也可能撤销对该诗内容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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