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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从党章的变化看党员权利保障

党员权利既要通过党章来确立,也要通过党章来保障实现。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党员权利的规范和保障机制日益完善。


党员权利的萌芽衍生时期


从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到1928年六大通过的党章,并没有像现行党章这样在文本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设定党员权利。关于党员权利的内容,主要是从不同条文中归纳出来的。比如,一大党纲(俄文译本)第四条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三大党章第二条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六大党章第六条规定,“……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党章,党员权利主要体现在介绍他人入党、参加会议并进行发言和参与选举、对处分结果不服可进行上诉等,但在表现形式上比较零散、不成体系。


党员权利的初步探索时期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在第三条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党的政策的讨论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的权利以及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对原来的权利在内容上作了丰富;另一方面拓展了权利的范围,由原来的四项增加到七项,增设了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亲自参加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决议、对党的决议提出保留意见以及向党组织提出申诉控诉等权利,并且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作出规范,既丰富了党章的内容,又对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支持。对比之前的党章,在党员权利的规定方面,七大和八大的党章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党员权利的曲折前进时期


与党的八大党章相比,九大、十大的党章在党员权利的保障方面,不仅没有取得进步,而且在走下坡路。九大、十大党章尽管仍规定了党员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意见保留权等多项权利,但并没有像八大党章那样以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一大至六大党章的表述方式——分散在其他条文之中,笼统加以规定,使党员只有义务而少有权利。十一大党章虽然对党员权利作了部分规定,但是依然没有采用专设权利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


党员权利的恢复发展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良好的政治生态逐步恢复并走向正轨。党的十二大党章在党员权利方面,恢复了八大党章的做法,采用专门条款的形式将党员权利予以单列,在内容上也更加丰富完善,由原来的七项增加到八项,在文本表述上也更加明确和具体,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党员权利体系。同时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这就在党的总章程中以明确规定的方式为党员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三大至十八大的六部党章,在党员权利内容方面,基本都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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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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