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阻碍执法后果严重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执法的权威不容挑衅,不管事出何因,都不能成为辱警、殴打警察、妨害执行公务的理由。辱警、殴打警察、妨害执行公务挑战的绝不仅仅是警察个人,而是挑战法律的尊严,执法的权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于这种行为,公安机关绝不会姑息迁就,对于民警执法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我们必将坚决支持保护;对于恶意抹黑警察执法、辱警、殴打警察、妨害执行公务的,我们将旗帜鲜明、依法处置,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近日,宜春袁州公安分局、上饶信州公安处理了几起妨害公务案件,刑拘涉嫌妨害执行公务嫌疑人3人,治安拘留1人。
嚣张跋扈:
一女子酒后殴打执法警察被刑拘
朋友聚会,把酒言欢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有的人酒后不能自控,甚至酒壮人胆,殴打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近日,宜春中心城区就发生了这样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当事人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月16日晚,嫌疑人陈某(女,24岁,袁州区寨下镇人)和一群朋友聚会,席间4至5人喝了六瓶红酒;之后一群人趁着酒意,又来到下浦辖区一KTV继续狂欢,期间又喝了很多啤酒。在喝酒过程中,陈某和他人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激烈争吵,后来直接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推搡,摔酒瓶,现场一片混乱。
而此时,下浦派出所民警带着两名辅警正在附近巡逻,KTV的服务员发现正在巡逻的民警后,立即报警求助。到达现场后,民警将正在揪扯的双方分开,并好意奉劝双方保持冷静,尽早回家。就在处警人员认为事件已经得到解决的时候,陈某突然冲出,意欲殴打与其发生纠纷的人员。民警见状立即上前拦阻,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陈某竟然将怨气转向民警,并恼羞成怒的给了民警两记耳光。宜春原本民风淳朴,发生此类事件是极其罕见的,但更为过分的是,在将陈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陈某依然猖獗,拒不配合警方的执法活动,还将民警的小腿踢伤。
事件发生后,分局高度重视,刑侦大队全力展开调查,迅速查清事实,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嫌疑人陈某依法刑事拘留。
目无法纪:
两女子聚众闹事攻击警察阻碍执法被刑拘
1月13日,袁州区彬江镇大浦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袁州机电产业基地某公司员工陆某驾驶轿车与驾驶摩托车的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卢某相撞,导致卢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出之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自1月16日起,死者卢某家属等30余人在该公司堵门闹事,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辖区彬江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无效。1月18日上午,死者家属100余人再次将该公司围堵得水泄不通,该所民警带领4名协警前往现场处置。
处置过程中,闹事人员将处警人员团团围住。其中两名妇女对民警和辅警进行推搡拉扯,妇女李某(女,49岁,新余市分宜县,死者的妻子)连续殴打处警的民警和辅警,抢夺并将民警和辅警的两部手机摔坏;妇女卢某(女,26岁,死者女儿)对处警民警连续撕扯,造成处警装备执法记录仪损坏。
事件发生后,分局立即抽调特巡警队员赶往现场,将带头闹事人员传唤至分局治安大队,恢复现场秩序。经带回调查,分局对嫌疑人李某、卢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刑事拘留。
不服执法:
违规车主辱骂执法交警并抗法被行拘
1月16日上午11时许,上饶信州朝阳派出所接到一起执法受阻报警,上饶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与上饶市路政联合执法过程中在新320国道朝阳路段遭遇涉嫌超载车主阻碍执法。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并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置。
经查,当日上午10时许,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和上饶市路政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在新320国道机场路段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一重型货车存在超载嫌疑,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将嫌疑货车拦停后,发现车辆满载一车煤灰。为确认车辆是否超载,联合执法人员引导司机陈某将货车转移至治超站进行过磅取证。
半小时后,当车辆在赶往治超站的途中,随后赶至的货车车主蔡某在新320国道朝阳路段将货车拦停,阻碍执法人员将货车开往治超站接受检查,并试图说情,希望执法人员能网开一面。交涉无果后,蔡某拒不配合工作, 且出言辱骂。交警随即依法强制传唤蔡某至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蔡某当场反抗,继而与交警发生拉扯,致一名交警手指受伤。
目前,蔡某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普法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事后,多名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达不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在这里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管是涉嫌交通还是治安的违法犯罪,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来源:袁州公安 信州公安
审核/ 钟建华 编辑/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