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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VOCs治理攻坚风暴来袭!山西太原开出150万大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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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已成大气治理焦点近年来,作为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已逐步成为我国大气治理中的焦点。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使得VOCs排放控制有法可依。2017年以来,环境部又先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陆续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使得VOCs治理有了进一步细化的规范。2019年5月24日,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下称《标准》)。自此,关于VOCs排放的市场监管,拥有了第一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尽管国家对于VOCs的排放有着日趋严格的政策指导和监管力度,但VOCs治理面临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相关数据显示,近两年来,尽管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臭氧浓度却不降反升,2019年全国337个城市臭氧浓度同比上升6.5%。今年6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也披露,截至2017年末,即使仅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尝试性调查,所统计到的排放量就超过了千万吨,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排放量就达到417.87万吨。鉴于VOCs具有涉及行业多、排放环节复杂、不便于集中收集治理等特点,在VOCs治理时,监测监控不到位已成为了高效施治的一大盲区。为此,在此次攻坚行动中,环境部专门通过卫星遥感手段,开展了重点区域臭氧前体物遥感监测,筛选出VOCs治理重点关注区域,并充分运用走航检测、手工采样监测、VOCs溯源分析等手段,对VOCs排放重点区域、企业名录及排放环节进行精准定位,构建起多位一体的全面覆盖。同时,《标准》还要求,地方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对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进展缓慢、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于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将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02
“零容忍”式执法风暴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今年夏季臭氧治理攻坚形势向好,多个城市也纷纷出台地方方案标准,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例如,河北、浙江、四川、重庆等25个省市地区均加速了对VOC整理和检查的脚步,对于VOCs排放企业规定了错峰生产作业、错峰喷涂、错峰加油等措施。结果显示,今年6月,95个城市的平均优良天数为19天,同比提高了5天;其中80个城市优良天数同比提高,5个城市同比持平,10个城市同比下降。而那些尚在观望、行动迟缓的企业,在暴风式的执法强度下,则遭受到了严厉处罚。自7月开始,杭州、太原、济宁、淄博、南通、徐州、石家庄、衡水等城市的首张VOCs罚单都相继开出,很多城市甚至在《标准》实施首日,就对多家企业的违规行为实施了处罚和立案调查。7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市某包装塑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印刷车间经收集后的无组织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为2.65kg/h,处理效率为32%,与《标准》中相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差距甚大,遂处以2.81万元罚款,并立案调查、责令整改。03
企业如何避免“踩雷”?在这样的重压执法下,相关企业应如何做好自查,避免“踩雷”?环境部给出了以下十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标准,包括: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