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公布,无证排污最高罚多少?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主编



传说已久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终于公布了。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75个行业技术规范等文件公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直至去年12月9日国常会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这项准备了4年之久的制度终于正式出台了。
新制度的最大亮点,就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从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排污许可制实施后,排污单位需要怎么做?环境执法机构将如何执法?一旦违法将有什么处罚?《环保圈》在此一一为您分析。



01排污单位需要怎么做?
首先,排污单位要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取得排污许可证,只是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除了标志牌,更重要的工作是排污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此外,排污单位还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这个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5年。
除了这些,排污单位还要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并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如果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生态环境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守亮表示,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

他表示:

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既是排污单位满足排污许可要求所需要实现的环保义务,也是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守法公开承诺。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等各种手段记录污染排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公开,实现按证排污。


从排污许可制试点效果看,有些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发证、轻证后监管”,持证排污单位不按证排污、不达标排放等问题。
对此,孙守亮表示,排污许可权威性需要强化,核发排污许可证仅仅是管理的开端而不是结束,许可证的权威不是发出来的,而是证后监管管出来的。



02环境执法机构将如何执法?
首先,对于一个排污单位,一年要例行现场检查多少次?怎样检查才是合理的?
《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看来,这一规定避免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同时,对不同企业也要区别对待:
  • 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社会诚信较差单位、公众比较关注的排污单位,应当检查的频次多一些;

  • 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社会诚信较好单位、生态和社会影响较小的排污单位,就可以检查频次少一些。


其次,具体方式上,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王灿发表示:
除了现场检查外,还包括在线监控、函询、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或者上传报告或者资料、对有关环保的设施和设备抽检、对违法的设备与设施依法查封扣押等,但最主要的方式还是现场检查。
过去,环境监管执法的一大困难是排污单位封闭经营,一旦排污单位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执法,违法证据就难以取得。
对此,《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其中,要求排污单位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查清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一项重要措施。
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是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到底以谁的数据为准?
《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在王灿发看来,这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的效力,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03一旦违法将有什么处罚?
在胡清南方科技大学教授胡清看来,排污许可制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
首先,《条例》规定了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例如:《条例》第33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其次,对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例如,《条例》第44条还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规定对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将依法严惩。

《条例》第39条规定: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不仅将遭受经济上的处罚,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结果。同时,弄虚作假也会受到严惩。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保圈" 的原创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圈,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百家号等公开传播平台上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需经本平台授权,并注明"来源:环保圈"。违反上述声明者,平台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商务合作请联系:021-23521171

3、欢迎更多思想者加入环保圈特约撰稿人队伍,申请请添加微信:maweihui00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