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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第一案!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企业未主动报告被处罚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主编





碧水源子公司被处罚

这可能是“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新政策”实施后的第一个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今年4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环保圈》查询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也找到了这则行政处罚信息: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其中显示,被处罚者的名称是“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违法事实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处罚依据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

行政处罚下达的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内容则为“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工商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及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环保圈》查询碧水源官方网站也发现,这家企业确实是碧水源华北地区的子公司。

碧水源官方网站▼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依据,总共有3个:

▶第一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第二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第三个依据是《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

也就是说,廊坊碧水源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同时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所以要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廊坊市碧水源被处的罚款是55万元,正好位于这一区间。




进水水质超标

对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的这则处罚,碧水源方面有何解释?

碧水源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网财经”采访时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

进水水质超标,极大地影响了厂区生化系统的活性污泥,进水负荷较大,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厂区无法承受该进水水质压力。

对此,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也表示认可。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在回复“中国网财经”的邮件中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也就是说,进水超标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根据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的说法,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的,出现进水超标现象后,但廊坊碧水源并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对此,碧水源方面存在异议。他们表示,该项目自2018年6月进水调试以来就一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

据了解,碧水源方面已就此案件提出了行政复议。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也确认,他们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该案的行政复议通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适用裁量恰当。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新政策”实施后第一案

《环保圈》查询公开信息发现,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去年12月“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新政策”实施后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一起“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案件。

此前,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业内外都曾经有很大争议,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对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并不能完全免责,还是要接受处罚的。但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根据这一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廊坊碧水源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对于这样的情况,环保业内可能还不是很理解。对此,曾经参与《通知》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解释说,很多事情的完善进步,往往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各方明确责任,明晰规则,不断优化自身工作,促进良性的互动,才能逐步达到新的平衡。

相比以前,新的规定已经从原来“政府-运营企业”的二元对立,变成了“政府-纳管企业-运营企业”的三方沟通,并对三方均提出了要求,将原来压在运营企业一方的压力,分散到了三处。

同时,在《通知》中,也已为运营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留出了解决方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单向的执法结构,给运营企业提供了能够用以保护自己的法规依据。

此外,《通知》还侧面指出了当前运营企业自身管控的不足——“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意指企业在市场扩张过程中应当对纳管污水水质有所鉴别,并确保具备相应匹配的处理、管理能力。企业抢项目的不理性,与园区招商的不理性一样,会给污水达标带来风险。

清华大学教授王凯军▼


也就是说,从环保企业的角度讲,首先应该在接受项目之前就把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情况调查清楚,不要盲目“抢”项目。

然后,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就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该说,相比过去,这一政策还算是有所进步,不仅明确了处理标准,同时也给环保企业留出了解决方案。

但是,在环保企业看来,有关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争议仍未结束。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就曾经通过全国政协报送过一则《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其中表示,工业废水的问题已成为阻碍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的一大瓶颈,成了污水处理厂的“不可承受之重”。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组织的2021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介绍两会提案▼


他们建议,要强化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及工业企业的纳管管理,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废水进入市政管网,同时已经纳管的企业也要加强监测。

总之,监管的压力不应该只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身上,上游的工业企业同样也应纳入监管范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子公司被罚55万元碧水源不服提行政复议环保部门指进水超标不报该罚,中国网财经,2021-05-13

  2. 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1-04-08

  3. 关于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0-08-17

  4.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环境部: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环保圈,2020-12-18

  5. 王凯军: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现象,看依法行政下情理法的统一之道,JIEI创新实验室,2021-01-04

  6. 进水超标成“不可承受之重”!两会提案: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环保圈,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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