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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时值超过规定也是超标!生态环境部新规征求意见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


认定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是依据日均值还是瞬时值?这个争议差不多可以盖棺定论了。

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部分修改。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对于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规定,均为超标。

在此之前,认定污水厂超标的标准都是“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规定”。而此次修改后,“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规定”也将视为超标。

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厂瞬时排放超标也将成为环保部门的处罚依据,污水处理厂要更加小心了。

1
“以一次取样检测的数值认定超标”败诉

介绍此次标准修改之前,先说说这次修改的背景。

这次标准修改,主要原因来自于一场官司。

2020年6月,北京市四中院公布“2019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北京某公司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件的情况并不复杂。2018年6月,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某镇工业园污水处理站的出水一次取样监测总磷排放浓度为0.68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C标准规定的总磷排放浓度(0.5mg/L),故认定为超标,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但是,该污水处理站运营公司表示不服,他们的理由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日均值,采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


于是,该公司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随后,宝坻环境局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四中院认为,宝坻环境局以一次取样检测的数值认定北京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继而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违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故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因此,北京市四中院判决驳回宝坻环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宝坻环境局败诉了。

这一判决结果,迅速在环保系统内引发轩然大波。很多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采用日均值为标准,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而且还会给企业钻空子留下空间,非常不合理。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其实,关于环保执法时是以日均值还是瞬时值为依据,双方的争议由来已久污水处理厂认为,应该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环保执法人员则认为,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也可以作为依据。

这方面,生态环境部其实也早有定论,之前就通过复函、部长信箱等方式明确过。

例如,2017年,原环保部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中就表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到了2021年,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又在回复来信时表示: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以上部令和公告现行有效。



不过,法学专家则认为,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应当优于部门复函进行适用。即使生态环境部要对标准进行修改,也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而不能简单以复函形式作出适用。在复函与国家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依法应适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复函、部长信箱等形式,法律效力比较低,当它与国家标准发生矛盾时,还是要以国家标准为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采集24小时混合样”为依据。

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这一次生态环境部才不得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进行了修改,从而在法律上正式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的效力进行确认。

2
日均值或瞬时值超过规定均为超标

这一次,生态环境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下称“修改单”)中,对国家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

原来,关于各项污染物的控制标准只有“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也就是日均值的标准。 


而这一次,则增加了“表4 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就是瞬时值的标准。 



也就是说,原来只有一个日均值的标准,现在多了一个瞬时值的标准,有两个标准了。

总体来看,瞬时值的标准要高于日均值的标准。以COD为例,日均值标准是50mg/L,而瞬时值标准则为75mg/L。

同时,修改单中还规定:

对于表1和表4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均为超标。


也就是说,原来是日均值超过表1为超标,现在则变成了2选1,要么日均值超过表1,要么瞬时值超过表4,都是超标。

这一规定涉及到的污染物项目有:COD、BOD、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

生态环境部也表示,本次修改后,COD、氨氮、总氮、总磷等9种基本控制项目既有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有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两者具有同等地位,排放水污染物超出其中一种标准值均为排放超标。

而对于仅规定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 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等3种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即为排放超标。

对于其他一些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等),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也就是说,对于其他这些污染物,如果瞬时值超标了,可以不认定为超标,而是评估风险,进行防控。

3
“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来自大数据

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表示,之所以要进行此次修改,主要原因就是之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规定的所有水污染物均应“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因为,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有的污水处理厂(SBR工艺)间歇式排放,可能连续2小时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将这些时段计入日均值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如果某些时段排放浓度过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标,也很可能造成较重的环境污染。

同时,如果是以日均值为依据,那么执法人员就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那么排污单位就可以采取治污设施“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和调整设备工况、改变投料方式等办法,临时制造“达标排放”,为其钻空子留下可乘之机。

而在实际修改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新增加的“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普遍要比之前的日均值标准要高一些,其依据是什么?

王凯军表示,它一方面是参考了国外经验,另一方面主要的技术依据还是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数据。

据了解,编制组统计分析了2020年全年上传该平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测算了上亿条数据。这些数据都是实际排放监测数据,也是目前最可靠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测算依据,它们是编制这个标准修改单的最底层技术工作的基础。

在王凯军看来,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实施新的标准一般无需改变工艺、增加投入,所以不会增加新的成本。

对于这次标准修改,业内人士的反应总体来讲还比较平静。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进水浓度过高造成的达标困难;二是有的地方出水要求过高,甚至要求达到地表水三类,由此带来的达标困难。

▼图片来源:环保工程师

 

这两个问题,显然不是这次标准修改能够解决的,还要靠今后其他方面的工作来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修改单”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生态环境部。



反馈的渠道是: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段光明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政编码:100006电话:(010)65645277传真:(010)65645260邮箱:duan.guangming@mee.gov.cn

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则为:2022年3月1日

各位同行如果对这次的修改持有不同意见,也欢迎通过以上渠道向生态环境部进行反馈。

参考文献:
1、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2022-01-30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生态环境部,2022-01-30 3、北京四中院: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需以24小时混合样为准,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0-07-02 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环境诉讼研习社,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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