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规模的券商债券投顾业务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举措。
9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通报称,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节收益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近日交易商协会约谈了投顾业务规模较大的主要证券公司,督促其严格隔离不同业务条线,规范投顾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交易商协会表示,将要求金融机构向协会备案投顾协议,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并制定投顾业务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有券商非银分析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面临监管趋严,未来券商债券投顾展业大概率要同时符合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
据交易商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节收益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上述通报中提及的正是券商的债券投顾业务。兴业证券非银分析师徐一洲团队在近期研报中指出,债券市场为专业化市场,参与者均为专业投资机构,但部分金融机构,如县域农商行由于组建较晚、规模较小等原因,信息渠道狭窄,专业化程度不高,投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寻求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债券投顾业务即券商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提供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建议服务,券商主要收取投资顾问费。
今年以来,得益于“债牛”行情,中小银行加大购债力度,尤其是长债。但监管方面也在持续从严,频频对国债交易中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出手。比如8月8日,交易商协会就公告称,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债交易中存在出借债券账户和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已将部分严重违规机构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次通报中,交易商协会则提到,为加强债券市场规范,促进市场平稳运行,近日约谈了投顾业务规模较大的主要证券公司,督促其严格隔离不同业务条线,规范投顾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要求证券公司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认真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告自查情况,提交全部投顾协议。对于自查未如实反映问题的证券公司,交易商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券商的债券投顾业务包含在FICC业务〔即固定收益(FI)、外汇(C)及大宗商品(C)业务的统称〕中。由于债券投顾业务包含在涉及券商自营交易的固收部门中,此前一段时间,也曾引起市场对如何平衡各业务条线利益冲突的关注。
不过,据了解,随着相关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债券自营与投资顾问业务混同操作等违规情形已得到明显遏制。
监管政策方面,据了解,为进一步防范利益冲突,2017年302号文发布实施后,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开展合规检查、交易监测、信息报送等手段,重点关注债券交易的流程管理、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不断规范债券业务及债券投顾业务发展。
证券公司也加强了债券交易及债券投顾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通过强化合规风控、异常交易监测、向客户充分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投顾业务,并将自营、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各类业务有效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了防火墙。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通报中,交易商协会提到,下一步将要求金融机构向协会备案投顾协议,对于证券公司及中小银行在投顾业务中暴露的机构业务内控和公司治理不到位问题,将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机构展业。此外,交易商协会将持续强化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投顾业务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实行备案制度,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减少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稳定。”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记者表示,上述举措都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尤其是要求金融机构向协会备案投顾协议,旨在进一步提高透明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
从券商角度看,债券投顾业务的发展方兴未艾。徐一洲提到,目前来看,债券投顾并不是券商固定收益部门主要的收入利润来源,但债券投顾业务为轻资本的收费类业务模式,不占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且投顾机构自身不承担投资风险,是券商债券投资去方向化的重要发展方向。
在2024年半年报中,也有大型券商对债券投顾业务的成绩进行了展示。比如北京地区某头部券商称,其机构债券投顾业务管理账户收益领先同业,区域影响力显著。另有某沪上大型券商在业绩说明会上提到,上半年,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快发展 FICC客盘业务,通过投研优势赋能,不断创新完善金融产品供给,债券投顾业务规模跻身行业前三。
据兴业证券非银分析师徐一洲团队分析,作为券商卖方业务中重要的一种业务模式,债券投顾业务通常由具有较强专业投资能力的券商开展,各家券商的投顾规模在百亿元到千亿元之间。
而从整体来看,债券投顾市场集中度较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常态化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约20家,总规模约1万亿元,其中前5家规模占比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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