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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爆雷!刚刚公告:明日停牌!

周乐 券商中国 2024年10月27日 19:42




财报季务必警惕“爆雷”风险。



今日晚间,浩丰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5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20年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和多名时任高管被罚,拟罚款金额合计680万元。同时,股票简称将变更为“ST浩丰”,并于10月28日停牌一天。


值得注意的是,浩丰科技的财报也遭遇“重挫”。今日晚间,浩丰科技披露的2024年三季报显示,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9895.77万元,同比下降24.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3万元,同比大幅下降60.62%,扣非净利润更是同比大幅下降87.58%。


据三季报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浩丰科技的股东总户数为4.27万户。


突遭ST


今日晚间,浩丰科技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5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20年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和多名时任高管被罚,拟罚款金额合计680万元。


同日发布的公告显示,由于浩丰科技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将对浩丰科技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浩丰科技股票自2024年10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4年10月29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浩丰科技”变更为“ST浩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据今日晚间发布的公告,2023年12月,浩丰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今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1、对浩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2、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3、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4、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以上拟罚款金额合计达680万元。


净利润暴跌60%


10月27日晚间,浩丰科技披露了2024年三季报,其中显示,第三季度实现营收9895.77万元,同比下降24.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3万元,同比大幅下降60.62%,扣非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87.58%;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2.73亿元,同比下降34.49%;归母净利润为591万元,同比大幅下降56.64%。

 


资料显示,浩丰科技是一家IT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2015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向大型客户提供从基础设施到业务应用的综合数字解决方案,业务主要聚焦在数字金融、大型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智安全、酒店传媒等业务领域。


据介绍,浩丰科技掌握涉及软交换、多媒体通信、CTI、工作流、业务规则引擎、知识发现、应用服务器等多个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35项,拥有基于自主核心技术所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44项。


据公司三季报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浩丰科技的股东总户数为4.27万户。


股价方面,截至10月25日收盘,浩丰科技股价报7.17元,浩丰科技股价年内累计上涨21.5%,最新总市值为2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初,浩丰科技已经遭遇负面冲击,其因业绩预告披露不准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据通报,10月8日,深交所对浩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查明,浩丰科技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4年1月30日,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


2024年4月29日,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约-1.62亿元。浩丰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责编:战术恒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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