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扇耳光、撞墙、自刎……丈夫以自残要挟妻子算家暴吗?】
一言不合就闹自杀,婚姻中多次自残,这样的行为算家暴吗?妻子能以此请求离婚吗?
孽缘初始
2017年,李娇与张磊经同事介绍相识,年长三岁的张磊斯文俊秀,研究生学历,IT工程师,这些优秀的外在条件让李娇很是满意,于是双方开始发展。
好景不长,李娇渐渐发觉张磊在性格上存在很大缺陷,不仅性格孤僻,还不懂得保护女性。
有一次在外就餐时李娇遭遇骚扰,隔壁桌青年要求李娇陪酒,张磊不仅没能挺身而出,反倒是跟着劝李娇喝一口,最终还是在其他人的制止下这场闹剧才结束。
李娇事后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向张磊提出分手,但对方不断卖惨称自己生活不幸,她第一次心软了。没想到有一就有二,此后李娇曾多次向张磊提出分手,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挡了回来,这手还是没分成。
闹得最严重的一次,张磊甚至以自杀威胁。
2018年1月10日晚,李娇突然收到张磊发来的微信:“今生不能与你在一起,那就来世做夫妻吧!”跟这句话一起出现的还有一张他拧开煤气的照片。
见此情形,李娇惊慌失措地赶往张磊的住处。“我只想见你最后一面。”张磊这句话让李娇乱了阵脚,害怕对方来真的,李娇只好答应与他成婚。
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
夫妻不睦
刚刚结婚,尚在蜜月期的两人因蜜月旅行就发生了争议。
最开始李娇选定了巴黎作为蜜月旅行目的地,被张磊否定了,最后在她的坚持下,张磊勉强同意了新马泰五日游。
李娇要跟团旅游,被对方以花费过高为由否了;落地后,张磊要找便宜的住处,接连跑十多次选定了一个民宿旅店落脚;又累又饿的李娇想去饭店吃饭,被对方以吃盒饭就行了为由否了……
旅行期间,张磊多次以铺张浪费为由阻止李娇花销,即使李娇花费的是自己的钱。
两人一旦发生争吵,张磊又是下跪又是扇耳光,甚至还在商场里以头撞柱,这样的局面让李娇很是无奈,所有的计划都只能被迫终止。
2018年7月,李娇产生了结束这段婚姻的念头。也恰巧在这个时候,她发现了自己已有身孕,背着张磊去做人流时,却因体质问题被医生劝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得已放弃了离婚的念头。
本以为孩子的出现能让张磊有所收敛,没想到在女儿出生后,张磊还是会以头撞墙、自扇耳光等行为胁迫李娇妥协让步,甚至变本加厉到跳楼、拿菜刀自杀。
一想到女儿将会在张磊自杀、自残的阴影下成长,李娇就感到害怕,这让她下定了要和对方离婚的决心。
离婚争议
2022年1月,李娇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诉前调解期间,张磊坚决不同意离婚,家事法庭发出给予双方30天离婚冷静期的通知。
期间,张磊发短信威胁无果,又发微信视频扬言要自杀。李娇立即报警,被民警制止时的张磊却淡定地表示:“别当真,我就是吓唬吓唬她。”
离婚冷静期满后,李娇再次提出诉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家庭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依据李娇提供的证据证明,张磊虽然对李娇不存在身体侵害行为,但其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恐吓李娇,达到了精神上控制对方的目的,也属于是家庭暴力范畴。基于双方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证实该婚姻关系确无维系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娇和张磊离婚,判决女儿跟随李娇生活。
法官说法
属于。家庭暴力通常体现在殴打、捆绑、恐吓和谩骂上,该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虽然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自残、自杀等行为属于家暴,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频繁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以达到对配偶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另一方必然生活于惊恐当中,实质上就属于家庭暴力的恐吓范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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