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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方案(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

2016-08-26 光伏资讯

2016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

随后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6月5日发布 国能新能〔2016〕16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各地地面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各地方政府能源局在上述两个政策的指导下,均需配套出台各地的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方案。

2016年8月17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对青海省的配置方案做了明确。

截止2016年8月17日已有十个省份发布了各自的竞争性配置方案。详见文章末尾!

政策来源:光伏們

2016配置方案政策汇总


国家: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华北:河北 | 山西

东北:黑龙江

西北:

华东:江苏 | 浙江

华中:湖北 | 四川

华南:广西

汇总:省级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方案对比(7+2)

征求意见稿: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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