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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兆光:上元观灯的意义

葛兆光 三联书店三联书情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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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读书和新知』


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传统中国社会里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仅仅是一种习惯,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与非法、生活上的正常与非常是有联系的,历代的法律规定,就给民众划出了关于生活秩序的合法与非法、正常与非常的界线。但是,造成“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这种混乱,甚至导致道德败坏、盗贼丛生的节日之夜,尽管被士大夫反对得很厉害,甚至皇帝也在这种“政治正确”的道理下“诏可其奏”,但是,实际上仍然被允许和宽容。

*文章节选自《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增订版)》(葛兆光 著 三联书店2019-4)“在法律史、社会史与思想史之间 —— 以传统社会中白天与黑夜的时间分配为例”,微信篇幅所限,节选发布。文章版权所有,转载请在文末留言









《长安十二时辰》剧照


文 | 葛兆光

几十年以前,哈佛大学的教授杨联陞先生,用英文写了一篇关于古代中国官员、民众的日常时间安排的论文“Schedules of Work and Rest in Imperial China”,发表在《中国制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1982年由台湾大学的梁庚尧先生翻译成中文,收在他的论集《国史探微》里面,题目是《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

那么,这篇论文说的是什么呢?在这篇论文里面,杨先生讨论了一个过去历史学者很少关心和讨论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国官员以及民众的作息时间和假日制度,放假怎么放,休息怎么休息等等,这就是“时间分配”。不过,我觉得,在这篇不算太长的论文里,他只是开了一个头,关于这个话题,并没有充分展开研究,资料也没有来得及更广泛地汇集,后来他也没有再去深入地讨论这种时间分配观念背后的思想史,只是给后人留下了一个课题,留下一个可以继续开拓的研究领域。但是,我总感到很惋惜的是,后来好像没有多少学者在这方面跟进,继续杨联陞先生的思路,真的是很可惜。

时间分配,看上去可能很形而下,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事情。不过,从根本上说,它又是一个有关“秩序”的事情。“秩序”,order,可是一个很形而上的大话题呀。大家都知道,在古代中国的大一统社会里面,时间分配是很重要的,无论民间和官方都一样很重视。

古代这种关于时间的安排和分配,很细很细,包括了一年中的各个时段,……它还包括每一天早中晚,早上干什么,下午干什么,晚上干什么,都要有秩序,不能乱。这里的文献可能大家不很熟悉,或者不太注意。其实也很多,大家看《国语·鲁语下》,里面引了敬姜的话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么事,在古代“圣王”的时代是有规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职,昼讲其庶政,夕序其业,夜庇其家事,而后即安”,士就是读书人应当“朝受业,昼而讲贯,夕而习复,夜而计过而无憾,而后即安”,而普通民众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动、晦而休,无日以怠”,据说,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称赞和肯定。后来和尚道士的生活也有这些规定呀,早坛功课做什么,午坛功课做什么,晚坛功课做什么,清楚得很也严格得很。佛教的《清规》里面就有规定,不能乱,乱了就躁动不安,躁动不安你还修炼什么心灵呢?大家记得《论语》里面有一个很有名的事情,就是宰予,孔子的弟子白天睡觉,被孔子臭骂一顿,就说他是“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就是这个人不堪造就的意思了。为什么呢?因为白天是劳动学习的时候,要睡觉得到天黑以后了,你白天睡觉干什么?

那么,这种曾经被儒家认同的时间安排背后,到底有什么思想史意味可以分析呢?今天,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古代中国社会关于白天与夜晚的分配。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传统的日常生活秩序


通过这种很严厉的“夜禁”,古代中国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这样,一直在试图恢复传统“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我小时候看过昆曲《十五贯》,在大陆五六十年代是拍成了电影的,很有名,这是明代的戏曲,讲一出盗窃的冤案是怎样被一个清官况钟平反的。其中,第十六出《乞命》中,更夫唱道:“星斗无光月弗明,衣寒似水欲成冰,人人尽说困便困个冬至夜,偏是我手不停敲到五更。”这里的“手不停敲”,说的就是古代更夫在寒冬值夜敲梆的事。这并不是凭空杜撰,现代社会当然没有人再敲梆报更了,可是中国自古代到近代,两千年来一直有“巡夜”的制度,据历史学者的研究,为防止盗贼,在很早的时代就有“夜禁”。《周礼》就说,古代就有“司寤氏”这个官,司寤,就是管睡觉的官儿呀。当然《周礼》按照顾颉刚先生的说法,可能是战国人对于大一统新帝国的想象,不过,这些想象都有一点儿根据。据说,古代司寤氏的职责之一,就是根据星辰判断日夜时间,“禁宵行者、夜游者”。

前面我们提到《国语·鲁语》里面敬姜的话,古代中国官方曾经特别期望民众日常生活总是“明而动、晦而休”,因为这是以自然的昼夜交替为基础,给民众生活安排的一个基本秩序,就是说,白天是劳动、交谊、买卖活动的时间,而夜晚是安居、休息的时间。毫无疑问,在灯火相对困难,需要凭借日光的传统社会,本来这就是很自然的,所以,如果是违背大家习惯的日夜秩序,“昼伏夜出”,常常你需要有非常特别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白天不出来,晚上却出来呢?大家要知道,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传统中国社会里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仅仅是一种习惯,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与非法、生活上的正常与非常是有联系的,历代的法律规定,就给民众划出了关于生活秩序的合法与非法、正常与非常的界线。

这种生活秩序的法律规定来源很早,如果我们不算《周礼》的说法,那么至少在汉魏就有,到了唐宋时代,我们知道它已经被写入法律条文。按照《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的规定,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一天被分为白天与黑夜两半。到了夜里,不可在城内随意行走,在闭门鼓后,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诸犯夜者,笞二十”。

历史书里面有不少例子。比如中唐元和时代,一个内廷中使,就是宦官啦,叫郭里旻的,只是因为“酒醉犯夜”,就被“杖杀”,而那个负责夜禁的金吾和巡使,也都因此被连累“贬逐”。中晚唐诗人温庭筠也曾经因为醉酒犯夜,几乎被处罚。在宋代,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如果有失职,还要被“笞三十”,至于真的发生了盗案而未察觉,那更要被“笞五十”。

在法律条文里面还规定,如果是私人家宅,“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这比普通的犯夜要重,因为来者可能是盗贼,所以,就算主人心里明白这个入侵者并不是有意侵犯,可是他有意地杀伤了来者,在法律上也要“减斗杀伤二等”。谁说古代中国不保护私人财产呢?其实只要是在皇帝这个“大公”之下,还是可以有“小私”的。当时,曾经有人提出质疑,他说,如果主人事先知道外来人有图谋,设了圈套,故意等候他来而杀了他,是否也应当算是杀人有罪呢?可是,根据窦仪《宋刑统》的疏义解释说,这不能等同杀人罪,因为“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故犯,亦为罪人”。

这些规定没有因为朝代变更而变更,在元代虽然统治者换了民族,但法律规定,大概还依然是因袭宋代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五十一《诸盗》一条里面就规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者(下注:有公事急速丧病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一下,准赎元宝钞一贯。


《通制条格》卷二十七《杂令》记载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时夜晚宴饮,“今后会亲,止许白日至禁钟”,原因是“其中引惹斗讼,不惟耗费”。同时,为了防止城市里面出问题,更直接颁下圣旨,禁止那些“众人唱词的、祈神赛社的、立集场的”在夜里聚会,因为“似这般聚众者,妄说大言语,做勾当的有啊”,所以,严令“将为头的重要罪过也者、其余唱词赛社立集场的每”,要“比常例加等”地进行处罚。

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宋元时代城市越来越发达,商业也渐渐增多,原来来自农村的、以土地耕作为中心的自然生活秩序,在城里不适用,所以就有点儿乱了套了。可是古代中国的制度呢,又总是依据传统的生活与习惯,保护这种农本的社会秩序的,所以针对城市生活秩序渐渐颠倒混乱,它总要有点儿没有办法的办法吧。国家、政府、官方,大概总是希望国家清清楚楚,一丝不乱,这样它才放心。这是惯例。

以后的明代,尤其是前期,为了限制城市生活节奏的混乱,对于秩序的控制和管理就相当严厉。大家要知道,明代初期是国家控制和意识形态控制最厉害的时候。一方面,和元代一样,城镇同样“以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除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葬执有灯亮者不禁外”,无论何人均要拘留送问。但是,这时候就不像元代那样能以宝钞赎买了,非得惩罚不可。同时,夜行之禁的规定更细了。另一方面,在农村运用重新组织的乡里组织控制起来,明代前期的乡村组织,是很严密的,经过洪武年间的重新整顿,一层层的,很细。当时就规定,集镇乡村严格建立乡里组织,要派人值夜,规定每晚甲长关锁寨门,“即查本甲十家之内,今夜何人外出,有无容留面生之人”。比如,天启年间的顺德府还规定,每夜要设保夫十人,“更班鸣锣,绕村巡逻”。这就和《十五贯》里的梆夫一样。同时依照唐宋的传统,《大明律》卷十八《夜无故入人家》也规定,夜间随意活动算犯罪,如果无故进入人家,更要受很重的笞刑。

通过这种很严厉的“夜禁”,古代中国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这样,一直在试图恢复传统“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不过,大家要注意,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限制虽然很严厉,但是,随着商业的发达,这种传统的生活秩序,就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响下渐渐瓦解了。有人说是“现代性”的萌芽,或者大陆说的“资本主义萌芽”,都是从城市和商业开始的。所以,一些理想上坚持乡村生活传统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员,怀着恢复古代生活秩序的理想,常常要给这种时间秩序制定种种措施。

清代有一个叫于成龙的官员曾经提到,第一,要在乡间建立保甲制度;第二,要在各处树立禁止夜行木牌,时刻叮咛各处甲长,大家提防;第三,要在要津路口埋伏乡夫,如果遇见人黑夜行走,就把他们绑锁起来,第二天禀官严审;第四,官员要严加审查,如果没有谋劫的意图,就要治以“夜行”之罪。他觉得,要是这样提防,坏人不得动手,也许会收敛盗心。农村的生活秩序就会回到传统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上去。古代大概每一个官员都要懂得,怎样来规范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比如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教给预备官员基本知识的《学仕录》,这部书很有趣,好像是教人当官的百科全书呀。这部书的卷七,就特别对监狱、仓库、大街、小巷的夜间安全相当警惕,特别告诉这些人说,在“于夜长寒冷之时,多置草荐,捐给油灯,令其彻夜防护”,“夜则拨夫五名,击梆看守,以司启闭”,特别提醒官方的安全官员“印捕汛官”要懂得夜巡之法,“勿庸虚应故事,自三更至五更,此其时矣”,特别是“月暗天昏,风寒雨雪之夜,更为紧要”。

这些对于生活秩序的严厉规定,在唐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都有,法律史专家可能不太注意这么小的条文,但是就是这么小的条文,管了人的一半儿时间呢。而且从思想史角度看,这一是显示了传统专制政治制度下,对日常生活方式管理一直很严厉;二是显示了传统社会对乡村生活秩序有一种正常和不正常,合法和不合法的观念;三是这种观念普遍化了,成了常识,也加上了制度,而且日久成了自然的习俗。换句话说,一方面,这种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到了极其严格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逐渐培养了一般人的常识。

总起来说,从思想史和观念史的角度说,就是社会普遍有一种观念,白天活动而晚上休息是正常的、合法的,至于“昼伏夜出”或“夜聚晓散”则都是非正常的,不合法的。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元夜观灯的意义


在这个不眠之夜里,官府还会出钱犒劳助兴舞队和商贾买卖,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灯火彻夜通明,买卖也一夜到亮,有钱的人家子弟就在这个时候到处游玩,没有钱的人家也在这个时候出来散散心。这在近世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习俗,连统治者也得顺从民俗。


前面我们说到,夜间的聚会“是社会的‘休息’,是对‘秩序’的反叛”,其实,这也是有道理的,谁不想着有一点刺激的事情干干呢?如果生活确实只是一种节奏,而没有变化,很多人都会觉得需要调剂。古人一年四季,有冬季可以稍稍休息;每一天有夜晚可以休息;但是一年里面呢,也需要有一些晚上不睡觉,让大家生活有点儿变化。我想,古代中国的节令不宵禁,就是对这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刻板生活的一种补充。

关于元宵节,大家都知道是“灯节”。为什么是灯的节日?是因为晚上看灯。不只是正月十五上元节,中元、中秋,在古代也有城市里面不宵禁而观灯的规定。《水浒传》第五十一回里就说到,七月十五“盂兰盆大斋之日,年例各处点放河灯,修设好事”。需要注意“年例”二字,说明盂兰盆节曾经是官方的规定假日,可以任从人们夜里往来游玩。当然,最有名最长的不眠夜,还是上元节,就是元宵节。这一风俗来源很早,台湾的陈熙远写有一篇《中国不眠夜——明清时代的元宵、夜禁与狂欢》,研究得很细致,据说,最晚到隋文帝时代(581—605年在位),京城与各州已经普遍有了元宵夜进行各种庆祝活动的习惯。

这种节日的意义,从大的方面说,是给一年辛苦的人一些放松的时间,使日常生活变换节奏;从小的方面说,是给日夜周期作息的人一些变化的感觉,把黑夜变成白天。隋文帝时代的御史柳彧,在开皇十七年(597)上奏的时候就说,古代圣贤都遵照法典建立制度,根据道理安排生活,可是,当时民间庆祝元夕时,有种种逾越法律秩序与礼教规范的活动,违背了“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别”的传统。为什么呢?他列举了几个方面,除了浪费财物之外,就是造成混乱,一是贵贱等级混乱,二是造成男女混乱,三是宗教与世俗之间界限混乱,总之,这是混乱。而社会呢?需要的是有秩序,而不是混乱。但是,大家想啊,造成“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这种混乱,甚至导致道德败坏、盗贼丛生的节日之夜,尽管在当时被士大夫反对得很厉害,甚至皇帝也在这种“政治正确”的道理下“诏可其奏”,但是,实际上仍然被允许和宽容。没有办法呀,你总得让民众有一个宣泄的口子,让他们有一点儿喘息的时候。

所以,到唐代,上元观灯已经有三日之规。比如唐玄宗时代,灯节是从正月十四日起至十六日,连续三天。到了10世纪中叶的宋太祖时代,追加十七、十八两日,成了“五夜灯”。不过,要说明的是,“五夜灯”好像并没有太普遍,很多地方还是执行三天的老规矩。大家很熟悉的一个故事,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记载在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里。说某郡太守叫田登,古代要避讳,可是他的部下常常因为不注意冒犯了他,就要遭到鞭打。所以在上元放灯的时候,要发布榜文了,可是“灯”“登”两字谐音,怎么办?书吏就只好把“灯”写为“火”,“本州依例‘放火’三日”。这当然是个故事,不过,可见南宋上元节观灯还是三天。

尽管只有三天,但在这三天里面,人可以尽情地玩儿,平时需要收敛的不需要收敛,平时需要掩饰的不需要掩饰。据一些文献记载,在这个不眠之夜里,官府还会出钱犒劳助兴舞队和商贾买卖,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灯火彻夜通明,买卖也一夜到亮,有钱的人家子弟就在这个时候到处游玩,没有钱的人家也在这个时候出来散散心。这在近世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习俗,连统治者也得顺从民俗。

不光是汉族的朝代,比如在元代前期,江南是蒙古新占领地区,因为害怕人们聚集造反,所以,一度严厉禁止节日观灯。但是,到了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闰六月,那个时候,江南被蒙古占领已经很多年了,所以,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就向礼部建议开放灯禁。报告里面就说,当时怕人心未定,因此严禁观灯,但是,最近因为老人们都说,江南归附已经一十八年,人心宁一,所以,应当放松灯火之禁。果然,后来就应要求,开放了这种元宵节看灯的风俗。到了明代初期的永乐年间,还曾经一度延长为前所未有的“十夜”。不过好像这个规定实行并不久,大体上还是三天为限的灯节多一些。

大家要想想,对于一向注重秩序而害怕混乱的朝廷,对于一直讲究区分“贵贱”“男女”“缁素”界限的古代中国士大夫,他们关心的是秩序,秩序,还是秩序。一般来说,他们都格外担心昼夜不分,会引起淆乱,可是,还要在这特别的时间里允许混乱,这是为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因为这一限制一直过于严厉,白天和黑夜、上层和下层、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内,常常是在一个单调刻板的生活节奏下重复,所以,你不得不提供一个变化的机会,让民众的这种生活松弛下来。就是金属还有个疲劳度呢,对不对呀?这一点,在孔子的时代,可能就已经有明确认识了,《礼记·杂记》里,有一段话很重要,说孔子和弟子子贡曾经讨论过,到底对于国人的年节蜡祭活动,应当抱什么态度?他问子贡说,你看那些蜡祭,是不是很快乐?子贡就回答说,一城的人都高兴得好像发狂,可是我不知道他们乐什么。孔子就说,你不知道呀,如果一直紧张而不松弛,无论是文是武,都受不了;如果一直松弛而不紧张,那么无论是文是武都不赞同。所以,“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平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张;节日的时候让大家放纵一下,在夜里不睡觉地狂欢,是弛。

古代的人也懂得这个关于时间分配的道理。


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增订版)

葛兆光 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9-5

ISBN: 9787108063991 定价: 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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