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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

刘小枫 三联书店三联书情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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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读书和新知』


1823年12月,美国总统门罗发表的宣言(史称“门罗主义”)第一次冲击了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在施米特看来,《门罗宣言》表明美利坚合众国由此成了美利坚帝国,它凭靠自己的国家武装力量建立起一种排他性的禁止域外势力干涉的大空间秩序。


1914年欧洲爆发欧洲式的大战之后,美国的参战以及威尔逊在战后给巴黎和会带去的新“国际主义”原则不仅“宣告了欧洲中心主义的崩溃”,而且更改了欧洲式国际战争的传统性质:非歧视性战争变成了歧视性战争。因为,美国的参战理由让协约国与同盟国的战争变成了民主与专制的战争,从而“垄断了对正义战争的判断”。



*文章节选自《<大地的法>与现代国际政治》(刘小枫 著 三联书店2021-1)。文章版权所有,转载请在文末留言

《世界地图》,赫拉尔杜斯·墨卡托,1538年

“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节选)


文 | 刘小枫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0年发表的著作,通常被视为他晚期作品中的代表作。其实,这部著作的基本论题在“二战”之前已经成形,文本例证即施米特在1939年4月所做的题为“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的学术报告。两年后(1941),这篇学术报告以《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为书名出版了单行本。


所谓“国际法”本是欧洲国家之间形成的行为规则。对任何一个身属非欧洲政治体的智识人来说,产生如下问题都在所难免:何以欧洲国家之间的秩序规则会成为全球性的国际秩序原则。对于承负着在两千年文明史中形成的“中国秩序”原则的中国学人来说,这个问题尤其挥之不去。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

一、门罗主义如何打破欧洲中心主义


按照施米特在这篇学术报告中的描述,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源自16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均势原则,即以民族国家的领土性主权为基础的大国制衡机制,其具体体现即规范和约束欧洲国际战争的法规。


从1648年到1914年,欧洲各国秉承的国际法带来了怎样的和平?这些主权国家都宣称自己能够有权按照自己的主权决定来发动战争,那么,这些国家之间如何维持和平和国际法秩序呢?毫无疑问,导致这些主权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因,并非真正的和平,而是持续存在的战争。这种和平仅仅是“不发动战争”。


16世纪以降,因应西欧各王国的“地理大发现”及其在美洲和亚洲的殖民扩张,欧洲大国之间还发展出一种所谓amity lines(友好线)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在基督教欧洲范围内,国家间的战争属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方式,但在基督教欧洲之外的地区,西欧各王国则相互友好,利益均沾,不可相互打斗。


旧的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根基在于,以正当的国家秩序为基础,欧洲的国家空间在国际法之中具有不同的等差秩序,这种旧国际法体系在非欧洲的空间里实现和平,实现自由欧洲的扩张。非欧洲空间没有主人,也是未开化或者半开化之地,是待殖民的区域,欧洲的政治权力攫取的对象,而这些欧洲力量通过占有大量海外殖民地之后将成为帝国。


世界历史进入全球化时代的第一个阶段,是西欧各王国对欧洲以外新发现的地缘空间的自由占有,形成各自的“利益划分区域”。对欧洲以外的全球地缘空间中的政治体来说,这是赤裸裸的帝国式强力扩张:最初是对尚未开发的不毛之地的政治占有,随后是凭靠武力对亚洲国家宣称有自由通商的法权。“友好线”原则无异于划分了两个世界区域,而两个区域都有国际性战争,但欧洲国际法在两个区域有不同的用法,即所谓的“欧洲中心主义”。


《基督教骑士世界地图》,约多库斯·洪迪厄斯,约1596年

从16世纪到19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从未间断。长达20年的反法同盟战争结束时的维也纳会议(1814—1815)表明,欧洲的国际法仍然具有“欧洲中心主义”性质。接下来,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足以表明,“从形式上看,国际法不再是欧洲-基督教的国际法”,全球化进程进入第二个历史阶段。第一,美国总统门罗(1758—1831)在1823年12月发表的宣言(史称“门罗主义”)“第一次冲击了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第二,1856年,“土耳其被接纳进基督教的民族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


相比之下,美国的《门罗宣言》具有更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英国允许土耳其加入欧洲共同体和英国在1902年与日本结盟让日本成为“第二个非欧洲帝国”,不过是增加了欧洲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让它们进入“友好线”,有资格参与欧洲式大国扩张的自由竞争。与此不同——


1823年的《门罗宣言》的意义是建立一个禁止外部干涉的大空间。同样重要的是,《门罗宣言》代表了欧洲殖民化进程中遭遇的第一个封闭性的大面积区域。随着门罗主义出现了第一个非欧洲的帝国。


“门罗主义”的原初要义是三项宣称:欧洲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已经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将来殖民的对象,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也不容许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这听起来像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原则,实际上,《门罗宣言》表明新生不久的美国在为自己划定排斥性的地缘空间势力范围。因为,不准欧洲大国染指的不仅是美国本土,而且包括整个美洲:只有美国有权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事务,美国是美洲的家长。


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1758-1831)
美国第5任总统


尽管如此,宣布独立建国的美国的主人是来自欧洲的殖民者,这个新生的共和国虽然切断了与大英帝国的从属关系,但仍然是基督教欧洲大家庭的成员。因此,“门罗主义”让美国既从属于欧洲国际法体系,又打破了欧洲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从而开创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原则:


在这一世纪转折点上,门罗主义是抵御某种外部空间势力干涉他国事务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某种扩张空间的进攻性帝国主义原则……门罗主义从一种不干涉和抵御外部空间势力干涉的原则,变成美国以帝国主义方式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一种托词。


直到差不多两百年后的2013年11月,美国政府才正式宣布门罗主义时代已经终结,今天的美洲国家是平等伙伴,美国不再干预其他美洲国家事务。鉴于美国习惯于说一套做一套,实际上是否如此是另一回事。从晚近的委内瑞拉事件来看,美国对于俄罗斯的作为的确莫可奈何,但这并非因为美国自愿放弃门罗主义,而是因为瘦身后的俄罗斯有能力以门罗主义对付门罗主义。

 

二、门罗主义的世界政治史含义


在施米特看来,《门罗宣言》表明美利坚合众国由此成了美利坚帝国,它凭靠自己的国家武装力量建立起一种排他性的禁止域外势力干涉的Großraumordnung(大空间秩序)。


1823年,美国第一次提出门罗主义,直到今天,这仍是“大空间”原则在当代国际法历史中最成功的例子。对我们而言,这是独一无二、非常重要的“先例”


《门罗宣言》实际上是美国对1815年形成的欧洲神圣同盟企图干涉美洲事务做出的坚决反应。因此,施米特指出,“真正原初的门罗主义”代表着一个历史进步的政治正当性原则,即反对君主制的王权政制的合法性,而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恰恰基于君主制的神圣正当性—维也纳协议是其最后的表现。如果基督教欧洲的君主制列强有干涉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民主革命的合法性,那么,从逻辑上讲,它们也有“干涉拉丁美洲国家的革命进程”的合法性。


美洲大陆的人民认为自身不再是外国政治强力的臣民,也不希望成为外国殖民的对象。这便是门罗主义所宣称的“自由和独立的姿态”,这种骄傲直接针对欧洲君主制的“政治体系”。美洲大陆的人民并不希望介入这种欧洲“体系”,根本上说,这违背了他们自身的意愿:他们拒绝接受来自于欧洲体系的任何“干涉”和权力转移。


我们作为中国人自然会钦慕这种美国精神,因为,一百多年来,屡屡遭受列强欺凌的中国人前赴后继致力追求的正是这种“自由和独立的姿态”。奇妙的是,《门罗宣言》之后,美国将自己的国家权力转向亚洲并干涉亚洲的政治空间:1844年7月,美国趁鸦片战争之机派自己的东印度洋舰队进抵广东沿海,在澳门望厦村迫使中国政府签订《望厦条约》,分得与英国同等的靠武力获得的权利,某些方面甚至还享有比英国更多的权利(如更大的领事裁判权范围)。



欧洲大国(英法两国)主导的鸦片战争不仅侵犯中国的主权,也打破了有悠久历史的东亚文明秩序:1846年,美国派遣海军准将贝特尔(James Biddle)率舰队进抵日本试图开设通商渠道未果,7年后(1853),海军准将佩里(MatthewC. Perry)率舰队再抵日本,以武力迫使日本于次年签订《日美和亲条约》(《神奈川条约》)。美国本来企望与日本签订的通商条约有《望厦条约》那样的条件,但除了最惠国待遇外,其他条件均未得到满足。1858年7月,趁第二次鸦片战争之机,美国迫使日本签订《日美修好通商条约》,获得了5年前未曾得到的所有各项权利。


1866年8月,美国的武装商船舍门将军号进抵鸭绿江入海口处的龙严浦,在通商要求遭到拒绝后,船上的美国海军以武力威胁,引发朝鲜官民抵抗,火攻美国商船,逼退美国人。5年后(1871),美国派遣5艘军舰进抵朝鲜半岛西海岸中部,但美军在登陆离汉城(今首尔)不远的江华岛后,遭到朝鲜军顽强抵抗。


朝鲜拒绝欧美列强凭靠武力的通商要求,借助与中国之间的“朝贡册封关系为自我防护的凭据”。换言之,欧美列强在朝鲜遭遇到古老的“中国秩序”的排斥。可是,经过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积极学习基督教欧洲大国的恶习,“仿效西方列强用在东亚地区的炮舰外交方式”对付朝鲜:1875年9月,日本出动军舰云扬号到朝鲜武装示威。


云扬号事件


发人深省的是,日本凭靠仿效西方列强成了东亚空间中的欧洲式帝国后,美国竟然教唆日本在东亚推行“门罗主义”,前提是必须保证美国在东亚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沾”:


倘若俄国是英国的敌人,人们就不至于对日本推行亚洲门罗主义提出异议。早在1905年,据称当时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就鼓励日本枢密顾问金子坚太郎将门罗主义转用于亚洲。罗斯福当时的出发点显然是下述观念,门罗主义之转用只是意味着从经济上为美国资本开放东亚,可见,这是将英美帝国主义的世界经济的方法转用于亚洲,尤其转用于中国。因此,具有这种目的和内容的东亚门罗主义不是别的,而只是英美资本进行剥削而开放中国,即将中国变成美国和英国的殖民地。


施米特并没有忘记指出,英美资本主义在中国谋求利益与日本觊觎中国东北乃至“改变、重组中国的要求”有着本质差别。《门罗宣言》之后的美国在东亚的一系列行为表明,美国一方面切割了与欧洲大国的关系,另一方面仍享有基督教欧洲的君主制王权国家间的“友好线”待遇。然而,1898年的美西战争之后,美国夺取西班牙在东南亚的殖民地菲律宾,实际上打破了欧洲大国间的“友好线”。


1899年9月,美国政府针对列强在中国的行为提出了“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的权利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英籍中国海关雇员希普斯利帮忙制定的“门户开放”声明是在甲午战争之后5年、山东教案之后2年出笼的,它体现了正在崛起的美国对加入包括日本在内的列强对中国进行瓜分并分沾地缘战略利益的强烈意愿。施米特有理由说,“门户开放”声明充分表明门罗主义转变成了帝国主义式的扩张原则。


《门罗宣言》明确针对美国与欧洲的国际关系,它表明美国力图凭靠自身的地缘位置打造“禁止外国干涉”的地缘政治空间。“门户开放”声明虽然同样针对美国与欧洲的国际关系,但目的是参与瓜分东亚的利益,与《门罗宣言》并行不悖。


门罗在1822年针对俄国和神圣同盟对美洲局势的干涉而提出的抗议与欧洲或者亚洲的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利益有何相干?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派军队投入欧洲战场,情形就不同了:美国抛弃了不干涉欧洲冲突的“门罗主义”承诺。


1914年欧洲爆发欧洲式的大战之后,威尔逊(1856—1924)认为美国应该抓住时机介入战争并站在协约国一方,但由于借助让美国人“远离[欧洲]战争”(he keptus out of the war)的竞选口号赢得总统连任,他一时很难改口说服美国人远渡重洋到欧洲参战。今天的美国史学家说,未料德国人帮了威尔逊的忙:1917年2月1日,德国宣布恢复“无限制潜艇战”,威尔逊政府随即宣布与德国断交。紧接着,英国情报部门截获了德国企图援助墨西哥革命给美国制造麻烦的电报;再接下来,德国潜艇在没有任何事先警告的情况下击沉了三艘美国商船。


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1856-1924)
美国第28任总统


美国对德国宣战的理由已经足够了,但要违背《门罗宣言》还需要为美国参战提供更高层级的理由。1917年4月2日晚,威尔逊以情绪激动的演说强烈要求国会授权向同盟国开战,他提出的参战理由是捍卫“自由民主”的价值。


欧洲国家的政府进行战争的原则与美国介入战争的理由大相径庭。自由国度的美国认为,为了使民主战胜独裁,值得进行战争。所以,威尔逊总统在阐述介入战争的理由时使用的语词是“联合”(associated)而非“结盟”。


不仅对于基督教欧洲,而且对于整个世界来说,威尔逊提出的这一参战理由在世界政治史上都算得上是划时代事件。


将一个属意于空间限制的不干涉原则变成一个无空间限制的普遍干涉原则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威尔逊以自由民主和与之相关的观念,尤其以“自由的”世界贸易和“自由的”世界市场的意识形态思想取代了原初的和真正的门罗原则,一场围绕门罗主义的激烈的思想斗争就此展开。


美国的参战以及威尔逊在战后给巴黎和会带去的新“国际主义”原则不仅“宣告了欧洲中心主义的崩溃”,而且更改了欧洲式国际战争的传统性质:非歧视性战争变成了歧视性战争。因为,美国的参战理由让协约国与同盟国的战争变成了民主与专制的战争,从而“垄断了对正义战争的判断”。


1917年4月15日,美国中央邮政局向全国主要邮局发送宣战公告


当前的日内瓦国际联盟与一个普世的天下世界秩序的结合,尤其是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成功区分,导致了一种危机(正如东亚、非洲以及西班牙发生的事件所示),即如今不仅不可能区分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甚至不可能区分“战争”与“非战争”——这就是说,甚至无法判断战争是否存在。


1931年9月,日本在中国东北制造“九一八事变”,正是利用了这样的法理,以至于这一事件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被视为针对中国的战争行为。如施米特在1937年的学术报告中所说,1932年以来的“决定性现象是,日本侵略东亚为国际联盟的战争概念引入了新的问题”;发生在东亚的事件“极为悲剧性地证明,战争概念上的混乱困惑带来了新的困境,而全世界都意识到,现有的国际法并不能解决这一困境”。令人惊诧的是,直到今天,美国仍然凭靠这一战争法理不断发动形形色色的战争和准战争(如煽动他国的“不从国教者”搞暴乱)。


……



《大地的法》与现代国际政治
刘小枫 编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21-1
ISBN:9787108068859 定价:78.00元

作为20 世纪最为深刻的公法学家和政治神学家之一,卡尔•施米特晚年发表具有思想总结性质的名著——《大地的法》,对西方在发现、占领及主导全球空间过程中所确立的理论根基的深层变迁有着深刻阐述。立足于施米特深刻的公法理论视角,《大地的法》极大地拓展了审视近现代国际政治变迁的理论纵深,对理解近现代国际政治的众多理论、实践及历史问题极富解释力。


本文集收录文章12 篇。所收录文章从不同的理论侧面出发,围绕一个核心主题展开讨论:施米特《大地的法》对于现代国际政治的深远理论和实践意义。文集中的文章视角各异。在理论层面,多篇文章立足于《大地的法》, 深入讨论“正义战争”“歧视性战争”“占取”等国际政治中的一系列重要概念,以及政治神学中的“拦阻者”概念等。在历史及政治现实层面, 一系列文章分别着眼于《大地的法》中的中国问题、国际联盟问题、波兰问题和游击战争问题,共同尝试揭示一个核心问题:《大地的法》的深刻理论视角,如何能够增进学者对不同政治实体所处的具体现实历史境遇的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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