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婚故事:对话
☀️Pluto的电台小时光
形式婚姻,作为解决家庭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当下广泛存在于性少数群体的生活实践之中。其大多数人认为,只要事先签订并遵从协议,二人便可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开始“名誉夫妻”的生活。这样的一种形式被许多人推崇,然而看似合法的外表下,或有些许不为常人所知的内涵性问题藏匿于此——婚姻效力性问题、契约效力性问题、身份权处置问题、财产协议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父母赡养问题、家庭矛盾问题、婚外性生活问题等等。这样一些隐性问题的存在,让形式婚姻变得并不似想象中那么美好。
为将这些问题尽可能表达清楚,我将形婚这一主题分为三个篇章——我同形婚有对话、我同形婚有协议、我同形婚有纪实来分别阐述。今天的内容为第一章,对话即将开始。
对于每一个选择形婚的性少数成员而言,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为更加真实还原形婚生活的点点滴滴,我找到认识多年的老朋友——K哥来讲述他的形婚生活。对话开始之前,已同K哥进行过简单沟通,表明来意之后,他表现出欢迎的态度。约定好日期,我们展开了较长时间的探讨。出于二人性别原因,这样的探讨多站在男性视角。或许这样一种男性视角会让相关女性产生某些不解,但这没有歧视色彩糅杂其中。有不同意见愿能闻其详,以能站在更公正客观的角度来综合评判。
接下来,是一段形婚对话,是一份形婚协定,是一部形婚纪实。
形婚故事
By:Pluto
故事的主人公,K哥,现年36岁,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就职于中国武汉光谷片区某软件公司,程序猿一枚。性别男,爱好男,于2017年年末与某Les结为形式婚姻,次年其宝贝儿子降生于这个特别的家庭。现而今形婚已两年有余,儿子即将年满两周岁。对于形婚,他有话要说。
虽然认识多年,无论出于朋友之间的尊重,抑或对其选择的不解,我不曾踏入他的形婚家庭。数月未见,简短的寒暄之后,不免引出了我的第一个疑问:
职业惯性告诉我,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形式婚姻能否构成真结婚,不能由我们随意下定义。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找到婚姻成立相关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通过阅读婚姻法相关内容,不难发现,K哥的婚姻完全满足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具有无效婚姻的情形?继续查看《婚姻法》相关法条: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10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以外,其他原因均不属于无效婚姻构成情形。很显然,K哥的婚姻完全不属于列举范围之内。关于婚姻关系的确定,只剩下一条可撤销的婚姻用来解释了: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两个人你情我愿为给父母一个交代而去登记结婚,何来胁迫可言?
虽不愿承认,但K哥的婚姻,完全满足《婚姻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二人婚姻无效的事实,假结婚的念头可以终矣,二人的婚姻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无误。
所谓婚姻契约论,是指婚姻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契约,这在古典时代的西方和东方均有所体现。在古代的西方国家,受基督教影响,根据基督教教义,婚姻被认为是在上帝见证下的结合,即受到神的庇佑的男女合作关系。在古代中国,男女婚姻的缔结需遵循“六礼”程序,分别为纳彩(提亲)、问名(询问女方生辰八字等)、纳吉(占卜二人结合是否合适)、纳征(送聘礼)、请期(择定婚期)、亲迎(举行婚礼),订立婚书在多数朝代为婚姻缔结的必备要件,且男女双方需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保障宗法制度的延续稳定。在这样的制度下,婚姻关系更加体现为夫妻之间的性交换关系以及财产上的相互扶持关系,婚姻双方呈现出明显的契约化、商品化的特征。
不可否认,婚姻契约论有其合理的一面,形式婚姻关系中存在大量的财产性关系问题需要通过契约的约定来解决。然而时代发展至今日,若过分强调婚姻契约论以维持形式婚姻婚姻形式的合理性,用契约化、商品化来形容形婚双方的结合,将婚姻看做一场生意、一桩买卖,会对当下的社会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婚姻的结合不同于单纯的经济合同,其中有浓厚的家庭伦理色彩,如夫妻之间的身份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等,单纯的契约条款并不能穷尽其中的伦理内涵。
若用婚姻契约论来论证形式婚姻的合理性,那么二者的结合有关婚姻身份的契约内容大概如下:各自抛售其人格身份给对方从而进行一场婚姻交易用以掩盖各自性取向,生个孩子作为商品来安抚双方父母,约定好二人性关系的具体实践内容以平衡各自婚外情欲生活。如此解释,不免出现诸如性的买卖、人口的买卖、亲属关系的买卖等不合常理的内容。若将其扩大化适用,是否可以肯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效力?白毛女之于黄世仁便可拥有合理解释,朱安之于鲁迅便不再悲情。男权社会盛行的当下,女性的婚姻完全交给拥有更强规则解释权的男性来操作,一纸婚约走遍天下。这类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理论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不会也不可能单纯适用于性少数群体,普罗大众在这样的环境下会得到何种后果?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道:
“婚姻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有着)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弊的婚姻,往往变成最为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娼妓不同之处,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以外。”
将婚姻看做一桩买卖,形式婚姻确有其合理的外表——出卖婚姻身份权,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度。然而,契约双方在当下环境中,不会存在绝对平等一说,婚姻契约当中,拥有更多话语权的一方也或多或少会对弱势一方施加诸多隐形压力。出于这样的考量,将更多伦理性特征赋予婚姻本身,双方的平等性方能大大提升。契约不是万能的,契约以外的规则约束在绝对公平的社会到来之前,始终是必要的。过分追求契约获得的不会是自由,而是更多的羁绊。绝对公平的社会到来之前,婚姻契约论的普适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无论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抑或对伦理道德的平衡,将其封锁在理论世界大概是更好的归宿罢。
契约已然无法全然描述这对形婚夫妇之间的关系,这对“夫妇”,他们之间的关系将何去何从?身份关系?财产财产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形式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成立的,二人的婚姻缔结已经达成合法的配偶关系,配偶权也在无形之中赋予了这二位新人。根据我国法学学说主流观点:
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头和纽带。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配偶权作为夫妻权利的一种,不可避免要对这对形婚夫妻进行约束。再次翻开《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学学说,配偶权具有如下内容:
(1)夫妻平等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
(5)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7)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根据K哥的想法,这样的一些权利内容他是想要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的,改写亦或删除,随他的心而定。“记住你年轻就是一切,总该潇洒尽情风流。日子长呀么长又长又长呀么,多少好戏都等你来唱。”罗琦的歌声里我们渴望自由自在活出最好的自己,配偶权的内容果真又能如此在梦想的世界里随心所欲?从配偶权的定义中不难得知,这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归根溯源,开启探寻身份权定义的脚步:
身份,是主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身份权,是指主体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如亲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配偶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等等。
咬文嚼字的法条终究是晦涩的,把它简化不难发现,形婚对象之间通过缔结婚姻关系从而对彼此拥有了特殊的身份权,这种特殊身份权的获得是基于一定亲属关系而取得的。刨根问底,亲属关系能否随心所欲,继续敲开法学的大门:
(1)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法定事实。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配偶关系。
(3)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I其行为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得违反法定亲属关系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II其形式为要式行为,通常以登记手续为行为成立要件。
追根究底,到头来,K哥想要通过协议来变更他们“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着实有点难度。有一瞬间对他有些疑问,为什么他会对通过协议可以变更夫妻权利义务如此笃信乃至于痴迷?回到聊天中的处分二字便有了答案:
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九言劝醒迷途仕,一语惊醒梦中人。处分主要针对财产权利进行变更。从上一个问题不难看出,K哥对于形式婚姻的认识,多半停留在婚姻契约论角度。将形式婚姻契约化、商品化之后,再按照财产利益进行意思自治,这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同样的问题,他却忽略了形式婚姻本身的身份属性,过分强调形式婚姻的财产属性,这样的认识不免是单一片面的。
出于民族与历史传统方面的考量,契约精神在我们的民族血液中并不显著。性少数群体企盼通过契约来规定自己形式婚姻的效力性问题,对其“夫妻关系”进行规定与约束,纵然从某种程度而言也是契约精神的一种进步,但也不乏种种问题的存在。
契约中的多数约定会违背形式婚姻中身份属性的内涵,协议难免会因此出现效力瑕疵。法律层面,形式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必然成立的,在此基础上,试图通过契约来规避婚姻中的身份关系义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将会非常之多,让契约本身站不住脚,形式婚姻也将处于风雨飘渺的不稳定状态。形式婚姻,行之且三思。
形式婚姻存在财产属性也是必然的,就像直男直女结婚签订婚前协议一样,对其进行部分财产性约定也是可行的,但脱离身份属性单谈财产属性,这样的观念本身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形式婚姻协议分为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两部分,建立在身份关系下的财产协议效力如何,那便是后话了。
说到辛酸处,荒唐愈可悲
由来同一梦,休笑世人痴
对话章节结尾处
送给打算形婚的性少数伙伴一句话
本要用婚姻的形式救赎劳顿的自己
不曾想却被形式的婚姻困住了疲惫的你
父母突袭怎么办?
K哥的孩子怎么来的?
如何处理男友和“妻子”的生活?
且听下回分解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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