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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承学说文体】浅谈中国古代文体价值谱系

吴承学 中国文体 2022-11-07


文/ 吴承学 何诗海



中国古代文体品类复杂、成员众多。这些众多的文体成员,在整个文体家族中的地位尊卑、价值高下各有不同,从而形成鲜明的文体价值谱系。本文拟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谱系形成的基本规则


钱钟书《中国文学小史序论》说:“吾国文学,横则严分体制,纵则细别品类,体制定其得失,品类辨其尊卑,二事各不相蒙”,“体制既分,品类复别,诗文词曲,壁垒森然。”将文体类别与价值尊卑紧密关联,视为同一事物的纵横两种不同面相。体类不一,尊卑有别,是古人的基本文体观念。虽然,中国古代文体价值问题纷繁错杂,又常处于发展、变化中,本文无法对这种价值谱系全面总结,却可以勾勒出其基本规则。


首先,源于政治、礼乐制度的文体价值高于纯粹(或偏重)审美与娱乐的文体。如诏、令、章、表、奏议、移、檄等行政公文,以及诗、赋、颂、赞、祝、盟、碑、铭、诔、哀、吊、墓志等直接产生于礼乐制度的文体,历来受到推重,被称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其文体地位远远高于词、曲、戏剧、小说等。因为前者是与官制及礼制联系密切的文体,关乎政治权力和社会运行,故地位尊贵;而后者主要以抒情、审美、娱乐功能为文人乃至“愚贱耳目”所认可与喜爱,甚至带有流俗文化色彩,故长期受主流文化的轻视和排斥,在古代文体谱系中处于边缘地位。《四库全书总目》集部“词曲类”小序说:“词、曲二体在文章、技艺之间,厥品颇卑,作者弗贵,特才华之士以绮语相高耳。”这一看法,实代表着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文体价值判断。所以四库馆臣在编纂《四库全书》时,其文学观以诗文为中心,以词曲(散曲)、小说为边缘文体,而白话小说与戏曲作品则完全被摈斥在外。至于诗文文体内部,情况比较复杂。如六朝王权衰落,政教式微,文学的审美性空前张扬,诗、赋类最能体现声律、藻彩之美的文体得到普遍推崇,故萧统《文选》分体编次,而以诗赋居首。唐宋以后,随着明道、经世意识的增强,在许多总集如《文章正宗》、《三国志文类》等中,政教类文体跃居编首,诗赋则退居末位。序次的升降,体现了不同时代文体价值观的变迁。


其次,古人往往以早期产生的文体为正宗、正统,以后世孳生的文体为变体、旁流,古体高于今体,正体高于变体。这不仅表现在诗、文等成熟较早的文体,尊于词曲、小说等后起文体,也表现在同一文体中,早期产生的尊于晚近产生的。如,同为诗歌,在六朝人眼中,四言高于五言。挚虞《文章流别论》:“雅音之韵,四言为正,其余虽备曲折之体,而非音之正也”,“五言者……于俳谐倡乐多用之。”刘勰《文心雕龙·明诗》:“若夫四言正体,则雅润为本;五言流调,则清丽居宗。”可见,在正统文体观念中,四言源于上古的《诗经》,从宗经出发,自然是正体;五言则是汉代以后才形成的诗体,不如四言古雅,只能称为“流调”,即流俗文体;七言更是等而下之。所以,直到唐代,李白还说:“兴寄深微,五言不如四言,七言又其靡也。”(孟棨《本事诗》引) 又,吴讷《文章辨体》“凡例”说:“四六为古文之变,律赋为古赋之变,律诗杂体为古诗之变,词曲为古乐府之变。”古文、古赋、古诗、古乐府产生时间早,是正体,四六、律赋、律诗、词曲后起,为变体。变体的地位不能与正体相提并论,故《文章辨体》分内集、外集,内集收正体,外集收变体。内外之别,正是文体价值尊卑的体现。相较于此前姚铉《唐文粹》“文赋惟取古体,而四六之文不录,诗歌亦惟取古体,而五、七言近体不录”的偏激,吴讷的态度还算温和。


最后,雅体高于俗体。这其实是与古近、正变密切相关的问题。在古人看来,古典的,正宗的文体是雅体;后起的,衍变的文体多寖染时风流调,是俗体。雅体胜于俗体。以诗、词、曲为例。吴梅说:“曲欲其俗,诗欲其雅,词则介乎二者之间。”(周本淳《词话蒙语》引)诗歌历史悠久,在文体谱系中地位高,以古典雅正为尚。词产生于唐以后,本为歌筵酒席佐欢之具,有显著的流俗色彩,地位自然不如诗,所谓“词格卑于诗,以其不远俗也”(胡元仪注陆辅之《词旨》)。但与作为俗文化产物的戏曲相比,词的流俗程度远不及戏曲之甚,故其地位介乎诗、曲之间。这是就不同文体而言。又,同一种文体,如诗歌,尽管原地位较高,但只要一染流俗,其价值便会降低。殷璠《河岳英灵集序》说:“文有神来、气来、情来,有雅体、野体、鄙体、俗体。编纪者能审鉴诸体,委详所来,方可定其优劣,论其取舍。”这里所言之“体”,既指文体,也指风格。在殷璠看来,雅体、野体、鄙体、俗体之间,审美品位不可同日而语。故《河岳英灵集》所选之诗,多为风清骨峻、兴象浑化的雅体,轻绮靡丽的俗体概不入选。雅、俗之间,其价值判断彰明较著。


谱系形成的文化底蕴


中国古代文体尊卑观念,体现了传统政治制度和礼乐文化所积淀的审美理想,这就是推崇古典的、正宗的、高雅的、朴素的、自然的艺术形式,相对轻视时俗的、流变的、繁复的、华丽的、拘忌过多的艺术形式。这种审美理想,与儒家礼乐制度的实用理性精神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文体价值谱系的文化底蕴。


在儒家文艺思想中,文学的政治、教化功能始终处于首要与核心地位,远远重于抒情、审美和娱乐功能。因此,以明道、经世、教化为主旨的文体,地位高于以抒情、娱乐为主的诗词、戏曲、小说等。当传统诗文逸出明道、经世、教化的轨道,偏于抒情、娱乐,过于华丽、雕琢时,往往遭致严厉批评。而像汉大赋这种与政教本无多大关系的文体,为了抬高其文体地位,便有“赋者,古诗之流也”、“诗人之赋丽以则”等论断,以便与儒家经典攀上渊源,同时强调赋的美刺功能,以满足统治阶级的教化需要。当扬雄等赋家意识到这种教化作用的苍白无力时,遂发出“自悔类倡”的喟叹。这恰恰说明,一旦丧失政教功能,文体和文体作家的地位就极其卑下了。戏曲、小说作家常在本以娱乐为主的文体中强加教化内容,所谓“不关风化体,纵好也枉然”,同样是为了迎合正统文艺观观,提高其文体品位和价值。


儒家礼乐制度的本质,是对等级秩序的建设和维护。上下尊卑,次序井然。早期文体既产生于这种等级制度,因文体作家的身份、文体使用场合与实际功用有尊卑之分,文体自然也有高下等级。故同为行政公文,诏、诰、令、敕等下行文书,其文体次序居于章、表、奏、启、上书等上行文书之上。如真德秀《文章正宗》一改《文选》以来诗赋居首的总集编纂传统,以“辞命”为编首,原因在于:“文章之施于朝廷,布之天下者,莫此为重。故今以为编之首。”在“辞命”类中,又先以“王言”,次以人臣之文。次序先后,体现了等级差别,其判断依据则是政治地位之高下。又,宋人辑《三国志文类》,文体编次为诏书、教令、表奏、书疏、谏诤、戒责、荐称、劝说、对问、议、论、书、笺、评、檄、盟、序、祝文、祭文、诔、诗赋、杂文等,同样体现了以王权政治为本位的文体价值秩序。


儒家礼乐文化有浓厚的贵始反本意识,并由此形成鲜明的崇古思想。“文章与时高下,后代自不及前”(郞瑛《七修类稿》卷二六)之类说法,在古代文论中俯拾皆是。尊古体而卑近体,正是这种崇古思想的体现。又,儒家礼乐制度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讲究血统之正、嫡庶之别,以正宗、正统为贵。文体分正、变,尊正体而卑变体、旁流,自是理所当然。此外,古代士人往往兼有知识分子和行政官员的双重角色。他们位居社会上层,在思想、文化上处于主流和正统地位,是雅文化的代表,追求古典、高雅的艺术品位。至于表现下层世俗社会思想情感和审美倾向的俗文化,他们纵使有兴趣,但对其文体品位的评价仍不高。论文体而分雅俗,重雅轻俗,也是由这种文化地位的差别形成的。


中国古代重视实用性的文体,但那些纯粹出于追求个人名利地位、具有强烈功利目的之文体,则被视为俗下之体,比如科举考试所用之体如经义八股、律赋、试帖诗等,皆被视为与古文相对的时文。另外,有些应酬性质的文体,比如寿序文,内容多逢迎谀颂,颇为人所轻。从本质上讲,这些是另类的俗文体。


谱系观点与破体为文的“潜规则”


中国古代文体价值谱系及其所体现的审美理想,对文学创作和批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的文学创作和批评,十分重视辨体,强调文各有体,每种文体要遵守各自的体制规范和艺术特征。宋代以后,破体为文成为一种风气,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等在在可见。文体的渗透、交融成为推动文学新变的重要动力。然而,这种渗透、交融,并非随心所欲,而要遵守以尊行卑、融雅入俗、渗古于今的“潜规则”,体现了文体高下正变的价值谱系观念。具体而言,在创作近体时可参借古体,而古体却不宜借用近体;比较华丽的文体可借用古朴文体,古朴文体不宜融入华丽文体;骈体可兼散体,散体不可带骈气。更明确地说,以文为诗胜于以诗为文,以诗为词胜于以词为诗,以古入律胜于以律为古,以古文为时文,胜于以时文为古文。现结合几种唐宋以来的破体实例略加分析。


以诗为词与以词为诗。宋代苏轼、秦观分别被视为以诗为词和以词为诗的代表。在文学批评中,对以诗为词有褒有贬,而对以词为诗却一致否定,评价较低。这种微妙的差异显示出两者不同的地位。以词为诗的特点是妩媚而婉弱,诗格近词。敖陶孙《臞翁诗评》谓秦观诗“如时女步春,终伤婉弱”,黄彻《䂬溪诗话》以钟嵘“儿女情多,风云气少”之语移评秦观诗,而元好问干脆称秦观诗为“女郎诗”,都是否定性评价。秦观之后,很少其他诗人尝试这种方法,反映出在古人的观念中,以词为诗是行不通的。苏轼以诗为词尽管也受到批评,视为非本色,但也得到许多赞美,认为苏词突破了词为艳科的传统,把抒情和言志结合起来,提高了词品,开拓了词境,丰富、发展了词的艺术表现力,故能形成声势壮大的流派,与秦观的身后寂寞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差异,是由普遍的审美趣味决定的。诗庄词媚,诗正词变,故诗体高于词体。以诗入词,可提高词品;以词入诗,则降低了诗格。词与曲的关系也与此类似。故陈廷焯《白雨斋词话》说:“诗中不可作词语,词中不妨有诗语,而断不可作一曲语。”这种诗、词、曲之间的融合原则,正反映了文体品位高下的传统观念。


以古入律与以律入古。李东阳《怀麓堂诗话》说:“古诗与律不同体,必各用其体,乃为合格,然律犹可间出古意,古不可涉律。”可见,以古入律得到认可,以律入古则为禁忌。为何会有这种差别?方弘静《千一录》解释说:“以古诗为律诗,其调自高”,“以律诗为古诗,其格易卑,虽子美不免”。可见,这里也涉及文体品位和破体为文中以尊行卑、渗古于今的规律问题。沈德潜《说诗晬语》又以书法为喻进一步解释这种现象:“古诗中不宜杂律诗体,恐凝滞也。作律诗正须得古风格。与写篆、八分不得入楷法,写楷书宜入篆、八分法同意。”律诗体制、格律规定严格,拘忌较多,古诗更富于曲折顿挫纵逸之美,表达更为自由。以律入古,即束缚了古诗,失去纵逸、质朴、自然之趣。以古入律,能提高律诗的风骨格调,开拓其气度章法,增加其浑然古朴之美。正因如此,历来对高适、岑参、杜甫以古入律之作评价较高。尤其是杜甫,有意识地创制拗体,以古诗句法气势入律,使其音响拗折,有兀傲高古之气,成为后代许多诗人效法的对象。至于以律入古,则常被视为诗病。贺贻孙《诗筏》提出,“夫古诗可截作律诗,非古诗之至者也”;许学夷《诗源辩体》批评“初唐七言古,句皆入律,此承六朝余弊”,“乐天五言古,语既率易,中复间用律句,是厥体中所短”,都可见其价值倾向。


以文为诗与以诗为文。这个问题略为复杂。诗与文的文体地位原无明显轩轾。然而,自唐代古文运动后,文的载道功能空前加强。而诗与政治、礼乐的关系已远不如《诗经》时代,更多承载的是抒情、审美功能。而按传统的文体价值观,“载道”要高于“缘情”。这种观念也影响到对以文为诗与以诗为文两种破体方式的不同评价。《后山诗话》引黄庭坚语:“诗文各有体,韩以文为诗,杜以诗为文,故不工尔。”韩愈、杜甫分别被宋人视为以文为诗和以诗为文的代表。黄庭坚对这两种破体方式都不赞许,似无优劣之分。然而,在大多数批评家眼里,韩诗与杜文并不等量齐观,韩诗地位高于杜文。韩愈以文为诗,是以其所擅长和推崇的散体古文的气格、章法、字句融入诗中,使之风骨端翔,气韵高古,故虽受某些批评家的指责,却也得到许多赞赏,把以文为诗作为韩愈独创的艺术成就。正因如此,宋代以后,这种创作方法蔚然成风。至于杜甫的以诗为文,则历来批评者多,称赏者少。这并非个别例子,在文学史上,以文为诗的多,以诗为文的极少,且所获评价不高。


以上简要分析了中国古代文体价值谱系及其对文学创作的批评和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文中所谈,只是就大致情形而言,不能绝对化。价值判断的标准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艺术规律也绝非不能越雷池一步。艺术表现和创新的动力往往会冲破规则的牢笼,产生许多偶然和例外,并在文学理论和批评中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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