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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全国哪15个高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吗?咱广西也有份哦
来源∣法制日报(fazhiribaoxinwen)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介绍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历程。
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各级法院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此外,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既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也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支持。与此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力度不断加大。
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范围包括环境污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渔业承包权、矿产权、林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纠纷等。
白皮书显示,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贵州、福建、海南、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其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也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审判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6年6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相关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环境资源案件的口管理模式的实践由来已久,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福建省三级法院林业审判庭,均采取集中审理涉及林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工作模式。
2016年4月,最高法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始实施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贵州、河南、重庆等地在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则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三加一”模式。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完善仲裁、诉前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优势互补,构建起完善的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明耀: 传统的环境资源审判难以适应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性、复合性等特点,同时由于没有独立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定型的工作制度机制,人民法院难以与其他环境治理主体实现有效对接,难以形成环境共治合力。由此,建基于多中心环境治理实践的协同治理理论,催生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 如今环境资源专门化工作,审判机构基本建立起来,机制的专门化已经初步实现。环境司法已经跑得非常快,理论依据应当及时跟上。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比如环保法庭到底建立多少?是否越多越好?应该以什么理念来设置环保法庭?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建议基层法院可以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在中、高级人民法院,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则关注立法的工作。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制图褚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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