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色中院
作者:黄涵可
编辑:阚媛
审核:费文彬
近日,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四年零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2009年11月18日,经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合塘村那油屯集体开会讨论,同意黄某华以每亩130元的价格租用该屯“渭曼坡”的集体荒山2530.6亩,租期为30年,金额为32.8万余元。2010年4月8日,黄某华把“渭曼坡”2530.6亩荒山转租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雅长林场种植桉树,并约定荒山有纠纷由黄某华自行解决。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以韦某金、王某发为首的农村恶势力得知黄某华要赔偿“渭曼坡”其他群众的地上经济林后,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为由,采用阻碍施工、威胁施工人员等手段多次对黄某华实施敲诈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长林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借口他们在“渭曼坡”内有187亩杉木林地,逼迫黄某华给5万元现金,得款后两人平分。
2010年11月间,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以在承包地有经济林为由一起逼迫黄某华付给韦某金6.3万元、王某发3.85万元、黄某彪1.2万元。后经过调查,王某发的四块林地有两块不在黄某华承租的“渭曼坡”山地内。
2013年12月间,为了敲诈黄某华钱财,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密谋制作一份虚假的联营开发土地种植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逼迫黄某华赔偿30500元。当年12月22日黄某华付给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9300元。
2014年间,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黄某彪等人组织群众采用堵路阻止拉走木头的方式,逼迫黄某华交了20000元现金才放行。
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百色中院
作者:黄涵可
编辑:阚媛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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