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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态刷新(7.25)

广西高院 2021-05-03


最新动态
2019.7.25▶▶▶▶▶01柳城县法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16名恶势力成员领刑

2019年7月23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清等16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全程直播。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柳城县某镇某屯因两处山林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相关部门根据“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林权处理原则,明确林地、林木权属。

但该屯部分村民仍认为涉案林木是屯集体所有,并在该屯形成以罗某清为纠集者,罗某捐、罗某礼、杨某华等人为主要成员,其他人参与的恶势力,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名,使用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阻拦被害人合法砍伐、运输林木,导致被害人损失3万余元。

2017年11月3日22时许,罗某礼、杨某华、龙某意因对被害人占用山岭集体林地不满,结伙持刀砍毁被害人种在山岭的蜜桔果树约400株。经鉴定,被毁坏蜜桔果树价值19236元。

法院认为:罗某清等13人以威胁或其他手段,阻拦他人合法砍伐、运输林木,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华、罗某礼、龙某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3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据此,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1个月不等的刑期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赖隽群 罗冠龙




02

钦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9年7月25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梁某潮、黄某鸿、曹某等六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六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共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黄某华、廖某受轻微伤,摩托车、音箱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492.8元;实施五次违法活动,造成黄某等四名被害人受伤,两处房屋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伙同何某远、何某(两人另案处理)先后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京村委会米连山口岭、那思镇塘底村委会南木角山岭的林地里,多次盗伐他人种植的桉树,共盗伐林木27.2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梁某潮、黄某鸿、曹某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团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钦南区法院

作者:吴柏池



03陆川县法院:强揽工程、堵路收费、敲诈企业,一家族式涉恶团伙领刑

近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对一家族式涉恶团伙进行一审宣判。

首犯谢宝森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余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对被告人亲属代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宝森、谢宝春、谢宝东、谢明富、谢广林对被害人庞某实施敲诈勒索二次,敲诈所得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16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谢宝森、谢宝春、谢宝东、同案犯谢进杰对中石油六燕加油站建设承包人秦某实施敲诈勒索三次,敲诈所得共计人民币19500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谢宝森为首,谢宝春、谢宝东、谢广林、谢明富及同案人谢进杰为成员的家族式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5名被告人团伙作案,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陆川县法院

作者:覃坤



04兴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近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元等4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生按照张某元的要求,对在屠宰场做中介的唐某文实施威胁、恐吓、要求其不要再批发生猪。

该事件发生后,给唐某文造成了恐惧心理,之后其便开始帮张某元卖猪。后来屠宰场内的中介商杨某等人因害怕被打,而不得不帮张某元卖猪。

2017年4月,被告人蒋某国、杨某生、文某与张某贵、张某合、吴某宝六人合伙在屠宰场做生猪生意,因利益驱动,张某元与蒋某国等人都想在生猪生意中赚钱,便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屠宰场里的中介商帮其卖猪,给屠宰场的中介商造成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帮他们卖猪。

双方恶意竞争、欺行霸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猪市场公平交易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0月16日、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元三次将被害人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子油箱里的柴油偷走,价值约人民币7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元、蒋某国、杨某生、文某采取威胁、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帮其出售生猪,被告人张某元强迫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其服务,欺行霸市,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兴安县法院

作者:欧阳婷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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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gxgy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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