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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战役”,广西法院在行动!

广西高院 2021-05-02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广西法院在行动!

广西各级法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对做好当地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提早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各项工作,积极引导诉讼当事人依法通过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调解等线上方式办理诉讼事项,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就诉讼服务相关事项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参与诉讼时存在困难。为积极落实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院近期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开庭、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相应顺延。同时,视疫情防控形势,原则上2月份不安排开庭、听证等诉讼参与人同时参与的诉讼活动,其他审理和执行工作正常开展。

2.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的,请选择微信小程序“广西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我院将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3.如必须到我院办理诉讼事务或者参与诉讼活动的,请做好安全卫生防护,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4.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但部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会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活动等全部顺延至2020年2月3日。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等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广西电子法院(http://171.106.48.55:35001/)或“广西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提交办理。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收治疗或处于隔离期间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所有进入我院办公区、审判区的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配合我院接受相关检查,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风险。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更好地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本院延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如下:

     原定于今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在本院开庭的案件延期审理,新的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相应适当顺延。

     需要办理立案、交费、咨询等业务的诉讼群众,可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广西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向本院提交业务申请,本院将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贺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Ⅰ级响应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延期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相应顺延。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等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广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在线办理,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我院将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如必须到我院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请自觉做好安全卫生防护,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须配合我院做好相关检查及防护工作。

(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依法确定适当的审理和执行方式。部分案件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敬请谅解。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来宾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严格防范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2020年2月3日上班后,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或涉及疫情较多地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交叉传染,有关诉讼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广西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广西电子法院”网上立案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办理或咨询,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四、因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等系公共场所,为保障公共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诉讼事项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五、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六、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但部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会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编辑:李俊逸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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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gxgy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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