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对:党若木审核:费文彬
我来说“法” | 只要约定了管辖法院,就可以在协议管辖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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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正儿八经说法律】
在民事合同领域,一般来说,会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履行。
对于协议管辖,是否是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就一定可以在该法院起诉呢?先来看看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别看规定得这么清楚,还是有一些当事人不注意这一条的规定,有一般老百姓,甚至也有律师。
年后工作一直是网上审核立案,遇到了几起协议管辖无效的立案申请。在审核意见栏写明协议管辖不符合规定,无效,大部分当事人不会再有什么事,但有少部分不依不饶的。
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在网上审核驳回后,打电话来询问,我们就解释驳回的原因:你起诉状上写的原、被告住址都不在本辖区,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约定在本辖区无效啊。
他又说我知道被告在你们辖区有一套房,但是不知道具体地址。我们说这不行,得要具体地址,而且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才行。
第二天,他又打来电话,要求我们给他立案。解释不通,坚持要在我们法院起诉。我们只好让他寄纸质材料来再说,到时候如果没有新的材料证明我们有管辖权,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了。
还有年前的一个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律师来提交的材料。也是原、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里“合同签订地”一栏是空白的。
我们让律师补充提交其他材料证明本案争议与本辖区有联系。她说今天带的是复印件,原件写有合同签订地,就是在你们辖区。
好嘛,我们就给期限她提交。期限到后,经催促她才补交了原件。但原件的“合同签订地”处是手写的地点。经询问,起诉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地:某某地”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对该内容,我们不予采信。起诉人无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辖区,该协议管辖无效。经释明仍坚持起诉,最终我们裁定不予受理。
还想说一下题外话,这个代理人呢,是个年轻的姑娘,虽然长得还可以,但火气却是大得很。当时我在窗口和立案小哥哥一起讨论案件,她听我们立案小哥哥解释后,马上一拍立案台面,插着腰,说:“你谁,你叫什么名字,我合同明明约定了管辖,怎么不给立案,我要投诉你……”吧啦吧啦的,可凶可凶了。
所以这个案件我特别深刻,加上年后审查了几个类似的案件,和前几天那个不依不饶的当事人,发现还是有不少人不了解这条规定的,所以就稍微小结了一下。
校对:党若木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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