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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美容款遭遇商家“跑路”,近万元现金能要回吗?

广西高院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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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熟悉的“配方”

熟悉的“套路”

小编今天与大家唠嗑的事

确实与美丽有关


店主“跑路”

消费者的预付款“打了水漂”

现实生活中

河池的周女士就遇到了这糟心事

除了拍大腿

她将店家告上了法院


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件回顾 】




办理预付卡美容消费

王某与黄某夫妇在河池市宜州区经营一家女士护肤美体养生馆。2018年5月8日,周女士到该养生馆接受美容护理服务,并建立了美容客户档案。

同年6月9日,周女士预付666元现金给王某、黄某办理美容养生会员卡,未消费;后又于8月24日、8月29日预付现金5960元3000元(约定预存3000元当6000元使用)购买美容服务,其中已消费3次。经折算,周女士还有9377.13元未消费。

养生馆转让,周女士被拒消费

2018年8月24日,王某与区某签订转让合同将养生馆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区某。区某接手经营后,周女士到养生馆要求从此前办理的美容预付卡中扣款做美容,但被区某拒绝。

2018年11月8日,区某停止养生馆经营服务活动并办理注销登记。2019年1月15日,区某向宜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区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起诉追索预付款

周女士多次向王某、黄某、区某追索未消费项目的余款,均未果。2019年6月4日,周女士将三人诉至法院,追索尚未消费的预付款共计9377.13元,并主张三倍赔偿。


周女士认为


王某夫妻有恶意圈钱的嫌疑。二人通过违法发售预付卡的方式,诱骗消费者充值,然后再以停业或转让等手段单方终止或转让履行义务,骗取消费者钱财。所以,她提出三倍赔偿请求。

王某、黄某、区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周女士在王某、黄某开设的养生馆建立美容服务档案,周女士付款,王某、黄某为林周女士提供美容养生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王某、黄某将养生馆转让给区某,但没有将其与周女士之间服务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区某,王某、黄某也未告知周女士转让事宜。因此,周女士与区某没有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所以无权要求区某承担责任。




 周女士自2018年5月在养生馆建立美容服务档案,至2018年11月止,根据其预交服务费和接受王某、黄某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所主张的王某、黄某构成合同欺诈,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周女士预付的服务费尚有9377.13元未消费,王某、黄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王某、黄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周女士尚未消费的费用应当由王某、黄某退还,并承担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王某、黄某返还周女士9377.13元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利息计算以9377.1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4日起计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美容预付款消费如何维权?


1、了解资质在办理预付卡前要注意看清经营者营业执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核对商家营业执照的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一致,了解商家的资质,包括经营状况、信用评价等;

2、理性充值办理预付卡时尽量按照自己实际需求充费,切勿冲动消费,尽量不要一次充入过多金额,不办服务周期长的预付卡;

3、签订合同,索要票据。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发票证据。合同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仔细查看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条款和事项,对于约定含糊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询问商家并纠正;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好。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及时掌握卡内余额;

4、及时维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广西高院


来源:河池中院编辑:李俊逸校对:魏素娟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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